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玉红
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已成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的国家战略性问题。在当前信托监管力促行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支持信托公司发展养老信托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的政策导向也更加清晰。
政策导向明确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从发展养老普惠金融角度明确支持信托公司开发养老型信托金融产品。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政策文件,提出拟考虑采取账户制,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以成为第三支柱的产品。这为银保监会推动将养老信托纳入第三支柱的可选金融产品范围创造了空间。
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关于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提出争取尽快出台养老信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养老信托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在支持养老体系建设方面,应当充分发挥信托"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优势。
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制建设
账户制是第三支柱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政府主导。由政府制定和出台专门的独立于基本养老、企业(职业)年金之外的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为有意愿的个人建立个人指定的、用于归集养老金融产品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同时,应确保个人商业养老账户与符合规定的养老金融机构和产品之间金融业务往来的充分畅通。
二是个人权利。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国民基本权利的象征,是终生纳税的依据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载体,也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资金连续几十年投资的工具。因此,参与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开设、转移或退出账户,也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进行账户资金配置。
三是公平开放。为鼓励各金融机构间充分公平竞争,为市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金融产品,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建立"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制度,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银行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都纳入可选产品范围。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应对所有符合规定的养老金融产品平等开放,并自由参与各类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交易。
信托公司在账户制方面具有得天独有的风险隔离制度优势。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规定养老金资产必须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和处置,目前美国的公共养老金、雇主养老金和第三支柱IRA账户资金均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
养老信托产品资金募集标准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的私募属性,这与国务院支持信托公司开发养老型信托产品的普惠金融政策导向存在一定矛盾。不过最后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又为信托公司开展公募属性的养老信托产品提供了政策空间。
从国内现有的跟养老相关的金融产品来看,目前符合"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要求的只有"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该产品并未设定起购金额标准。另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起投金额从1元到10000元不等;养老目标基金产品1元起投;养老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通常为1万元起投;信托公司已有的跟养老相关的信托产品起投标准仍沿用现有的信托监管要求,即100万元起投。
鉴于国务院关于养老金融产品的普惠金融定位,建议适度放宽养老信托的资金募集标准,建议可以规定为1万元或10万元起投,以更好地支持和服务第三支柱发展。
养老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
养老信托产品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是关注的焦点。从现有政策来看,监管部门未单独出台养老金融产品的资金运用规定,其中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也只是规定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养老金融产品属于资管产品,不同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资金运用分别适用各自领域的具体要求。公募类资管产品应投资于标准化资产。若运用于非标准化资产,对于大多数资管机构来说,同一资管机构的全部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占比应不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管产品净资产的35%。从资管产品投资性质不同来说,按照《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也规定了投资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这也会影响到养老金融产品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
从现行政策来说,养老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仍遵循现行的《资管新规》和信托监管制度规定,未来会适用即将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办法》要求。
另外,符合“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要求的养老信托产品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追求长期保值增值。同时,针对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不同收益类型的养老信托产品应分账户开展资金运用管理。
养老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
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发展第三支柱,是多数国家推动多层次养老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税收政策支持是促进第三支柱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空间。
从我国当前养老体系的税收激励政策导向来看(见附表),税收激励措施按照养老体系第一、第二和第三支柱的顺序支持力度是明显递减的,其中企业(职业)年金缴费阶段税前扣除额度高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6个百分点,这与我国长期高度依赖和重视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的社会参与率不高,以及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金发展严重不足有关。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业务试点实践中,也面临着税收激励效果不佳的尴尬局面,影响到试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从国家税收政策设计角度来说,养老信托的税收激励问题应纳入整个第三支柱建设统筹考虑。
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所涉及的税种、税收要素和税收征管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是坚持适度原则。第三支柱税收政策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财政支出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要充分考虑有效发展第三支柱养老所需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第三支柱养老金的税收政策应以公平性为前提,坚持普惠金融定位;同时,税收政策应具备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确保税收政策能够有效促进第三支柱的落地和推广,并尽可能降低征管成本。
结合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特点,以及现行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议未来第三支柱建设(含养老信托)的税收政策在缴费环节统一为个人工资的10%免征个税,每个月免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环节维持现有政策,即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25%予以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税率缴纳。
