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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日谈

这一简化正当其时

发布时间:2021-02-08 08:51:0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谢菁菁

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2019年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基础上,便利小额存款继承,进一步利民惠民,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恰当处理了监管机构的行政权行使和银行在存款服务关系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存款人的财产权保护,便利继承人的继承权实现。

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展来看,要求继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提供公证证明,是历史的产物,在相当时间内具有必要性。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银行应慎重处理有关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争议;出于慎重起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应通过公证,或者在没有公证机构时由法院提供。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银行陷入已故存款人的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异地继承时,囿于当时的技术条件,人口信息还未能全国联网,将身份识别和继承权确权交由公证机构或者法院处理,保护了继承人期待利益的稳定性,方便了银行操作。同时,必要的公证要求,也保护了存款信息秘密和存款安全。

取消小额存款继承公证的要求,是与时俱进的改革实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在大数据时代,查验法律事实、确认继承权有了可靠、便捷的工具,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的作用亦被重新认识,通过公证以外的方式保障存款安全成为可能。

一方面,在公共服务领域,互联网应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得到长足进步。2007年,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连接了全国范围内的银行网点,银行可以在线上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各部门和地方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通信息壁垒,为银行查询验证客户身份、亲属关系、死亡事实等信息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渠道。2019年,“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政务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水平再上新台阶。因此,技术的发展为银行审慎审查和预防纠纷提供了便利,使得有条件地取消强制性继承公证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除公证之外,律师见证、提供法律意见等专业服务快速发展、日益规范化,也为证明事实和保护个人权利提供了更多选择。

《通知》从存款继承法律特征出发,切实优化金融服务。

我国的继承权,在主体上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在取得上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客体上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储蓄。继承人向银行主张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源于已故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对存款继承强制公证的规定,侧重于对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保护,以及尽可能地降低继承权纠纷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在存款安全和服务效率之间,主要考虑的是存款安全。

随着公证机构深化改革,逐渐明确其作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公证机构在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并实施了“互联网+公证”的改革,但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存款,强制公证仍会给继承权的实现造成费用和程序上的不合理负担,成为继承人充分、及时、便利地实现继承权的阻碍。例如,根据2019年北京市对财产继承的公证费用的政府指导价,继承人提取5万元存款,按照受益金额的0.9%,需支付公证费用450元。简化小额存款提取手续,取消公证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优化金融服务的切实措施。

《通知》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平衡存款安全和继承便利。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市场规律的遵循和尊重,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协调一致,合理平衡了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和金融服务便捷性之间的关系。

《通知》施行后,对于小额存款继承事项,由银行取代公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仍然应该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继承人提交的材料有明显瑕疵,有重大欺诈嫌疑的,则不应当接受提取申请。现实中家庭关系错综复杂,银行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之后,银行对于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亦不应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出了事找银行”“按闹分配”,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可能重蹈“彭宇案”的教训,形成逆向激励,加大交易成本,损害的将是更多人的利益。未来,银行可以通过与存款人的存款服务合同约定,作出存款继承提取的事前安排。银行还可以考虑引入律师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等其他形式,作为公证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选择。

金融领域改革发展,要求监管机构尽责司职,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公共服务有效到位。《通知》作为便民惠民的新举措,及时回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与我国法律相互协调,平衡安全与效率,正当其时。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鑫日谈

这一简化正当其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2-08

□谢菁菁

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2019年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基础上,便利小额存款继承,进一步利民惠民,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恰当处理了监管机构的行政权行使和银行在存款服务关系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存款人的财产权保护,便利继承人的继承权实现。

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展来看,要求继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提供公证证明,是历史的产物,在相当时间内具有必要性。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银行应慎重处理有关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争议;出于慎重起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应通过公证,或者在没有公证机构时由法院提供。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银行陷入已故存款人的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异地继承时,囿于当时的技术条件,人口信息还未能全国联网,将身份识别和继承权确权交由公证机构或者法院处理,保护了继承人期待利益的稳定性,方便了银行操作。同时,必要的公证要求,也保护了存款信息秘密和存款安全。

取消小额存款继承公证的要求,是与时俱进的改革实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在大数据时代,查验法律事实、确认继承权有了可靠、便捷的工具,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的作用亦被重新认识,通过公证以外的方式保障存款安全成为可能。

一方面,在公共服务领域,互联网应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得到长足进步。2007年,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连接了全国范围内的银行网点,银行可以在线上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各部门和地方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通信息壁垒,为银行查询验证客户身份、亲属关系、死亡事实等信息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渠道。2019年,“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政务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水平再上新台阶。因此,技术的发展为银行审慎审查和预防纠纷提供了便利,使得有条件地取消强制性继承公证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除公证之外,律师见证、提供法律意见等专业服务快速发展、日益规范化,也为证明事实和保护个人权利提供了更多选择。

《通知》从存款继承法律特征出发,切实优化金融服务。

我国的继承权,在主体上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在取得上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客体上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储蓄。继承人向银行主张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源于已故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对存款继承强制公证的规定,侧重于对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保护,以及尽可能地降低继承权纠纷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在存款安全和服务效率之间,主要考虑的是存款安全。

随着公证机构深化改革,逐渐明确其作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公证机构在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并实施了“互联网+公证”的改革,但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存款,强制公证仍会给继承权的实现造成费用和程序上的不合理负担,成为继承人充分、及时、便利地实现继承权的阻碍。例如,根据2019年北京市对财产继承的公证费用的政府指导价,继承人提取5万元存款,按照受益金额的0.9%,需支付公证费用450元。简化小额存款提取手续,取消公证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优化金融服务的切实措施。

《通知》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平衡存款安全和继承便利。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市场规律的遵循和尊重,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协调一致,合理平衡了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和金融服务便捷性之间的关系。

《通知》施行后,对于小额存款继承事项,由银行取代公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仍然应该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继承人提交的材料有明显瑕疵,有重大欺诈嫌疑的,则不应当接受提取申请。现实中家庭关系错综复杂,银行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之后,银行对于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亦不应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出了事找银行”“按闹分配”,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可能重蹈“彭宇案”的教训,形成逆向激励,加大交易成本,损害的将是更多人的利益。未来,银行可以通过与存款人的存款服务合同约定,作出存款继承提取的事前安排。银行还可以考虑引入律师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等其他形式,作为公证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选择。

金融领域改革发展,要求监管机构尽责司职,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公共服务有效到位。《通知》作为便民惠民的新举措,及时回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与我国法律相互协调,平衡安全与效率,正当其时。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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