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今年,继北京、深圳相继下发通知,规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后,又一城出台相关政策。2月4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司法局、市网信办、市城管执法局、上海银保监局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明确,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宽至监管账户。
资金收付方面,《意见》则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今年,继北京、深圳相继下发通知,规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后,又一城出台相关政策。2月4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司法局、市网信办、市城管执法局、上海银保监局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明确,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宽至监管账户。
资金收付方面,《意见》则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