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峻军 张文一
每年的“3·15”,消费领域的维权都是社会关注热点。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信托私募产品在合同订立时,金融消费者在专业知识方面、掌控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不仅如此,在后续产品运作过程中,金融产品消费者依旧是信息劣势方。笔者将结合从业经验,谈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给金融产品消费者起到提示的作用。
信托私募合同的法律关系
我们经常说买信托、买私募,但真实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吗?是不是资金打到受托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如果买私募基金称“管理人”)的账户上,就买下了这个产品呢?
其实,投资者将资金打到受托人账户上,名义上显示为归受托人所有。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受托人损害了该财产是要赔偿的。因此购买信托私募产品的行为,不能理解为买卖的关系,而是委托理财的关系。
侵害客户权益的
几种常见方式
1.单一股权接最后一棒
部分机构在发行产品时,只顾赚取发行费用,对客户资金的损失抱着无所谓的心态。所投项目的底层公司经营已经陷入危机,依旧发行这类公司的股权并约定了回购条款。客户投资后,信托私募会顺利承接这类公司的股权,但后续因公司或担保方无力回购出现兑付问题。由于产品已经顺利获取了股权,无法回购属于市场风险,客户通过维权难度较大。
建议:俗话说“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单一标的股权产品本身缺乏风险分散与对冲的设计,投资这类产品要重点评估担保方式。
2.备案与实际投向不符的产品
部分地产类信托产品实际投向登记信息不符,这样的产品能不能购买呢?私募基金如果没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能不能购买呢?
建议:通常来讲,信托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违法成本较高。如果该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尚可,那么实际备案与真实投向不匹配,客户还是可以酌情考虑投资的(暂不不考虑违规因素)。如果私募基金没有在协会备案,建议不予购买。如果发现投资的产品没有备案,建议直接要求退款,不建议继续等待。
3. “通道业务”产品
不妨望文生义下,“通道业务”就是借条路走一下。在市场中,如果是自有资金向信托私募借通道的话,和我们今天讨论的维权关系不大。真正可恶的是,一些企图规避责任的公司,通过控制“通道方”来发行产品。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无法向真正的产品管理人主张权益。
建议: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对方,要明确自己是在和谁签合同。
4.“资金池”产品
简单点说,投资资金要和底层的标的“一一对应”,底层不能借新还旧,不能期限错配。“资金池”产品具有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特点,无法反映真实的风险,带有刑事犯罪的色彩。
建议: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没有具体的估值,或者发现产品方就同一底层反复发行了很多支产品,或者相同底层的产品别的公司出现了兑付问题,自己购买的却得到了足额兑付,就要怀疑上述产品的发行人在设立“资金池”。由于“资金池”产品无法正常体现风险,已经购买了要积极维权;如果正常退出了,要远离设立“资金池”的公司。
5.涉及境外的产品
由于我国相关法规,投资境外资产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于是一些公司鼓励客户通过境外账户直接购买“基金”等相关产品,一旦客户完成转款,真实运作情况与宣传情况会存在极大差距。
建议:远离非法投资境外的产品。由于境外资金运作已脱离了金融监管,可以说是“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
6.多层嵌套的产品
所谓多层嵌套的产品是指,资金通过一层又一层不同主体最终将最近投资到宣传的标的中去。如先投资到甲有限合伙,甲有限合伙再投资到乙有限合伙,然后再投资到丙有限合伙,以此类推。这类产品每层产生的费用不说,投资如果产生盈利,底层企业可能巧立名目侵害客户权益。
建议:由于监管政策已禁止了此类产品,市场上依旧有不少存续产品采用了这种结构。客户应当积极与受托人或管理人沟通,要求对方出示相关协议,明确“资金投向与协议投向相匹配”,防止发生挪用资金的事件。
利用法律武器
维护合法权益
作为普通消费者,最好能对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有个基本的判断。若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尽早报案,争取相关部门尽快介入处理。此时要端正心态,直面面对现状,客观理性地维持自己的权益。不能采取过激手段,也不能自我麻痹,放任不法者继续危害他人,更不能主动帮助不法分子募集资金顶替自己的份额。如果发现自己的产品不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提请仲裁、监管投诉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近几年,随着司法与监管日渐趋严,一群无良公司已遭清退,另一些公司也因种种问题举步维艰。市场最终通过了自己的方式奖励了行稳致远的公司,相信现在的消费者已经拥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去挑选符合自己需求的信托与私募产品。
(作者单位: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魏峻军 张文一
每年的“3·15”,消费领域的维权都是社会关注热点。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信托私募产品在合同订立时,金融消费者在专业知识方面、掌控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不仅如此,在后续产品运作过程中,金融产品消费者依旧是信息劣势方。笔者将结合从业经验,谈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给金融产品消费者起到提示的作用。
信托私募合同的法律关系
我们经常说买信托、买私募,但真实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吗?是不是资金打到受托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如果买私募基金称“管理人”)的账户上,就买下了这个产品呢?
