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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迎附加监管指标

发布时间:2021-04-06 08:27:0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李林鸾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4月2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2021年1月1日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后,我国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有序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中迈出的重要‘第二步’。以此为基础,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台差异化监管实施方案,尽快达成‘四步走’目标,率先实现对银行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管理。”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说。

在温彬看来,《附加监管规定》建立起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虑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也结合了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为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台后确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

建立附加资本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

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虽暂未确定,但从市场分析梳理来看,大致包括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共26家左右银行可能纳入备选。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监管主要包括发布评估办法、出台附加监管规定、确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差异化监管方案等工作。2020年12月,《评估办法》已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需尽快出台《附加监管规定》。

具体来看,《附加监管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进入名单或者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要求。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后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附加监管规定》规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宏观审慎评估(MPA)中的附加资本要求不互相替代。

“从国际比较来看,《附加监管规定》的附加资本要求水平适中,符合我国银行业调结构、稳经营、防风险的实际需要。”温彬说。

此外,《附加监管规定》对于同时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采取“不重叠”原则。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目前,我国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4家银行被纳入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所执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基本在1%-1.5%。因此,温彬表示,附加资本要求不会对四大行带来额外的资本要求负担,四大行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附加资本要求即可,但对部分股份行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

《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将其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

其中,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附加监管规定》强调,在制定计划时,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重要实体、关键业务和自救资源,增加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保障机构拥有充足的自救资源。

温彬认为,将恢复和处置计划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并可以为后续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提供重要参考路径。

今年2月,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不过相较于《附加监管规定》适用范围门槛更低。

央行可直接作出风险提示

在审慎监管要求方面,《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报送、风险数据加总和公司治理要求,并要求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实施附加监管,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和压力测试,评估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强化事前预警。

人民银行可直接向系统重要性银行作出风险提示,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商银保监会对银行提出整改要求,并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另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确定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但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系统重要性银行迎附加监管指标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06

□本报记者 李林鸾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4月2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2021年1月1日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后,我国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有序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中迈出的重要‘第二步’。以此为基础,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台差异化监管实施方案,尽快达成‘四步走’目标,率先实现对银行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管理。”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说。

在温彬看来,《附加监管规定》建立起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虑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也结合了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为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台后确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

建立附加资本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

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虽暂未确定,但从市场分析梳理来看,大致包括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共26家左右银行可能纳入备选。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监管主要包括发布评估办法、出台附加监管规定、确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差异化监管方案等工作。2020年12月,《评估办法》已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需尽快出台《附加监管规定》。

具体来看,《附加监管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进入名单或者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要求。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后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附加监管规定》规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宏观审慎评估(MPA)中的附加资本要求不互相替代。

“从国际比较来看,《附加监管规定》的附加资本要求水平适中,符合我国银行业调结构、稳经营、防风险的实际需要。”温彬说。

此外,《附加监管规定》对于同时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采取“不重叠”原则。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目前,我国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4家银行被纳入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所执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基本在1%-1.5%。因此,温彬表示,附加资本要求不会对四大行带来额外的资本要求负担,四大行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附加资本要求即可,但对部分股份行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

《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将其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

其中,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附加监管规定》强调,在制定计划时,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重要实体、关键业务和自救资源,增加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保障机构拥有充足的自救资源。

温彬认为,将恢复和处置计划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并可以为后续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提供重要参考路径。

今年2月,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不过相较于《附加监管规定》适用范围门槛更低。

央行可直接作出风险提示

在审慎监管要求方面,《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报送、风险数据加总和公司治理要求,并要求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实施附加监管,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和压力测试,评估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强化事前预警。

人民银行可直接向系统重要性银行作出风险提示,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商银保监会对银行提出整改要求,并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另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确定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但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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