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樊融杰
近日,上市公司*ST安信发布公告表示,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根据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此前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托支付本金、利息等的诉求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驳回。
在*ST安信发布的公告显示,高速财务公司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安信信托的诉讼请求并驳回高速财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基本由湖南高速承担。
公告披露,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和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公司受让了原由高速财务公司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高速财务公司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此外,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书面回复认为,安信信托公司与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故二审法院认为,应认定双方签订涉案转让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湖南高院还援引“九民纪要”中相关内容并认为,本案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所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份协议应认定无效。
根据公告显示,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新增诉讼涉资就有近百亿元。另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在今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就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该受益权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5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最终,新疆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撤销原一审判决中要求安信信托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事项,判决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返还资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有行业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安信信托面临着较大的诉讼压力。湖南高院的判决内容或对后续法院在审理安信信托与委托人案件时起到参考作用。
□本报记者 樊融杰
近日,上市公司*ST安信发布公告表示,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根据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此前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托支付本金、利息等的诉求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驳回。
在*ST安信发布的公告显示,高速财务公司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安信信托的诉讼请求并驳回高速财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基本由湖南高速承担。
公告披露,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和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公司受让了原由高速财务公司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高速财务公司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此外,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书面回复认为,安信信托公司与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故二审法院认为,应认定双方签订涉案转让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湖南高院还援引“九民纪要”中相关内容并认为,本案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所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份协议应认定无效。
根据公告显示,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新增诉讼涉资就有近百亿元。另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在今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就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该受益权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5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最终,新疆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撤销原一审判决中要求安信信托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事项,判决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返还资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有行业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安信信托面临着较大的诉讼压力。湖南高院的判决内容或对后续法院在审理安信信托与委托人案件时起到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