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人民银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须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本报记者 于晗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董监高规定》)。
据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明确任职条件
去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施行。随后,11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近5个月的意见征集期,《董监高规定》正式发布。
人民银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须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据悉,《董监高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董监高规定》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此外,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董监高规定》提出,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同时,《董监高规定》设定了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任同一职务的时间上限。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规范兼职或代为履职行为
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董监高规定》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了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董监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同时,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董监高规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一旦出现在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以及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规定、离任审计要求等情形,央行应当要求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若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可以建议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在《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基础上,《董监高规定》针对董监高任职要求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随着监管的深入,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性短板将有效得到补足,有利于建设专业管理队伍,防范经营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人民银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须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本报记者 于晗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董监高规定》)。
据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明确任职条件
去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施行。随后,11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近5个月的意见征集期,《董监高规定》正式发布。
人民银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须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据悉,《董监高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董监高规定》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此外,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董监高规定》提出,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同时,《董监高规定》设定了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任同一职务的时间上限。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规范兼职或代为履职行为
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董监高规定》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了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董监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同时,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董监高规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一旦出现在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以及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规定、离任审计要求等情形,央行应当要求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若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可以建议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在《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基础上,《董监高规定》针对董监高任职要求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随着监管的深入,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性短板将有效得到补足,有利于建设专业管理队伍,防范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