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仇兆燕
3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银保监会表示,印发《办法》是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负债业务管理难度加大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复杂程度上升、管理难度加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的新形势,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负债业务的管理评价标准,构建全面、系统的负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持续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负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此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1月22日至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反馈意见主要包括董事会及高管层职责、量化指标的适用范围、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及年度报告的内容等。银保监会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吸收采纳。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二是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合规开展负债业务、加强负债质量持续监测和分析。四是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明确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负债质量管理情况的要求及负债质量监管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等。
六方面明确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
《办法》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
一是负债来源稳定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二是负债结构多样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三是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四是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得所需数量、期限和成本的资金。
五是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
六是负债项目的真实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的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银保监会表示,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种类众多,规模和负债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对应负债质量管理“六性”要素,在已列举定量指标基础上,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
存在重复的可不再单独确立
对于外界提出的《办法》中涉及相关定量指标的具体口径和相关限额问题,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列举的相关定量指标为参考指标。这些指标均为现有规章制度已有指标,口径、限额及适用范围与现有规制保持一致。如净稳定资金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等指标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相应指标口径保持一致;存款偏离度指标与《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口径相同。
对于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各类风险管理体系内容存在重合的部分,是否需要另行建立的问题,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其他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为避免银行内部管理体系的重复建设,《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可不再单独确立。
□记者 仇兆燕
3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银保监会表示,印发《办法》是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负债业务管理难度加大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复杂程度上升、管理难度加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的新形势,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负债业务的管理评价标准,构建全面、系统的负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持续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负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此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1月22日至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反馈意见主要包括董事会及高管层职责、量化指标的适用范围、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及年度报告的内容等。银保监会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吸收采纳。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二是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合规开展负债业务、加强负债质量持续监测和分析。四是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明确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负债质量管理情况的要求及负债质量监管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等。
六方面明确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
《办法》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
一是负债来源稳定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二是负债结构多样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三是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四是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得所需数量、期限和成本的资金。
五是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
六是负债项目的真实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的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银保监会表示,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种类众多,规模和负债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对应负债质量管理“六性”要素,在已列举定量指标基础上,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
存在重复的可不再单独确立
对于外界提出的《办法》中涉及相关定量指标的具体口径和相关限额问题,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列举的相关定量指标为参考指标。这些指标均为现有规章制度已有指标,口径、限额及适用范围与现有规制保持一致。如净稳定资金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等指标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相应指标口径保持一致;存款偏离度指标与《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口径相同。
对于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各类风险管理体系内容存在重合的部分,是否需要另行建立的问题,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其他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为避免银行内部管理体系的重复建设,《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可不再单独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