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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大调整

发布时间:2021-01-05 07:54:2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修改完善。

“这是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的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占比较高,资本耗用较大,现行办法中偿付能力状况考核三项资本充足率指标,权重过高,降低了资本对信贷的撬动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该负责人说。

指标体系兼顾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

改革后的《办法》,从指标体系看,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6%、6%、7%、6%,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情况。

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7%、6%、6%、6%,主要反映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状况和人均贡献水平。

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5项二级指标,权重均为5%,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10%、8%、7%,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改革主要是为了体现五个“更加突出”: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等综合经济效益;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三是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等综合统筹;四是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五是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

设置绩效评价加减分项

对于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办法》作出详细规定。

首先是确定标准系数。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对标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极差6个档次,对应6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上述负责人介绍,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其次是绩效评价计分,以及确定绩效评价加减分。《办法》明确,当商业银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政策和部署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时,按照审慎从严原则,在依据充足、论证充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当商业银行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风险事件、违规受罚、信息质量问题、无序设立子公司、落实国家政策不力的,予以适当评价降级或扣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上述负责人还透露,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大调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05

□记者 李林鸾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修改完善。

“这是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的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占比较高,资本耗用较大,现行办法中偿付能力状况考核三项资本充足率指标,权重过高,降低了资本对信贷的撬动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该负责人说。

指标体系兼顾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

改革后的《办法》,从指标体系看,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6%、6%、7%、6%,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情况。

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7%、6%、6%、6%,主要反映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状况和人均贡献水平。

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5项二级指标,权重均为5%,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10%、8%、7%,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改革主要是为了体现五个“更加突出”: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等综合经济效益;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三是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等综合统筹;四是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五是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

设置绩效评价加减分项

对于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办法》作出详细规定。

首先是确定标准系数。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对标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极差6个档次,对应6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上述负责人介绍,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其次是绩效评价计分,以及确定绩效评价加减分。《办法》明确,当商业银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政策和部署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时,按照审慎从严原则,在依据充足、论证充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当商业银行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风险事件、违规受罚、信息质量问题、无序设立子公司、落实国家政策不力的,予以适当评价降级或扣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上述负责人还透露,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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