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方磊
放眼全球保险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渐成大势,特别在绿色金融、碳中和等成为各国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选项,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正在发挥着愈加显著的作用。
就强制责任保险近些年发展历史而观,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模式是由其法律传统、政府政策、国内环境问题状况、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我们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和模式发展的视野里得以窥见,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推行时,也是采取了逐渐推进的方式。然而,一些共性依旧显著,而这也揭示了强制责任保险的灵魂属性,指引着它不应被小觑的未来社会效用。
环境责任保险美国是强制投保方式,在德国是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国是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方式,它们实质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些或某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担保等附加条件相主还是为辅。殊途同归,它们最终承担起减少污染者的经济赔偿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功用。
海外企业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区别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担保等附加条件相结合的形式。
目前,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名录实现强制管理的,名录的对象主要根据各国的实际管理需求来界定,主要分为针对设备的名录、针对产品的名录和以环境风险评价为标准的名录。
今后,海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将会不断扩大。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科技进步使得各国评测环境风险的能力提升、技术发展、经验积累,环境责任保险不再是单一,而是更加多元和立体,水、大气等环境领域,损害类型的生产领域都将被逐渐纳入环境责任保险体系中。
今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承保主体将更加明确,更趋于联合与统一。这取决于欧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呈现出两个特点:首先,这些国家的政府对于承保主体有所选择与确定,而非放任自流。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外部性,同时它的盈利性很难保证,若仅仅依赖私人保险公司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主动承担很难建立起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机制。通过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使得问题可以迎刃而解。第二,承保主体趋于联合与统一。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复杂性,受到技术制约,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或者建立联保集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突破技术障碍,快速提升环境风险评估能力,并且由于有了更大的平台,能够将业务量集中,这些公司或者联保集团抵抗风险的能力更强,从而能够提供更丰富的服务,也更容易获取利益,形成良性循环。
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如果想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确是必要条件。这首先要求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法律条款中,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真正实现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由于企业的趋利性,若非真正将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落实于法律,很难实现避免环境风险的效果。其次,要不断使得相关法律条款完善,且有利于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在环境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很难获得侵权主体的内部信息,因此也很难获得证据证明侵权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转移举证主体,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对侵权主体实现了监督。比如,美国《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规定,“允许个人即使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而在某种程度上利益受损,也可以提起诉讼。”
可以想见,随着疫情之后绿色产业的深度发展,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必将有显现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记者 方磊
放眼全球保险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渐成大势,特别在绿色金融、碳中和等成为各国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选项,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正在发挥着愈加显著的作用。
就强制责任保险近些年发展历史而观,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模式是由其法律传统、政府政策、国内环境问题状况、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我们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和模式发展的视野里得以窥见,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推行时,也是采取了逐渐推进的方式。然而,一些共性依旧显著,而这也揭示了强制责任保险的灵魂属性,指引着它不应被小觑的未来社会效用。
环境责任保险美国是强制投保方式,在德国是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国是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方式,它们实质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些或某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担保等附加条件相主还是为辅。殊途同归,它们最终承担起减少污染者的经济赔偿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功用。
海外企业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区别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担保等附加条件相结合的形式。
目前,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名录实现强制管理的,名录的对象主要根据各国的实际管理需求来界定,主要分为针对设备的名录、针对产品的名录和以环境风险评价为标准的名录。
今后,海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将会不断扩大。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科技进步使得各国评测环境风险的能力提升、技术发展、经验积累,环境责任保险不再是单一,而是更加多元和立体,水、大气等环境领域,损害类型的生产领域都将被逐渐纳入环境责任保险体系中。
今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承保主体将更加明确,更趋于联合与统一。这取决于欧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呈现出两个特点:首先,这些国家的政府对于承保主体有所选择与确定,而非放任自流。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外部性,同时它的盈利性很难保证,若仅仅依赖私人保险公司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主动承担很难建立起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机制。通过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使得问题可以迎刃而解。第二,承保主体趋于联合与统一。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复杂性,受到技术制约,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或者建立联保集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突破技术障碍,快速提升环境风险评估能力,并且由于有了更大的平台,能够将业务量集中,这些公司或者联保集团抵抗风险的能力更强,从而能够提供更丰富的服务,也更容易获取利益,形成良性循环。
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如果想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确是必要条件。这首先要求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法律条款中,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真正实现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由于企业的趋利性,若非真正将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落实于法律,很难实现避免环境风险的效果。其次,要不断使得相关法律条款完善,且有利于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在环境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很难获得侵权主体的内部信息,因此也很难获得证据证明侵权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转移举证主体,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对侵权主体实现了监督。比如,美国《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规定,“允许个人即使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而在某种程度上利益受损,也可以提起诉讼。”
可以想见,随着疫情之后绿色产业的深度发展,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必将有显现出更大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