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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制度短板 引导良性创新

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出炉

发布时间:2021-01-18 09:12:5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李林鸾 于晗

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相继下架银行存款产品后,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业务正式迎来规范。

2021年1月1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适用以上规定。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须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暴露出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近两年业务增长迅速。

在相关业务快速增长同时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包括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这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些风险一是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可能导致“靠档计息”“高息揽储”等不规范行为;二是加重银行负债成本,如果银行将成本转嫁到贷款环节,可能推高贷款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从中小银行的角度看,部分中小银行吸收高成本存款,如果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跟不上,会影响其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地方性银行通过网络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全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与回归本地的精神和原则不符。此外,这也加大了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

存款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这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来说,非自营的互联网揽储渠道受限,除了传统的购买操作,产品展示、营销宣传也被禁止,商业银行必须提升自身的独立性。”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已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董希淼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解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和信用社才能办理储蓄业务。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并非《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蓄机构,不能办理储蓄业务。因此,《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存量业务如何处理,《通知》也给予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正门、堵偏门”

总体而言,《通知》结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在董希淼看来,《通知》规定是较为严格的:一是将银行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官网、手机银行等);二是地方性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但《通知》在对存量业务整改方面实事求是,允许到期自然结清,有助于银行稳妥整改、安全过渡,保持流动性平稳有序,也有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通知》对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银行的豁免精神一致,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良性创新。

博瞻智库创始人任涛认为,《通知》意味着地方性银行的存款拓展路径可能需要重新回归传统。在进一步限制银行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后,除上述传统路径外,直销银行在帮助地方性银行拓展存款以及销售金融产品方面的重要性也将会有明显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0年12月以来,有两家直销银行(分别为招商拓扑银行、邮惠万家银行)相继获得监管批准筹建。“某种意义上,两家直销银行相继获批可能是一个信号。这或许正是监管部门‘开正门、堵偏门’理念的具体体现。”任涛说。

地方中小银行如何破局

“目前来看,尽管《通知》也会影响互联网平台,但受冲击最大的群体可能是中小银行,因为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不及大行,更加依赖线上吸储,中小银行的负债端将面临较大挑战。”苏筱芮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尤其是此前部分中小银行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在新规之下,大多中小银行并不具备大型银行的资源禀赋,譬如成立直销银行。未来中小银行如何合规开展存款业务、如何增强其信贷投放能力,亟待探索新的途径。

从根本上来说,资金补充渠道单一是一些中小银行借非自营网络平台“揽储”的重要原因。对此,董希淼建议,要支持中小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来源,譬如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另外,中小银也应加强自身渠道建设,做好客户精细化运营。苏筱芮认为,平衡收入结构将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紧迫任务,银行要积极开拓自营渠道,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新型方式提升自身的运营能力;地方法人银行则要坚守本地地位,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精耕细作。同时,银行需要厘清自身的业务结构与规模占比,认真评估监管指标。

着眼未来,董希淼建议,修订现行相关办法,或将为更多的中小银行(如一些民营银行)尽快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来源提供便利,缓解负债来源单一等问题。此外,应进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化政策,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之下允许中小银行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


补齐制度短板 引导良性创新

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出炉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8

□本报记者 李林鸾 于晗

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相继下架银行存款产品后,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业务正式迎来规范。

2021年1月1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适用以上规定。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须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暴露出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近两年业务增长迅速。

在相关业务快速增长同时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包括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这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些风险一是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可能导致“靠档计息”“高息揽储”等不规范行为;二是加重银行负债成本,如果银行将成本转嫁到贷款环节,可能推高贷款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从中小银行的角度看,部分中小银行吸收高成本存款,如果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跟不上,会影响其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地方性银行通过网络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全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与回归本地的精神和原则不符。此外,这也加大了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

存款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这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来说,非自营的互联网揽储渠道受限,除了传统的购买操作,产品展示、营销宣传也被禁止,商业银行必须提升自身的独立性。”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已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董希淼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解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和信用社才能办理储蓄业务。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并非《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蓄机构,不能办理储蓄业务。因此,《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存量业务如何处理,《通知》也给予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正门、堵偏门”

总体而言,《通知》结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在董希淼看来,《通知》规定是较为严格的:一是将银行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官网、手机银行等);二是地方性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但《通知》在对存量业务整改方面实事求是,允许到期自然结清,有助于银行稳妥整改、安全过渡,保持流动性平稳有序,也有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通知》对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银行的豁免精神一致,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良性创新。

博瞻智库创始人任涛认为,《通知》意味着地方性银行的存款拓展路径可能需要重新回归传统。在进一步限制银行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后,除上述传统路径外,直销银行在帮助地方性银行拓展存款以及销售金融产品方面的重要性也将会有明显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0年12月以来,有两家直销银行(分别为招商拓扑银行、邮惠万家银行)相继获得监管批准筹建。“某种意义上,两家直销银行相继获批可能是一个信号。这或许正是监管部门‘开正门、堵偏门’理念的具体体现。”任涛说。

地方中小银行如何破局

“目前来看,尽管《通知》也会影响互联网平台,但受冲击最大的群体可能是中小银行,因为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不及大行,更加依赖线上吸储,中小银行的负债端将面临较大挑战。”苏筱芮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尤其是此前部分中小银行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在新规之下,大多中小银行并不具备大型银行的资源禀赋,譬如成立直销银行。未来中小银行如何合规开展存款业务、如何增强其信贷投放能力,亟待探索新的途径。

从根本上来说,资金补充渠道单一是一些中小银行借非自营网络平台“揽储”的重要原因。对此,董希淼建议,要支持中小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来源,譬如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另外,中小银也应加强自身渠道建设,做好客户精细化运营。苏筱芮认为,平衡收入结构将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紧迫任务,银行要积极开拓自营渠道,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新型方式提升自身的运营能力;地方法人银行则要坚守本地地位,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精耕细作。同时,银行需要厘清自身的业务结构与规模占比,认真评估监管指标。

着眼未来,董希淼建议,修订现行相关办法,或将为更多的中小银行(如一些民营银行)尽快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来源提供便利,缓解负债来源单一等问题。此外,应进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化政策,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之下允许中小银行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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