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李林鸾】
11月6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央行日前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央行表示,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为投保机构超99%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就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部署。
由于存款保险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央行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推动金融业改革发展中,为银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利于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限额以上的存款没有安全保障。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1月7日起在11地先行启用标识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央行表示,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2020年11月28日后开业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之前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并自开业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央行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央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参加存款保险金融机构正确、恰当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对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巡查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有不当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2015年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成效初显。央行介绍,目前制度的出台和运行比较平稳,对存款人的保障持续保持在高位,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数据显示,中小银行的存款市场份额持续上升,截至2020年9月,较制度推出时上升了2.5个百分点。
可以看到,2019年以来,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通过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和中央银行资金支持,依法实施收购与承接,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五年来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具体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央行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存款保险是处置金融风险的重要平台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存款保险已成为各国处置金融风险和应对危机的重要平台。
目前,国际做法一是强化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平台作用。作为风险处置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存款保险具有天然责任和内在动力追求处置成本最小化。2008年危机以来,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担任问题银行的接管组织、实施清算。二是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进一步扩展至整个金融业。例如,日本将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置职责从银行扩展至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三是为非存款类债务提供临时性担保,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责,一是明确存保公司具有风险警示职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测和核查,发现风险和问题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并告知银保监会。
二是明确存保公司具有早期纠正职能。存保公司可以采取要求限期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三是明确存保公司有建议接管权。及时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决定接管、决定撤销等相应措施。
四是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偿付;委托偿付;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基金使用遵循成本最小原则。
五是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情形。在存保公司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撤销清算、申请破产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四种情形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李林鸾】
11月6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央行日前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央行表示,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为投保机构超99%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就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部署。
由于存款保险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央行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推动金融业改革发展中,为银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利于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限额以上的存款没有安全保障。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1月7日起在11地先行启用标识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央行表示,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2020年11月28日后开业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之前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并自开业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央行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央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参加存款保险金融机构正确、恰当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对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巡查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有不当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2015年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成效初显。央行介绍,目前制度的出台和运行比较平稳,对存款人的保障持续保持在高位,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数据显示,中小银行的存款市场份额持续上升,截至2020年9月,较制度推出时上升了2.5个百分点。
可以看到,2019年以来,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通过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和中央银行资金支持,依法实施收购与承接,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五年来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具体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央行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存款保险是处置金融风险的重要平台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存款保险已成为各国处置金融风险和应对危机的重要平台。
目前,国际做法一是强化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平台作用。作为风险处置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存款保险具有天然责任和内在动力追求处置成本最小化。2008年危机以来,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担任问题银行的接管组织、实施清算。二是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进一步扩展至整个金融业。例如,日本将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置职责从银行扩展至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三是为非存款类债务提供临时性担保,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责,一是明确存保公司具有风险警示职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测和核查,发现风险和问题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并告知银保监会。
二是明确存保公司具有早期纠正职能。存保公司可以采取要求限期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三是明确存保公司有建议接管权。及时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决定接管、决定撤销等相应措施。
四是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偿付;委托偿付;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基金使用遵循成本最小原则。
五是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情形。在存保公司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撤销清算、申请破产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四种情形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