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1〕10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推动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我部协同各银保监局对人身保险机构开展了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总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总体结果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方面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本次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86家,评估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较好)和C级(合格)。27家公司评估结果为B级(较好),占比31.4%,36家为C级(合格),占比41.9%,10家评估结果为D级(较弱),13家评估结果为E级(差)。
总体来看,人身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基本形成,运作机制趋于规范。一些公司明确了高质量的发展愿景,开展了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管理创新,与股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具有良好关系。
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党的领导落实不到位。部分国有控股人身险公司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机制联系不够紧密。一是党委重大问题前置研究有待加强。二是未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三是党组织建设有待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股东股权行为存在违规。一是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问题。二是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三是投资人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四是大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三)“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一是不按规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和关联关系、一致行动情况。二是董事会构成、董事换届、独立董事履职不符合监管要求。三是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监事会人员组成和运作方式不符合监管规定。四是未建立明确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问责机制。五是履职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规。六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前存在实际履职问题。
(四)风险内控管理有待完善。一是未配备足够数量、符合任职要求的内审人员,未建立内审信息系统,高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不到位且问责不到位。二是未建立整体独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不完善。风险和合规管理体系未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环节。
(五)关联交易管理有待加强。一是未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准确识别与及时更新。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经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超出监管限额。三是存在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备、未按规定逐笔报告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
三、下一步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工作。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各人身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董事会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及时全面将监管要求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股东,共同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二)及时整改评估发现的问题。各人身保险机构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表,逐项进行整改。要结合监管评估中发现的的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做好追责问责、薪酬追索扣回等相关工作。
(三)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政策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与运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推动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1年3月16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1〕10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推动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我部协同各银保监局对人身保险机构开展了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总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总体结果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方面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本次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86家,评估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较好)和C级(合格)。27家公司评估结果为B级(较好),占比31.4%,36家为C级(合格),占比41.9%,10家评估结果为D级(较弱),13家评估结果为E级(差)。
总体来看,人身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基本形成,运作机制趋于规范。一些公司明确了高质量的发展愿景,开展了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管理创新,与股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具有良好关系。
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党的领导落实不到位。部分国有控股人身险公司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机制联系不够紧密。一是党委重大问题前置研究有待加强。二是未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三是党组织建设有待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股东股权行为存在违规。一是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问题。二是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三是投资人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四是大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三)“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一是不按规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和关联关系、一致行动情况。二是董事会构成、董事换届、独立董事履职不符合监管要求。三是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监事会人员组成和运作方式不符合监管规定。四是未建立明确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问责机制。五是履职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规。六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前存在实际履职问题。
(四)风险内控管理有待完善。一是未配备足够数量、符合任职要求的内审人员,未建立内审信息系统,高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不到位且问责不到位。二是未建立整体独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不完善。风险和合规管理体系未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环节。
(五)关联交易管理有待加强。一是未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准确识别与及时更新。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经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超出监管限额。三是存在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备、未按规定逐笔报告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
三、下一步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工作。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各人身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董事会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及时全面将监管要求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股东,共同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二)及时整改评估发现的问题。各人身保险机构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表,逐项进行整改。要结合监管评估中发现的的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做好追责问责、薪酬追索扣回等相关工作。
(三)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政策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与运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推动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