(作者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方玉红
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已成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的国家战略性问题。在当前信托监管力促行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支持信托公司发展养老信托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的政策导向也更加清晰。
政策导向明确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从发展养老普惠金融角度明确支持信托公司开发养老型信托金融产品。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政策文件,提出拟考虑采取账户制,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以成为第三支柱的产品。这为银保监会推动将养老信托纳入第三支柱的可选金融产品范围创造了空间。
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关于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提出争取尽快出台养老信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养老信托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在支持养老体系建设方面,应当充分发挥信托"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优势。
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制建设
账户制是第三支柱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政府主导。由政府制定和出台专门的独立于基本养老、企业(职业)年金之外的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为有意愿的个人建立个人指定的、用于归集养老金融产品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同时,应确保个人商业养老账户与符合规定的养老金融机构和产品之间金融业务往来的充分畅通。
二是个人权利。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国民基本权利的象征,是终生纳税的依据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载体,也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资金连续几十年投资的工具。因此,参与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开设、转移或退出账户,也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进行账户资金配置。
三是公平开放。为鼓励各金融机构间充分公平竞争,为市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金融产品,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建立"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制度,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银行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都纳入可选产品范围。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应对所有符合规定的养老金融产品平等开放,并自由参与各类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交易。
信托公司在账户制方面具有得天独有的风险隔离制度优势。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规定养老金资产必须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和处置,目前美国的公共养老金、雇主养老金和第三支柱IRA账户资金均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
养老信托产品资金募集标准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的私募属性,这与国务院支持信托公司开发养老型信托产品的普惠金融政策导向存在一定矛盾。不过最后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又为信托公司开展公募属性的养老信托产品提供了政策空间。
从国内现有的跟养老相关的金融产品来看,目前符合"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要求的只有"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该产品并未设定起购金额标准。另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起投金额从1元到10000元不等;养老目标基金产品1元起投;养老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通常为1万元起投;信托公司已有的跟养老相关的信托产品起投标准仍沿用现有的信托监管要求,即100万元起投。
鉴于国务院关于养老金融产品的普惠金融定位,建议适度放宽养老信托的资金募集标准,建议可以规定为1万元或10万元起投,以更好地支持和服务第三支柱发展。
养老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
养老信托产品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是关注的焦点。从现有政策来看,监管部门未单独出台养老金融产品的资金运用规定,其中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也只是规定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养老金融产品属于资管产品,不同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资金运用分别适用各自领域的具体要求。公募类资管产品应投资于标准化资产。若运用于非标准化资产,对于大多数资管机构来说,同一资管机构的全部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占比应不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管产品净资产的35%。从资管产品投资性质不同来说,按照《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也规定了投资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这也会影响到养老金融产品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
从现行政策来说,养老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仍遵循现行的《资管新规》和信托监管制度规定,未来会适用即将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办法》要求。
另外,符合“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要求的养老信托产品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追求长期保值增值。同时,针对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不同收益类型的养老信托产品应分账户开展资金运用管理。
养老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
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发展第三支柱,是多数国家推动多层次养老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税收政策支持是促进第三支柱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空间。
从我国当前养老体系的税收激励政策导向来看(见附表),税收激励措施按照养老体系第一、第二和第三支柱的顺序支持力度是明显递减的,其中企业(职业)年金缴费阶段税前扣除额度高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6个百分点,这与我国长期高度依赖和重视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的社会参与率不高,以及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金发展严重不足有关。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业务试点实践中,也面临着税收激励效果不佳的尴尬局面,影响到试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从国家税收政策设计角度来说,养老信托的税收激励问题应纳入整个第三支柱建设统筹考虑。
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所涉及的税种、税收要素和税收征管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是坚持适度原则。第三支柱税收政策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财政支出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要充分考虑有效发展第三支柱养老所需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第三支柱养老金的税收政策应以公平性为前提,坚持普惠金融定位;同时,税收政策应具备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确保税收政策能够有效促进第三支柱的落地和推广,并尽可能降低征管成本。
结合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特点,以及现行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议未来第三支柱建设(含养老信托)的税收政策在缴费环节统一为个人工资的10%免征个税,每个月免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环节维持现有政策,即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25%予以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税率缴纳。
(作者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