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林鸾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迎来量身定制的产品销售规则,监管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要求信息全面登记,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已批设22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与2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其中1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与1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已经开业。中银理财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充分体现了“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
代销机构范围不包括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在《办法》中,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被明确界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方面,《办法》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其中,在代销机构方面,《办法》明确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该负责人解释,“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在新型机构起步时会出现有假冒机构来冒充的情况,因此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产品发行方和代销机构需“互相筛选”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其中,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明确“卖什么产品,卖给谁,该怎么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的要求,即双方需要“互相筛选”。特别强调,代销机构需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上述负责人举例说明,“《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要进行评级,代理销售机构拿到产品后也要进行评级,若评级出现不一样,则取最高的评级作为最终评级,这能从更审慎的角度来约束产品的评级。”
另外,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将银行理财看作存款替代品,“保本保息”的预期比较强烈,投资者教育存在非常大的挑战与困难。中邮理财副总经理刘丽娜认为,《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三方权责,在明确投资者义务的同时,通过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的责任,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是落实资管新规的操作细则
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的销售应纳入监管范畴。可以看出,《办法》的制定是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的延续。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与此同时,出台《办法》也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是一类全新的机构,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办法》的出台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
在刘丽娜看来,《办法》的重点在于“细”。“我们原来一直在上层的法规里面提及尽责,那么‘责’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办法》对此作了清晰界定,是行业非常需要的操作细则。例如对销售合同中哪些是误导行为、虚假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管理等都做了很详细的规范。《办法》通过细化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规范性做法,大大减少资管机构和投资者因职责不清晰产生的纠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亦表示,《办法》相关条文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执行,也便于投资者理解。
未来销售渠道还有拓展空间
在《办法》的监管框架下,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电子渠道销售的合规管理问题。
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介绍,目前农银理财的产品约有90%通过母行的电子渠道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或存在投资人没有仔细阅读销售说明书、产品协议的情况下,就完成了产品购买的情况。未来,需做好线上销售的管理和记录,让销售过程透明公开地进行。
孙建坤还表示,将来在理财市场上,每家银行可能都会代销各家理财公司的产品,因为市场足够大,无论是从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角度,还是理财子公司更多吸收投资者资金的角度,都需要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双向开放。他透露,农银理财也在积极接洽其他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办法》没有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范围,这将使得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还存在一定差距。不过,在董希淼看来,《办法》也预留了制度空间,表明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本报记者 李林鸾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迎来量身定制的产品销售规则,监管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要求信息全面登记,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已批设22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与2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其中1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与1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已经开业。中银理财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充分体现了“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
代销机构范围不包括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在《办法》中,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被明确界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方面,《办法》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其中,在代销机构方面,《办法》明确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该负责人解释,“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在新型机构起步时会出现有假冒机构来冒充的情况,因此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产品发行方和代销机构需“互相筛选”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其中,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明确“卖什么产品,卖给谁,该怎么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的要求,即双方需要“互相筛选”。特别强调,代销机构需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上述负责人举例说明,“《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要进行评级,代理销售机构拿到产品后也要进行评级,若评级出现不一样,则取最高的评级作为最终评级,这能从更审慎的角度来约束产品的评级。”
另外,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将银行理财看作存款替代品,“保本保息”的预期比较强烈,投资者教育存在非常大的挑战与困难。中邮理财副总经理刘丽娜认为,《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三方权责,在明确投资者义务的同时,通过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的责任,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是落实资管新规的操作细则
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的销售应纳入监管范畴。可以看出,《办法》的制定是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的延续。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与此同时,出台《办法》也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是一类全新的机构,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办法》的出台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
在刘丽娜看来,《办法》的重点在于“细”。“我们原来一直在上层的法规里面提及尽责,那么‘责’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办法》对此作了清晰界定,是行业非常需要的操作细则。例如对销售合同中哪些是误导行为、虚假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管理等都做了很详细的规范。《办法》通过细化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规范性做法,大大减少资管机构和投资者因职责不清晰产生的纠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亦表示,《办法》相关条文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执行,也便于投资者理解。
未来销售渠道还有拓展空间
在《办法》的监管框架下,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电子渠道销售的合规管理问题。
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介绍,目前农银理财的产品约有90%通过母行的电子渠道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或存在投资人没有仔细阅读销售说明书、产品协议的情况下,就完成了产品购买的情况。未来,需做好线上销售的管理和记录,让销售过程透明公开地进行。
孙建坤还表示,将来在理财市场上,每家银行可能都会代销各家理财公司的产品,因为市场足够大,无论是从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角度,还是理财子公司更多吸收投资者资金的角度,都需要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双向开放。他透露,农银理财也在积极接洽其他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办法》没有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范围,这将使得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还存在一定差距。不过,在董希淼看来,《办法》也预留了制度空间,表明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