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融杰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落实风险控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等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了适用范围。有行业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多以消费金融信托来开展,未来部分信托公司或将压降消金业务。
加强信托消金业务风险防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是为了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一般是通过消费金融信托来开展,参与方式主要有助贷和流贷两种模式,助贷模式为信托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合同;流贷模式则由消金机构将贷款发放给消费者,信托公司仅为融资方提供信托贷款支持,更适用于与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合作。
消金业务比例不高,但风险不容忽视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研数据,在不完全统计的情况下,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余额约为5226.39亿元。
“相对于信托业约20万亿元的受托规模,消费金融业务所占的比重虽然相对较低,但其存在的风险却不容忽视。”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有的信托公司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时,比较依赖合作公司的担保,而自身对实质风险把控能力相对较弱;还有的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其实是属于通道业务,虽然感觉面临的违约风险较低,但因为消金业务与大量的C端联系紧密,后期依然有可能面临着来自声誉等方面的风险。”前述人士表示。
部分信托公司收紧消金业务
某信托行业观察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通知》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文件,全文虽简短,但政策导向明显更严更细。“信托公司原有灵活性优势会下降,此前信托公司因未明确适用《办法》,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仍有一定的灵活性,但《通知》充分体现了监管拉平不同牌照尺度的意图。”该人士表示。
《通知》对信托公司有哪些影响?相关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其只需要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暂时无重大影响;但也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公司已经开始压降消金类业务。
有观点认为,《通知》中联合贷款比例限制等三大量化指标的设计可能对开展联合贷业务较多的信托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如《通知》中要求信托公司要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但如果信托公司直接面对广大C端客户,需要信托公司有强大的IT系统,而很多信托公司在IT系统方面投入相对较少。”帅国让表示。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虽然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金融,但信托业对《规定》还是非常重视的。为了避免触碰红线,信托公司只能降低利率上限。这导致信托公司收益下降,但相对风险却没有下降,信托公司或许被迫退出消金市场。”前述观察人士表示,“现在《通知》的出台,则进一步收紧了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可能。”
“我们公司从2020年以来就开始收紧消金业务规模,对于存量业务不再新增放宽。即使有明确场景的业务,我们也做了调整,贷款余额也大幅下降。目前仅剩余三四种消金业务。”前述公司人士表示。
□记者 樊融杰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落实风险控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等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了适用范围。有行业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多以消费金融信托来开展,未来部分信托公司或将压降消金业务。
加强信托消金业务风险防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是为了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一般是通过消费金融信托来开展,参与方式主要有助贷和流贷两种模式,助贷模式为信托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合同;流贷模式则由消金机构将贷款发放给消费者,信托公司仅为融资方提供信托贷款支持,更适用于与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合作。
消金业务比例不高,但风险不容忽视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研数据,在不完全统计的情况下,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余额约为5226.39亿元。
“相对于信托业约20万亿元的受托规模,消费金融业务所占的比重虽然相对较低,但其存在的风险却不容忽视。”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有的信托公司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时,比较依赖合作公司的担保,而自身对实质风险把控能力相对较弱;还有的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其实是属于通道业务,虽然感觉面临的违约风险较低,但因为消金业务与大量的C端联系紧密,后期依然有可能面临着来自声誉等方面的风险。”前述人士表示。
部分信托公司收紧消金业务
某信托行业观察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通知》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文件,全文虽简短,但政策导向明显更严更细。“信托公司原有灵活性优势会下降,此前信托公司因未明确适用《办法》,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仍有一定的灵活性,但《通知》充分体现了监管拉平不同牌照尺度的意图。”该人士表示。
《通知》对信托公司有哪些影响?相关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其只需要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暂时无重大影响;但也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公司已经开始压降消金类业务。
有观点认为,《通知》中联合贷款比例限制等三大量化指标的设计可能对开展联合贷业务较多的信托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如《通知》中要求信托公司要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但如果信托公司直接面对广大C端客户,需要信托公司有强大的IT系统,而很多信托公司在IT系统方面投入相对较少。”帅国让表示。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虽然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金融,但信托业对《规定》还是非常重视的。为了避免触碰红线,信托公司只能降低利率上限。这导致信托公司收益下降,但相对风险却没有下降,信托公司或许被迫退出消金市场。”前述观察人士表示,“现在《通知》的出台,则进一步收紧了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可能。”
“我们公司从2020年以来就开始收紧消金业务规模,对于存量业务不再新增放宽。即使有明确场景的业务,我们也做了调整,贷款余额也大幅下降。目前仅剩余三四种消金业务。”前述公司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