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自《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17〕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深度融合,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有效期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5号)基础上,延长一年至2022年2月1日。
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要根据《试点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加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三、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将《试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自《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17〕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深度融合,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有效期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5号)基础上,延长一年至2022年2月1日。
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要根据《试点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加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三、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将《试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