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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日谈

参与非法集资后果自负

发布时间:2021-02-18 07:49:2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顾雷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非法集资案件也同步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虽然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防控,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单从非法集资的案发数量和发案金额上看,近几年没有太大下降,个别地区还不降反升,严重威胁当地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

为此,新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三个重点针对非法集资人的条款,即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充分表达了监管机构对非法集资的惩治态度,对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以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现实作用。

第一,在非法集资参与者经济损失弥补方面趋严。

清算非法集资经济损失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包括非法集资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当然,对于广大投资参与者来说,最为关键的一条是对待参与非法集资以后产生的个人经济损失的规定。《条例》规定了清退资金的来源,沿袭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所有参与非法集资的个人和机构(组织),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何种原因、何种结果,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自己承担,国家不会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

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对投资风险予以密切关注,不要将非法集资的“陷阱”误认为“馅饼”,认准正规融资渠道,谨慎投资,以免因投机心态误入非法集资的圈套,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充分体现出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追求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

第二,在惩处对象、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趋重。

首先,在惩处对象方面,不仅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行政惩处力度,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同样予以处罚,形成全方位、无死角震慑。

其次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不同的处罚种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这是最近10年以来对非法集资机构和个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最后,非法集资行为模式进一步扩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渎职行为,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追究法律责任局限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范围之内。但是,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行为、“利诱性”组织越来越产生出更多不良“社会性”影响,各种非法集资关联行为层出不穷。因此,《条例》追责行为模式必须不断扩大,诸如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必须纳入追责行为范围。此新规不仅契合社会治安新形势,有助持之以恒打击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及其“保护伞”,而且有助于追赃挽损,让金融监管机关更清廉公正,让市场更有秩序、金融更加安全、群众更感安全。

第三,在互金平台登记管理和名称使用方面趋紧。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防范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教训,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 “交易中心”(包括“交易所”)、“财富管理”、“理财”、“股权众筹”等字样,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非法集资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

因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在金融市场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财富管理”“理财”“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社会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从当前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看,这些似是而非的字眼已经成为非法集资的挡箭牌,更是不法分子惯用的诈骗手段。一些投机取巧之徒假借互联网创新,披着“金融创新”或“普惠金融”外衣,利用非法集资网站、APP等发布信息,大肆开展非法集资,谋取暴利。所以,今后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的,金融监管部门将会作为非法集资予以重点关注、治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鑫日谈

参与非法集资后果自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2-18

□顾雷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非法集资案件也同步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虽然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防控,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单从非法集资的案发数量和发案金额上看,近几年没有太大下降,个别地区还不降反升,严重威胁当地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

为此,新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三个重点针对非法集资人的条款,即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充分表达了监管机构对非法集资的惩治态度,对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以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现实作用。

第一,在非法集资参与者经济损失弥补方面趋严。

清算非法集资经济损失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包括非法集资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当然,对于广大投资参与者来说,最为关键的一条是对待参与非法集资以后产生的个人经济损失的规定。《条例》规定了清退资金的来源,沿袭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所有参与非法集资的个人和机构(组织),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何种原因、何种结果,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自己承担,国家不会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

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对投资风险予以密切关注,不要将非法集资的“陷阱”误认为“馅饼”,认准正规融资渠道,谨慎投资,以免因投机心态误入非法集资的圈套,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充分体现出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追求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

第二,在惩处对象、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趋重。

首先,在惩处对象方面,不仅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行政惩处力度,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同样予以处罚,形成全方位、无死角震慑。

其次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不同的处罚种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这是最近10年以来对非法集资机构和个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最后,非法集资行为模式进一步扩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渎职行为,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追究法律责任局限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范围之内。但是,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行为、“利诱性”组织越来越产生出更多不良“社会性”影响,各种非法集资关联行为层出不穷。因此,《条例》追责行为模式必须不断扩大,诸如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必须纳入追责行为范围。此新规不仅契合社会治安新形势,有助持之以恒打击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及其“保护伞”,而且有助于追赃挽损,让金融监管机关更清廉公正,让市场更有秩序、金融更加安全、群众更感安全。

第三,在互金平台登记管理和名称使用方面趋紧。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防范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教训,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 “交易中心”(包括“交易所”)、“财富管理”、“理财”、“股权众筹”等字样,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非法集资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

因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在金融市场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财富管理”“理财”“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社会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从当前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看,这些似是而非的字眼已经成为非法集资的挡箭牌,更是不法分子惯用的诈骗手段。一些投机取巧之徒假借互联网创新,披着“金融创新”或“普惠金融”外衣,利用非法集资网站、APP等发布信息,大肆开展非法集资,谋取暴利。所以,今后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的,金融监管部门将会作为非法集资予以重点关注、治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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