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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股比限制取消

发布时间:2021-03-22 08:25:2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房文彬

继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之后,3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决定》取消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这能让保险业处在金融业对外开放前沿的位置。随着一些合资公司转为外资独资公司,保险市场的创新速度和差异化程度将逐步提高。”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持股比例可达100%

为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此次银保监会修改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项内容修改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对于推动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银保监会进一步提出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须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明确准入条件

《决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保持中外资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为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决定》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修改后,哪些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王向楠认为,《实施细则》要求“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是保险机构”,有利于明确保险的主业,且有利于引入保险业务域外的优秀或差异化的经验做法。同时,《实施细则》包容其他境外金融机构成为股东,有利于金融综合经营,发挥不同股东的优势。

此外,《决定》还完善了境内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可参照适用《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股东资质和申请材料等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欢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参与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环境。


外资保险公司股比限制取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22

□记者 房文彬

继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之后,3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决定》取消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这能让保险业处在金融业对外开放前沿的位置。随着一些合资公司转为外资独资公司,保险市场的创新速度和差异化程度将逐步提高。”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持股比例可达100%

为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此次银保监会修改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项内容修改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对于推动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银保监会进一步提出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须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明确准入条件

《决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保持中外资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为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决定》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修改后,哪些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王向楠认为,《实施细则》要求“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是保险机构”,有利于明确保险的主业,且有利于引入保险业务域外的优秀或差异化的经验做法。同时,《实施细则》包容其他境外金融机构成为股东,有利于金融综合经营,发挥不同股东的优势。

此外,《决定》还完善了境内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可参照适用《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股东资质和申请材料等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欢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参与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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