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于晗】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日消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董监高规定》)。
据介绍,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对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去年11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简称《金控办法》)相继落地。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近六个月的意见征集期,《董监高规定》正式落地。
央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
据悉,《董监高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董监高规定》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譬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根据职务特点,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提出了更高年限要求。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此外,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董监高规定》提出,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同时,《董监高规定》设定了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任同一职务的时间上限。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兼职或代为履职行为要规范
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董监高规定》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了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董监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同时,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董监高规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
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等措施。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在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基础上,《董监高规定》针对董监高任职要求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随着监管深入,相关制度短板将得到有效补足,有利于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在宏观监管机制下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于晗】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日消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董监高规定》)。
据介绍,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对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去年11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简称《金控办法》)相继落地。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近六个月的意见征集期,《董监高规定》正式落地。
央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
据悉,《董监高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董监高规定》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譬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根据职务特点,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提出了更高年限要求。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此外,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董监高规定》提出,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同时,《董监高规定》设定了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任同一职务的时间上限。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兼职或代为履职行为要规范
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董监高规定》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了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董监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同时,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董监高规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
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等措施。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在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基础上,《董监高规定》针对董监高任职要求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随着监管深入,相关制度短板将得到有效补足,有利于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在宏观监管机制下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