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仇兆燕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11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流程,完善了准入退出管理。
据悉,《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发展的主渠道。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问题,此前虽然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本次发布的《规定》从四方面对保险代理人做出了规范:一是理顺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中规范调整,与保险法保持了一致。
根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二是统一适用规则。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
四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区域性专业代理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规定》提高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规定》要求: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分支机构管控;理顺后置审批流程;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明确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设置相应罚则。但与此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规定》也为兼业代理预留了一定发展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前已印发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还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据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这类独立代理人将不隶属于营销团队,也不会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但是可以聘请少数辅助人员,与目前的代理人制度相比,这类代理人不得给予组织成员增员利益等间接佣金。
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利于实现代理人渠道高质量发展。此前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本报举办的“中国寿险业转型发展峰会”上也曾指出,加快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现行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能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营销成本和公司负担,更好地让利消费者。
目前这一体系的发展尚需完善顶层设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记者 仇兆燕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11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流程,完善了准入退出管理。
据悉,《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发展的主渠道。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问题,此前虽然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本次发布的《规定》从四方面对保险代理人做出了规范:一是理顺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中规范调整,与保险法保持了一致。
根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二是统一适用规则。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
四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区域性专业代理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规定》提高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规定》要求: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分支机构管控;理顺后置审批流程;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明确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设置相应罚则。但与此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规定》也为兼业代理预留了一定发展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前已印发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还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据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这类独立代理人将不隶属于营销团队,也不会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但是可以聘请少数辅助人员,与目前的代理人制度相比,这类代理人不得给予组织成员增员利益等间接佣金。
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利于实现代理人渠道高质量发展。此前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本报举办的“中国寿险业转型发展峰会”上也曾指出,加快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现行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能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营销成本和公司负担,更好地让利消费者。
目前这一体系的发展尚需完善顶层设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