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许予朋
10月31日,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提出,要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同时,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解读会议精神时指出:“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来看,下一阶段经济发展的重心是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以,金融业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创新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效率,全面服务推动实体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具体要求。”
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曾刚认为,本次金融委会议主要释放出两点信息:首先,将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其次,持续提升金融系统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的能力。
具体来看,会议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等,均是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主旨提出的。
“‘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没有提到增长目标,但对发展质量、安全等问题高度关注。因此,如何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完善对潜在金融风险的监管,就成为未来一段时间金融工作的重点内容。”曾刚表示。
会议提出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等内容,正是紧扣安全与风险防范这一工作主线展开的。
深化银行机构改革加强跨类型合作
本次金融委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为银行机构下一步工作重点指明方向。
今年以来,深化中小银行改革,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严格股东资质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严防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等内容,一直是监管工作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今年银保监会联合多部委下发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相关文件,全面部署推进城商行、农信社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另外,他也指出,根据顶层设计的思路,推动大型银行保险机构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优化政策性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机制。
如何理解各类银行机构改革的方向?曾刚认为,大型商业银行的未来应是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小银行需要通过改革资本补充方式、加快数字化进程、优化公司治理机制等方式,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政策性金融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从经济高速扩张时期以支持开发建设为主的发展方向,转向支持乡村振兴、促进内循环、加强生态保护等方面,顺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优化信贷投向结构。
如何通过改革进一步调动各类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曾刚认为,一方面,应鼓励商业银行利用业务模式创新,尤其是更好地利用金融科技手段,降低普惠金融的成本,进一步下沉客户。另一方面,应当鼓励不同类型银行间展开合作。
“国有大型银行金融科技水平更高,但农村金融机构客户扎得更深,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点在于资金成本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鼓励不同类型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同时,在合作过程当中,更需要监管部门与时俱进、创新模式,共同促进开放合作模式形成,从而建立起一个普惠金融生态。”曾刚说。
监管应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随着金融科技飞速发展,如何看待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成为行业广泛关注的话题。
针对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金融委会议特别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曾刚认为,目前发展金融科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尽管科技确实为金融业务带来很多模式上的创新,也确实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金融科技的模式、应用本身并未改变金融,更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即金融存在风险。
“金融科技企业做的很多业务与传统金融实质相同,这些业务并没有受到杠杆率监管,其信贷行为并没有被纳入到资本充足监管当中,这就使得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在展开类似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公平的情况,甚至会导致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产生更多绕开监管的行为,在实践当中就会存在许多监管套利空间,让我们现行的监管政策失效或者受到极大影响。”曾刚指出,金融科技风险特征与传统的金融风险特征存在殊异,比如准入门槛降低了,导致一旦出现风险,影响的客户范围更广,形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更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保护问题也可能会变得更加突出。
对此,曾刚表示,如果金融科技开展的业务实质性与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相同,就应该被纳入监管框架当中,接受相同的监管规则。与此同时,现有的监管框架也确实存在进一步修改的空间。比如,在一致性监管的基础上,针对数字普惠金融过去发展的一些特点,可以适度完善现有的监管规则,从而为金融科技发挥普惠性、为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数字普惠创新,留下更多空间。
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在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一致性监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如何寻求科技创新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这将是一道充满挑战且意义非凡的考题。
□实习记者 许予朋
10月31日,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提出,要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同时,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解读会议精神时指出:“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来看,下一阶段经济发展的重心是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以,金融业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创新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效率,全面服务推动实体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具体要求。”
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曾刚认为,本次金融委会议主要释放出两点信息:首先,将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其次,持续提升金融系统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的能力。
具体来看,会议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等,均是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主旨提出的。
“‘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没有提到增长目标,但对发展质量、安全等问题高度关注。因此,如何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完善对潜在金融风险的监管,就成为未来一段时间金融工作的重点内容。”曾刚表示。
会议提出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等内容,正是紧扣安全与风险防范这一工作主线展开的。
深化银行机构改革加强跨类型合作
本次金融委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为银行机构下一步工作重点指明方向。
今年以来,深化中小银行改革,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严格股东资质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严防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等内容,一直是监管工作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今年银保监会联合多部委下发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相关文件,全面部署推进城商行、农信社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另外,他也指出,根据顶层设计的思路,推动大型银行保险机构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优化政策性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机制。
如何理解各类银行机构改革的方向?曾刚认为,大型商业银行的未来应是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小银行需要通过改革资本补充方式、加快数字化进程、优化公司治理机制等方式,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政策性金融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从经济高速扩张时期以支持开发建设为主的发展方向,转向支持乡村振兴、促进内循环、加强生态保护等方面,顺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优化信贷投向结构。
如何通过改革进一步调动各类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曾刚认为,一方面,应鼓励商业银行利用业务模式创新,尤其是更好地利用金融科技手段,降低普惠金融的成本,进一步下沉客户。另一方面,应当鼓励不同类型银行间展开合作。
“国有大型银行金融科技水平更高,但农村金融机构客户扎得更深,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点在于资金成本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鼓励不同类型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同时,在合作过程当中,更需要监管部门与时俱进、创新模式,共同促进开放合作模式形成,从而建立起一个普惠金融生态。”曾刚说。
监管应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随着金融科技飞速发展,如何看待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成为行业广泛关注的话题。
针对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金融委会议特别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曾刚认为,目前发展金融科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尽管科技确实为金融业务带来很多模式上的创新,也确实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金融科技的模式、应用本身并未改变金融,更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即金融存在风险。
“金融科技企业做的很多业务与传统金融实质相同,这些业务并没有受到杠杆率监管,其信贷行为并没有被纳入到资本充足监管当中,这就使得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在展开类似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公平的情况,甚至会导致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产生更多绕开监管的行为,在实践当中就会存在许多监管套利空间,让我们现行的监管政策失效或者受到极大影响。”曾刚指出,金融科技风险特征与传统的金融风险特征存在殊异,比如准入门槛降低了,导致一旦出现风险,影响的客户范围更广,形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更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保护问题也可能会变得更加突出。
对此,曾刚表示,如果金融科技开展的业务实质性与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相同,就应该被纳入监管框架当中,接受相同的监管规则。与此同时,现有的监管框架也确实存在进一步修改的空间。比如,在一致性监管的基础上,针对数字普惠金融过去发展的一些特点,可以适度完善现有的监管规则,从而为金融科技发挥普惠性、为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数字普惠创新,留下更多空间。
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在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一致性监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如何寻求科技创新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这将是一道充满挑战且意义非凡的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