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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金融乱象需注重“事前”防范

发布时间:2020-12-31 22:18:0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充分体现“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指导。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办法》和《修正案》都是遏制金融乱象的有力武器,但两者的着力点不一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办法》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成熟市场,能有效杜绝“金融乱象”的发生,即《办法》注重的是事前的预防,而《修正案》则是事后的惩治。其实,对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来说,事前预防比事后惩治要来得更为有效。如前几年的P2P先是野蛮生长,而后再予以规范。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12月20日召开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年会上表示,金融乱象对国内大循环有很大危害,“大型商业银行均控有保险公司,纷纷开办证券公司,办有理财业务,并利用网点优势,销售关联的保险和资管产品,还入局PE和VC行业。保险公司热衷于控制商业银行,某些治理结构不良的保险公司更是借此为其循环注资、庞氏融资提供便利。”其实楼继伟所说的金融乱象大部分都属于事后的惩治,往往在事后惩治前这些金融乱象已经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如果能在事前防范上下功夫则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

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并于11月1日实施,初步构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进行整体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的探索。这就为前几年不少金融企业打着“产融结合”的幌子,积极拓展金融业务划上了句号。这些金融企业借助资本的力量,任意扩张,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营商环境造成了损害。业内不少有识之士建言,这类规范出台得还是有点晚,如果早点出台,类似这样的影子银行问题应该少得多。

最近监管部门对某数据金融平台的约谈,实际上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于事前,这是核心点。如果系统性风险已经爆发,政府不得不去救,那么纳税人恐会遭受损失。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强有关大数据经济、新的业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反垄断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在某些业态方面中国已经走在世界前列,进入了“无人区”,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事先”的防范上,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不能总是放任其“野蛮生长”,直到问题大得包不住了,才采取紧急措施来整顿,这样的做法有点类似于环保领域的“先污染,后治理”,社会、消费者、纳税人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近年来,环保部门已经“长了牙”了,对环评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叫停,各地都感受到了环保带来的好处。

这次的《办法》就很好,该《办法》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意味着,当前互联网平台以及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还不能从事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这就属于“事前”防范,划清了界限,明确了规范,这对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治金融乱象需注重“事前”防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31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充分体现“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指导。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办法》和《修正案》都是遏制金融乱象的有力武器,但两者的着力点不一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办法》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成熟市场,能有效杜绝“金融乱象”的发生,即《办法》注重的是事前的预防,而《修正案》则是事后的惩治。其实,对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来说,事前预防比事后惩治要来得更为有效。如前几年的P2P先是野蛮生长,而后再予以规范。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12月20日召开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年会上表示,金融乱象对国内大循环有很大危害,“大型商业银行均控有保险公司,纷纷开办证券公司,办有理财业务,并利用网点优势,销售关联的保险和资管产品,还入局PE和VC行业。保险公司热衷于控制商业银行,某些治理结构不良的保险公司更是借此为其循环注资、庞氏融资提供便利。”其实楼继伟所说的金融乱象大部分都属于事后的惩治,往往在事后惩治前这些金融乱象已经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如果能在事前防范上下功夫则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

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并于11月1日实施,初步构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进行整体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的探索。这就为前几年不少金融企业打着“产融结合”的幌子,积极拓展金融业务划上了句号。这些金融企业借助资本的力量,任意扩张,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营商环境造成了损害。业内不少有识之士建言,这类规范出台得还是有点晚,如果早点出台,类似这样的影子银行问题应该少得多。

最近监管部门对某数据金融平台的约谈,实际上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于事前,这是核心点。如果系统性风险已经爆发,政府不得不去救,那么纳税人恐会遭受损失。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强有关大数据经济、新的业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反垄断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在某些业态方面中国已经走在世界前列,进入了“无人区”,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事先”的防范上,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不能总是放任其“野蛮生长”,直到问题大得包不住了,才采取紧急措施来整顿,这样的做法有点类似于环保领域的“先污染,后治理”,社会、消费者、纳税人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近年来,环保部门已经“长了牙”了,对环评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叫停,各地都感受到了环保带来的好处。

这次的《办法》就很好,该《办法》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意味着,当前互联网平台以及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还不能从事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这就属于“事前”防范,划清了界限,明确了规范,这对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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