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销售行为。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一是误导销售。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二是异化产品。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三是管理失当。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二)人员管理。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一是信息虚假。是否存在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二是虚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税、维持团队架构、完成激励方案、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三是人员失信。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倒卖保单。四是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考核要求,不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注销手续,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数据真实性。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一是虚假承保。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二是虚列费用。是否存在通过虚列人头、虚假续佣、高额聘才等套取资金;通过虚构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费用,如虚列会议费、培训费、活动费、奖励费等;公司直销业务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费用;向银邮代理机构等支付账外手续费或其它利益。三是虚挂保费。是否存在保险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四是虚假保全。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四)内部控制。重点治理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存在的问题。一是业务控制。业务考核机制、奖励激励机制、营销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套利空间;核保核赔标准是否合理、有效。二是财务控制。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兼任不相容岗位,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依据真实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实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三是高管履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违规履职、履职不当。四是风险管理。是否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对信访投诉、自保件、极短期退保率、营销员业务品质等是否持续跟踪分析、进行风险评估。五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对财务、业务、机构、高管履职、内部管理等是否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审计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是否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人员是否开展责任追究。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21年4月至5月,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组织所有分支机构逐条对照治理重点,针对2019年至2020年业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覆盖所有业务渠道,涉及以往年度或2021年业务的,视情回溯或延伸。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及法人机构属地监管局。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局要求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监管抽查。2021年6月至8月,银保监局对辖内人身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报告严格把关,并结合属地监管总公司和辖内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检查对象名单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数量不少于3家。综合公司自查自纠、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举报投诉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将选择部分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纳入2021年现场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银保监局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机构自查自纠、监管抽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中国银保监会将综合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等制度机制,为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银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专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调配资源,重视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专项工作有序推进。银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把握工作重点,层层推进落实,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调研指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中国银保监会将选取部分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和银保监局适时开展调研指导工作。
(二)认真整改,健全机制。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专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销售、内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背后的腐败行为。人身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一把手”对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内控合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融合、相互协作,主动充分暴露问题,确保即查即纠、立查立改、严肃追责到位,同时健全“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的长效机制。
(三)分类处置,务求实效。对于发现的问题,区别问题性质和违规情节进行针对性处理,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对于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暴露问题并整改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查自纠走过场、问题暴露不充分、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理。对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要主动整改,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同时堵塞漏洞、强化内控合规管理。
(四)查深查透,严肃问责。银保监局要科学安排进场时间,紧盯违法违规问题高发、频发的环节和领域,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确保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定性准确、依据适当。要对检查发现涉及中介业务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对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员同查同处。要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凡符合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
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销售行为。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一是误导销售。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二是异化产品。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三是管理失当。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二)人员管理。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一是信息虚假。是否存在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二是虚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税、维持团队架构、完成激励方案、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三是人员失信。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倒卖保单。四是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考核要求,不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注销手续,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数据真实性。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一是虚假承保。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二是虚列费用。是否存在通过虚列人头、虚假续佣、高额聘才等套取资金;通过虚构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费用,如虚列会议费、培训费、活动费、奖励费等;公司直销业务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费用;向银邮代理机构等支付账外手续费或其它利益。三是虚挂保费。是否存在保险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四是虚假保全。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四)内部控制。重点治理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存在的问题。一是业务控制。业务考核机制、奖励激励机制、营销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套利空间;核保核赔标准是否合理、有效。二是财务控制。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兼任不相容岗位,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依据真实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实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三是高管履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违规履职、履职不当。四是风险管理。是否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对信访投诉、自保件、极短期退保率、营销员业务品质等是否持续跟踪分析、进行风险评估。五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对财务、业务、机构、高管履职、内部管理等是否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审计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是否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人员是否开展责任追究。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21年4月至5月,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组织所有分支机构逐条对照治理重点,针对2019年至2020年业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覆盖所有业务渠道,涉及以往年度或2021年业务的,视情回溯或延伸。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及法人机构属地监管局。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局要求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监管抽查。2021年6月至8月,银保监局对辖内人身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报告严格把关,并结合属地监管总公司和辖内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检查对象名单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数量不少于3家。综合公司自查自纠、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举报投诉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将选择部分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纳入2021年现场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银保监局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机构自查自纠、监管抽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中国银保监会将综合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等制度机制,为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银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专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调配资源,重视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专项工作有序推进。银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把握工作重点,层层推进落实,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调研指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中国银保监会将选取部分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和银保监局适时开展调研指导工作。
(二)认真整改,健全机制。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专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销售、内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背后的腐败行为。人身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一把手”对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内控合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融合、相互协作,主动充分暴露问题,确保即查即纠、立查立改、严肃追责到位,同时健全“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的长效机制。
(三)分类处置,务求实效。对于发现的问题,区别问题性质和违规情节进行针对性处理,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对于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暴露问题并整改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查自纠走过场、问题暴露不充分、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理。对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要主动整改,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同时堵塞漏洞、强化内控合规管理。
(四)查深查透,严肃问责。银保监局要科学安排进场时间,紧盯违法违规问题高发、频发的环节和领域,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确保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定性准确、依据适当。要对检查发现涉及中介业务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对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员同查同处。要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凡符合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
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