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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批复:七类金融组织将不受民间借贷利率限制

发布时间:2021-01-16 00:33:3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于晗】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获悉,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在这份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记者了解到,相关批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0〕27号,文件信息显示,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文件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最高法以“释法”形式作出批复,明确了小贷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利率水平不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该批复将具有普适效力,未来也将作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去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根据《新规》,民间借贷最高司法保护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较过去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降。同时,《新规》明确司法解释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然而,由于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定位长期未予明确,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机构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将其与民间金融组织等同对待。因此,自去年8月《新规》实施以来,多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给各地法院及金融行业造成诸多困惑。

消费金融行业专家苏筱芮认为,最高法的批复向市场释放了充分信号,即民间的归民间,金融的归金融。新的司法解释能够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边界,或将对金融行业的客群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等产生深远影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向记者表示,7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未来其产品定价将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

但行业也不无忧虑,小贷公司等机构不适用4倍LPR,未来是否将会成为“高利贷”机构?在董希淼看来,这种担心或许是多余的。“金融机构利率由央行规制,央行仍然通过自律机制、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和引导。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有法律人士亦指出,目前,该批复文件阐述的仍是司法实践的运用。“这也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小贷公司等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还需要监管部门出台专门法规予以明确。”董希淼说。

今年1月,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将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近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湖南调研时曾如是表示。目前,监管还在推动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对地方业态监管的上位法问题,为其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奠定基础。


最高法批复:七类金融组织将不受民间借贷利率限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于晗】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获悉,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在这份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记者了解到,相关批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0〕27号,文件信息显示,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文件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最高法以“释法”形式作出批复,明确了小贷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利率水平不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该批复将具有普适效力,未来也将作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去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根据《新规》,民间借贷最高司法保护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较过去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降。同时,《新规》明确司法解释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然而,由于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定位长期未予明确,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机构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将其与民间金融组织等同对待。因此,自去年8月《新规》实施以来,多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给各地法院及金融行业造成诸多困惑。

消费金融行业专家苏筱芮认为,最高法的批复向市场释放了充分信号,即民间的归民间,金融的归金融。新的司法解释能够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边界,或将对金融行业的客群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等产生深远影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向记者表示,7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未来其产品定价将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

但行业也不无忧虑,小贷公司等机构不适用4倍LPR,未来是否将会成为“高利贷”机构?在董希淼看来,这种担心或许是多余的。“金融机构利率由央行规制,央行仍然通过自律机制、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和引导。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有法律人士亦指出,目前,该批复文件阐述的仍是司法实践的运用。“这也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小贷公司等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还需要监管部门出台专门法规予以明确。”董希淼说。

今年1月,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将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近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湖南调研时曾如是表示。目前,监管还在推动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对地方业态监管的上位法问题,为其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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