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

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2-15 09:13:11    作者:于文哲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于文哲

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共5章83条,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业务 防范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银保监会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发布实施《办法》。

《办法》从起草、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经过了多次探讨和调整。2019年12月,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20年9月,银保监会再次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强化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等方面作出规定。

仅许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开展

《办法》首先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等专门要求。

《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此外,《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包括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从六方面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的特点,监管制度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作了原则性规定,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银保监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

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起施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15

□实习记者 于文哲

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共5章83条,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业务 防范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银保监会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发布实施《办法》。

《办法》从起草、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经过了多次探讨和调整。2019年12月,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20年9月,银保监会再次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强化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等方面作出规定。

仅许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开展

《办法》首先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等专门要求。

《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此外,《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包括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从六方面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的特点,监管制度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作了原则性规定,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银保监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