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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补上“负责任金融”这一课

发布时间:2021-02-09 08:39:1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许予朋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发布《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研究认为,应依法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有效控制共债风险(共债,指在多个平台上同时存在债务的现象),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大型互联网平台是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也是信息和数据的关键使用者,对推进金融科技进步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研究认为,在现阶段,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依旧存在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信息收集范围掌握绝对话语权等问题。此外,基于数据挖掘下的“精准营销”,容易诱导更多资信脆弱人群掉进超前负债消费的陷阱。

基于上述判断,研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规范信息披露、信息保护、营销宣传等各类经营行为,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其次,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数据权属认定加以明晰,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等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矫正金融消费者不愿阅读冗长合同协议文本的行为偏差。逐项列明信息收集与共享的内容、目的及范围,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机制的执行要求。

建议要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营业额标准,增加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同时,将隐私作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参数予以考虑,评估并购是否对高隐私偏好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影响。

此外,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建议构建金融营销宣传内控机制,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净值人群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简单便捷的营销宣传推送信息“一键关闭”功能。


央行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补上“负责任金融”这一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2-09

□实习记者 许予朋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发布《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研究认为,应依法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有效控制共债风险(共债,指在多个平台上同时存在债务的现象),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大型互联网平台是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也是信息和数据的关键使用者,对推进金融科技进步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研究认为,在现阶段,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依旧存在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信息收集范围掌握绝对话语权等问题。此外,基于数据挖掘下的“精准营销”,容易诱导更多资信脆弱人群掉进超前负债消费的陷阱。

基于上述判断,研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规范信息披露、信息保护、营销宣传等各类经营行为,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其次,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数据权属认定加以明晰,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等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矫正金融消费者不愿阅读冗长合同协议文本的行为偏差。逐项列明信息收集与共享的内容、目的及范围,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机制的执行要求。

建议要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营业额标准,增加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同时,将隐私作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参数予以考虑,评估并购是否对高隐私偏好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影响。

此外,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建议构建金融营销宣传内控机制,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净值人群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简单便捷的营销宣传推送信息“一键关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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