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林鸾】
近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围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健全做市业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公告》所称现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做市商应当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与拟开展做市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支持做市业务开展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做市业务是指通过持续向市场提供现券双边买卖报价、回复市场询价请求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公告》明确列举了做市商9条禁令:不得操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决策和交易;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投资者信息;不得通过不当利用做市业务信息等向自身或者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不得缺乏真实意图的频繁撤改报价或者开展虚假交易,扰乱或者误导市场;不得故意向投资者提供误导性报价或者建议,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达成做市交易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不得与其他做市商、货币经纪商等中介机构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利用做市业务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记者 李林鸾】
近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围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健全做市业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公告》所称现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做市商应当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与拟开展做市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支持做市业务开展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做市业务是指通过持续向市场提供现券双边买卖报价、回复市场询价请求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公告》明确列举了做市商9条禁令:不得操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决策和交易;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投资者信息;不得通过不当利用做市业务信息等向自身或者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不得缺乏真实意图的频繁撤改报价或者开展虚假交易,扰乱或者误导市场;不得故意向投资者提供误导性报价或者建议,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达成做市交易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不得与其他做市商、货币经纪商等中介机构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利用做市业务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