其实,投资者将资金打到受托人账户上,名义上显示为归受托人所有。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受托人损害了该财产是要赔偿的。因此购买信托私募产品的行为,不能理解为买卖的关系,而是委托理财的关系。
侵害客户权益的
几种常见方式
1.单一股权接最后一棒
部分机构在发行产品时,只顾赚取发行费用,对客户资金的损失抱着无所谓的心态。所投项目的底层公司经营已经陷入危机,依旧发行这类公司的股权并约定了回购条款。客户投资后,信托私募会顺利承接这类公司的股权,但后续因公司或担保方无力回购出现兑付问题。由于产品已经顺利获取了股权,无法回购属于市场风险,客户通过维权难度较大。
建议:俗话说“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单一标的股权产品本身缺乏风险分散与对冲的设计,投资这类产品要重点评估担保方式。
2.备案与实际投向不符的产品
部分地产类信托产品实际投向登记信息不符,这样的产品能不能购买呢?私募基金如果没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能不能购买呢?
建议:通常来讲,信托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违法成本较高。如果该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尚可,那么实际备案与真实投向不匹配,客户还是可以酌情考虑投资的(暂不不考虑违规因素)。如果私募基金没有在协会备案,建议不予购买。如果发现投资的产品没有备案,建议直接要求退款,不建议继续等待。
3. “通道业务”产品
不妨望文生义下,“通道业务”就是借条路走一下。在市场中,如果是自有资金向信托私募借通道的话,和我们今天讨论的维权关系不大。真正可恶的是,一些企图规避责任的公司,通过控制“通道方”来发行产品。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无法向真正的产品管理人主张权益。
建议: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对方,要明确自己是在和谁签合同。
4.“资金池”产品
简单点说,投资资金要和底层的标的“一一对应”,底层不能借新还旧,不能期限错配。“资金池”产品具有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特点,无法反映真实的风险,带有刑事犯罪的色彩。
建议: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没有具体的估值,或者发现产品方就同一底层反复发行了很多支产品,或者相同底层的产品别的公司出现了兑付问题,自己购买的却得到了足额兑付,就要怀疑上述产品的发行人在设立“资金池”。由于“资金池”产品无法正常体现风险,已经购买了要积极维权;如果正常退出了,要远离设立“资金池”的公司。
5.涉及境外的产品
由于我国相关法规,投资境外资产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于是一些公司鼓励客户通过境外账户直接购买“基金”等相关产品,一旦客户完成转款,真实运作情况与宣传情况会存在极大差距。
建议:远离非法投资境外的产品。由于境外资金运作已脱离了金融监管,可以说是“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
6.多层嵌套的产品
所谓多层嵌套的产品是指,资金通过一层又一层不同主体最终将最近投资到宣传的标的中去。如先投资到甲有限合伙,甲有限合伙再投资到乙有限合伙,然后再投资到丙有限合伙,以此类推。这类产品每层产生的费用不说,投资如果产生盈利,底层企业可能巧立名目侵害客户权益。
建议:由于监管政策已禁止了此类产品,市场上依旧有不少存续产品采用了这种结构。客户应当积极与受托人或管理人沟通,要求对方出示相关协议,明确“资金投向与协议投向相匹配”,防止发生挪用资金的事件。
利用法律武器
维护合法权益
作为普通消费者,最好能对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有个基本的判断。若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尽早报案,争取相关部门尽快介入处理。此时要端正心态,直面面对现状,客观理性地维持自己的权益。不能采取过激手段,也不能自我麻痹,放任不法者继续危害他人,更不能主动帮助不法分子募集资金顶替自己的份额。如果发现自己的产品不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提请仲裁、监管投诉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近几年,随着司法与监管日渐趋严,一群无良公司已遭清退,另一些公司也因种种问题举步维艰。市场最终通过了自己的方式奖励了行稳致远的公司,相信现在的消费者已经拥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去挑选符合自己需求的信托与私募产品。
(作者单位: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