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房文彬
公司治理,关键在人。
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新增四类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通知》显示,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并不代表监管放松了对公司关键人物的有效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办法》较之前2017年版,增加了对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这四类高管的任职条件,反映出经营保险业务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以及审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办法》多处加入或完善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等表述,强化了在建设法治国家中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取得国内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国外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二是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三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二是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三是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四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二是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三是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四是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五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二是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类情况不予核准任职资格
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批范围,《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是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是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五是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是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七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九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是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是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是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十四是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十五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向楠说:“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能被核准成为董监高,这抓住了“关键少数”的切身利益,对保险公司建设合规文化、诚信文化会有较强的作用。
□记者 房文彬
公司治理,关键在人。
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新增四类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通知》显示,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并不代表监管放松了对公司关键人物的有效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办法》较之前2017年版,增加了对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这四类高管的任职条件,反映出经营保险业务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以及审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办法》多处加入或完善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等表述,强化了在建设法治国家中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取得国内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国外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二是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三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二是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三是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四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二是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三是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四是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五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二是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类情况不予核准任职资格
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批范围,《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是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是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五是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是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七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九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是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是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是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十四是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十五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向楠说:“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能被核准成为董监高,这抓住了“关键少数”的切身利益,对保险公司建设合规文化、诚信文化会有较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