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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采取监管措施

安心财险不“安心”

发布时间:2021-01-15 09:29:1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谭乐之

2021年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表示,因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存在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继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监管通报后,安心财险再次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采取三项监管措施。

被采取三项监管举措

银保监会指出,根据安心财险上报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其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二、责令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三、责令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银保监会表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接连受处罚

作为国内第三家获批开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头顶“创新”二字的安心财险,市场表现却并不令人“安心”。

近年来,安心财险被监管频频点名。2020年12月,因存在保费首月0元、首月0.1元、限时特惠等不实宣传行为,安心财险被监管点名。2017年,原保监会曾对其先后下发两道监管函、一道行政处罚通知书,都直指公司治理乱象。先是2017年10月,在完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后,原保监会对安心财险下发43号监管函,指其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不过,43号监管函似乎并没有立刻产生效力。2017年12月,安心财险又收到另外一张监管函,再度指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的问题。

2018年初,原保监会又向安心财险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2017年,邢平在未取得原保监会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韦武强在仅取得原保监会核准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但无其他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上述两人在实际工作中均已履行相关公司高管职责。时任安心财险总裁钟诚、时任安心财险有关负责人邢平、时任安心财险董事会秘书韦武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原保监会认定安心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因此对安心财险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并对钟诚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邢平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韦武强警告并罚款2万元。

长期的管理混乱让安心财险的业务大幅亏损。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安心财险上半年亏损大幅扩大,上半年累计净亏损3358.24万元,亏损同比大幅扩大158.17%。

互联网保险监管趋严

实际上,除去背靠“三马”大树的众安在线外,市场上多数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表现并不佳。2020年,易安财险更是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被监管接管。

为了防范风险,自2011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在持续收紧。2011年9月,原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标志着互联网保险开始走向专业化及规范化。2015年,原保监会又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定,规范行业竞争。2019年银保监会进行监管升级,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2月底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该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于互联网保险的股权变更审批也十分审慎。据北京商报2020年报道,因为未获得监管批准,水滴公司曲线入主安心财险失利。不过水滴公司当时却对媒体表示,该笔投资的交易流程还没有走完。


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采取监管措施

安心财险不“安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5

□记者 谭乐之

2021年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表示,因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存在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继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监管通报后,安心财险再次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采取三项监管措施。

被采取三项监管举措

银保监会指出,根据安心财险上报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其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二、责令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三、责令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银保监会表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接连受处罚

作为国内第三家获批开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头顶“创新”二字的安心财险,市场表现却并不令人“安心”。

近年来,安心财险被监管频频点名。2020年12月,因存在保费首月0元、首月0.1元、限时特惠等不实宣传行为,安心财险被监管点名。2017年,原保监会曾对其先后下发两道监管函、一道行政处罚通知书,都直指公司治理乱象。先是2017年10月,在完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后,原保监会对安心财险下发43号监管函,指其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不过,43号监管函似乎并没有立刻产生效力。2017年12月,安心财险又收到另外一张监管函,再度指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的问题。

2018年初,原保监会又向安心财险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2017年,邢平在未取得原保监会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韦武强在仅取得原保监会核准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但无其他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上述两人在实际工作中均已履行相关公司高管职责。时任安心财险总裁钟诚、时任安心财险有关负责人邢平、时任安心财险董事会秘书韦武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原保监会认定安心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因此对安心财险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并对钟诚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邢平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韦武强警告并罚款2万元。

长期的管理混乱让安心财险的业务大幅亏损。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安心财险上半年亏损大幅扩大,上半年累计净亏损3358.24万元,亏损同比大幅扩大158.17%。

互联网保险监管趋严

实际上,除去背靠“三马”大树的众安在线外,市场上多数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表现并不佳。2020年,易安财险更是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被监管接管。

为了防范风险,自2011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在持续收紧。2011年9月,原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标志着互联网保险开始走向专业化及规范化。2015年,原保监会又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定,规范行业竞争。2019年银保监会进行监管升级,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2月底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该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于互联网保险的股权变更审批也十分审慎。据北京商报2020年报道,因为未获得监管批准,水滴公司曲线入主安心财险失利。不过水滴公司当时却对媒体表示,该笔投资的交易流程还没有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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