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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防患于未然 自救为本

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模板亮相

发布时间:2021-03-01 07:29:1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制度及模板——《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充分借鉴国际监管实践

金融机构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也被称作“生前遗嘱”。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素。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为更好维护金融稳定,防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都提出各国应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框架体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西方主要经济体已经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工作,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监管实践,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有助于推动规模较大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恢复和处置计划,打好金融风险防控攻坚战。”

董希淼认为,在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失败,其风险交叉传染后可能成为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因此,加强我国金融机构恢复与处置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助于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提高风险处置效率,从而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符合要求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办法要求,认真开展恢复处置计划制定与更新,进一步强化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董希淼说。

强调防患未然、自救为本

根据《办法》,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一方面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据介绍,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平安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目前,监管部门在指导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方面已经有了初步实践,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但是,也要看到现有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规定相对分散,内容比较原则化,在实际操作方面需要细化和统一标准,强化指导和审核要求。同时,还需要扩展适用机构范围,落实‘分层监管’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强化机构审慎经营理念方面,该负责人指出,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也有利于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实现快速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该负责人说。

《办法》还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另外,《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设置一定门槛标准

哪些银行保险机构会被纳入需制定“生前遗嘱”的范围?

《办法》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包括: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另外,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控股集团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在其控股集团统筹下分别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是,保险(控股)集团及其附属保险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保险(控股)集团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上述负责人介绍,这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监管部门也将及时总结大型金融机构现有实践经验,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主动学习领会政策要求,对标同业良好做法,及早启动相关工作。


强调防患于未然 自救为本

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模板亮相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1

□记者 李林鸾

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制度及模板——《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充分借鉴国际监管实践

金融机构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也被称作“生前遗嘱”。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素。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为更好维护金融稳定,防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都提出各国应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框架体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西方主要经济体已经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工作,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监管实践,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有助于推动规模较大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恢复和处置计划,打好金融风险防控攻坚战。”

董希淼认为,在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失败,其风险交叉传染后可能成为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因此,加强我国金融机构恢复与处置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助于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提高风险处置效率,从而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符合要求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办法要求,认真开展恢复处置计划制定与更新,进一步强化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董希淼说。

强调防患未然、自救为本

根据《办法》,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一方面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据介绍,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平安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目前,监管部门在指导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方面已经有了初步实践,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但是,也要看到现有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规定相对分散,内容比较原则化,在实际操作方面需要细化和统一标准,强化指导和审核要求。同时,还需要扩展适用机构范围,落实‘分层监管’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强化机构审慎经营理念方面,该负责人指出,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也有利于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实现快速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该负责人说。

《办法》还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另外,《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设置一定门槛标准

哪些银行保险机构会被纳入需制定“生前遗嘱”的范围?

《办法》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包括: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另外,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控股集团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在其控股集团统筹下分别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是,保险(控股)集团及其附属保险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保险(控股)集团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上述负责人介绍,这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监管部门也将及时总结大型金融机构现有实践经验,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主动学习领会政策要求,对标同业良好做法,及早启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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