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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言修订《信托法》

发布时间:2021-03-09 09:41:0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樊融杰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建议。张智富建议尽快将修订《信托法》列入日程,修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细则,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等核心内容,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推动信托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善。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今年的一份提案中也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肖钢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管理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近年来,陆续有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修订《信托法》的建议和提案。

《信托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信托法》与信托业务实践也出现了一些脱节。

央行2020年11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指出,与《信托法》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转移等相关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制约了信托制度本源优势的发挥。该报告建议,推动《信托法》修订和信托公司条例出台,落实破产隔离、信托财产登记等本源制度基础,加快出台服务信托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信托法》执笔起草人蔡概还认为,当前主要是营业信托缺乏法律规范,需要对营业信托的业务种类、经营规则、风险管理、行业监管与自律等作出调整。就信托登记的问题,蔡概还表示,信托制度的核心就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而独立性就需要登记来予以彰显,但我国目前没有办法办理信托财产的登记,极大限度地阻碍了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等业务的发展,最需要的是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认为,《信托法》无论是制度框架还是制度细节,都存在着大量需要修订之处,修订的必要性是存在的。但他同时表示,我国信托业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厘清金融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没有厘清资管行业(广义的信托业)和狭义的信托业之间的关系;二是、没有厘清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三是,缺乏信托登记导致资金以外的信托业务难以开展;缺乏信托税制。这些问题都不能通过修订《信托法》本身得以解决。

赵廉慧认为,要解决这些急迫的问题,需要国务院抓紧制订《信托业条例》或者《信托公司条例》。这也是在履行《信托法》第四条授权和施加的义务。

“我们不应该认为修改《信托法》就可以一了百了地得到解决所有问题。《信托法》的顺利实施既需要有相对完善的立法,也需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既需要良好的司法对其加以应用,也需要有深入的学理研究和解释探讨未尽问题。”赵廉慧说。


代表委员建言修订《信托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9

□记者 樊融杰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建议。张智富建议尽快将修订《信托法》列入日程,修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细则,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等核心内容,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推动信托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善。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今年的一份提案中也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肖钢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管理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近年来,陆续有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修订《信托法》的建议和提案。

《信托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信托法》与信托业务实践也出现了一些脱节。

央行2020年11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指出,与《信托法》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转移等相关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制约了信托制度本源优势的发挥。该报告建议,推动《信托法》修订和信托公司条例出台,落实破产隔离、信托财产登记等本源制度基础,加快出台服务信托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信托法》执笔起草人蔡概还认为,当前主要是营业信托缺乏法律规范,需要对营业信托的业务种类、经营规则、风险管理、行业监管与自律等作出调整。就信托登记的问题,蔡概还表示,信托制度的核心就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而独立性就需要登记来予以彰显,但我国目前没有办法办理信托财产的登记,极大限度地阻碍了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等业务的发展,最需要的是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认为,《信托法》无论是制度框架还是制度细节,都存在着大量需要修订之处,修订的必要性是存在的。但他同时表示,我国信托业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厘清金融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没有厘清资管行业(广义的信托业)和狭义的信托业之间的关系;二是、没有厘清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三是,缺乏信托登记导致资金以外的信托业务难以开展;缺乏信托税制。这些问题都不能通过修订《信托法》本身得以解决。

赵廉慧认为,要解决这些急迫的问题,需要国务院抓紧制订《信托业条例》或者《信托公司条例》。这也是在履行《信托法》第四条授权和施加的义务。

“我们不应该认为修改《信托法》就可以一了百了地得到解决所有问题。《信托法》的顺利实施既需要有相对完善的立法,也需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既需要良好的司法对其加以应用,也需要有深入的学理研究和解释探讨未尽问题。”赵廉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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