【记者 朱艳霞】
10月21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围绕“金融市场立法与司法保障”议题,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2017年至2020年9月,银保监会共计处罚银行保险机构10657家次,处罚责任人员13514人次,罚没合计86.29亿元。他建议,下一步金融立法中,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充分发挥处罚执法的威慑力。
刘福寿表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即将收官和“十四五”规划即将开启之际,很有必要总结风险防控攻坚战经验,站在“十四五”规划新的起点上,提高金融立法水平,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要注重五项工作。
一是要健全公司治理,夯实金融治理的微观机制基础。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关键是要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各个环节;重点是要矫正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两种不良倾向。
二是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形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要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相关法律制度,既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加快创新,同时要及时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对规避监管、监管套利及时说“不”。
三是强化消费者保护,确立行为监管基本规则。针对当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在金融立法中合理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明确消费者保护的对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四是要完善行政处罚规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推进整治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严肃追究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责任。
“但当前金融立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规定,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完全适应的地方,处罚力度不足、监管授权不够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刘福寿说。
他建议,下一步金融立法中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充分发挥处罚执法的威慑力。例如,坚持“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罚没并举,加大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完善量罚规则,修订目前固定数值的处罚方式,适当提高处罚金额下限和浮动幅度;强化人员问责,完善人员问责方式,设定对从业人员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适当延长处罚时效,将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从两年延长至5年,防止部分违法行为由于时效原因逃避打击;探索建立处罚和解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监管机构可以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推动提高执法效率,节约监管资源。
五是完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秩序。
“现有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规定过于原则,规则不够系统、完备,相互衔接不足,特别是授权不够充分,缺少有效处置工具。建议未来金融立法要建立高效的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增强风险处置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有序处置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提供有效制度支持。”他表示。
【记者 朱艳霞】
10月21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围绕“金融市场立法与司法保障”议题,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2017年至2020年9月,银保监会共计处罚银行保险机构10657家次,处罚责任人员13514人次,罚没合计86.29亿元。他建议,下一步金融立法中,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充分发挥处罚执法的威慑力。
刘福寿表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即将收官和“十四五”规划即将开启之际,很有必要总结风险防控攻坚战经验,站在“十四五”规划新的起点上,提高金融立法水平,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要注重五项工作。
一是要健全公司治理,夯实金融治理的微观机制基础。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关键是要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各个环节;重点是要矫正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两种不良倾向。
二是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形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要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相关法律制度,既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加快创新,同时要及时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对规避监管、监管套利及时说“不”。
三是强化消费者保护,确立行为监管基本规则。针对当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在金融立法中合理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明确消费者保护的对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四是要完善行政处罚规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推进整治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严肃追究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责任。
“但当前金融立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规定,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完全适应的地方,处罚力度不足、监管授权不够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刘福寿说。
他建议,下一步金融立法中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充分发挥处罚执法的威慑力。例如,坚持“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罚没并举,加大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完善量罚规则,修订目前固定数值的处罚方式,适当提高处罚金额下限和浮动幅度;强化人员问责,完善人员问责方式,设定对从业人员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适当延长处罚时效,将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从两年延长至5年,防止部分违法行为由于时效原因逃避打击;探索建立处罚和解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监管机构可以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推动提高执法效率,节约监管资源。
五是完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秩序。
“现有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规定过于原则,规则不够系统、完备,相互衔接不足,特别是授权不够充分,缺少有效处置工具。建议未来金融立法要建立高效的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增强风险处置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有序处置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提供有效制度支持。”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