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
国际经验有启示
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在过去几年中较早宣布了碳中和的目标, 其金融业和监管机构也在支持低碳投资方面有较多的经验。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以no harm principle 为原则制定可持续金融标准,保证在符合其他目标的同时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从多年前ICMA、CBI等机构所推出的非官方的绿色和气候金融标准,到最近几年欧盟正在制定的官方的可持续金融标准,其最重要的主导原则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也覆盖了其他绿色和可持续目标,如降低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等。但欧盟强调各个绿色目标之间要落实无重大危害原则,即不能因为实现了一个目标而损害了另一个目标。比如,如果某个项目可以降低空气污染,但只要其增加了碳排放,就不能被纳入可持续金融所支持的目录。
第二,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强化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英国原央行行长Mark Carney 主导的TCFD工作组提出的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的要求,已经得到了全球数百家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响应,也被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借鉴或采纳。比如,欧盟在2019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和产品必须披露可持续相关信息的要求,2021年3月开始实施。本月,英国宣布要求几乎所有公司在2025年做到TCFD披露。2020年7月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修改文件,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ESG相关信息。许多欧洲和英国机构已经披露了投资组合的碳足迹等信息,以及机构自身运行的碳排放信息。
第三,不少发达国家的机构开展了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由笔者担任主席的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监管工作组在2020年9月发布了两份研究报告,其中的“案例集”囊括了全球三十多个机构开发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对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的分析。这些机构大部分来自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
第四,创新的绿色和气候金融产品。欧洲、英国等发达市场在ESG金融产品和碳市场、碳金融方面处于明显领先地位。值得我们借鉴的产品包括各类转型债券、绿色供应链金融产品、绿色ABS、CLOs,绿色基础设施REITS等。此外,欧洲的ETS覆盖了整个经济体的45%的碳排放 ,碳衍生工具也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支持了碳定价的有效性。
碳中和目标下
中国金融业需突破
与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还在几个方面面临着一些重要的问题和挑战:
1、目前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比如,虽然人民银行主持的新版《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他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还没有做相应的调整。目前在这些标准中“绿色”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对净零碳排放的要求。
2、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尚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充分的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体系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的重要基础。被投企业和项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则是低碳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对大部分企业尚未强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对金融机构也缺乏环境和气候披露的要求。多数机构也缺乏采集、计算和评估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的内部能力。
3、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尚未充分体现对低碳发展的足够重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些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项目的贴息、担保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的积极性,但激励的力度和覆盖范围仍然不足,对绿色项目中的低碳、零碳投资缺乏特殊的激励。
4、对气候转型风险认知不够。一些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已经开始强调金融业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充分理解气候转型的相关风险,也未建立识别、分析和管理此类风险的机制。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内部能力上,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与欧洲和英国的领先机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5、绿色金融产品还不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面向投资者提供的ESG产品,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流动性方面比发达市场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绿色金融产品还没有与碳足迹挂钩,碳市场和碳金融产品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碳市场的对外开放度还很低。
发展可寻方向
针对碳中和对金融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和目前的短板,我认为应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们的绿色金融体系:
1、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保证绿色项目、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目录中的项目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2、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并将碳足迹作为评价项目绿色程度、金融机构绿色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的重要指标。
3、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将披露要求扩大到金融机构。碳排放和碳足迹应该成为披露的基本要求。
4、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并适时要求其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敞口和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结果。
5、强化碳市场在碳减排和配置绿色金融资源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提高市场流动性,发展碳金融产品和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
6、以实现碳中和为主要抓手,切实落实中欧绿色伙伴关系,大力引进欧洲的低碳技术和低成本资金。
(作者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
□马骏
国际经验有启示
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在过去几年中较早宣布了碳中和的目标, 其金融业和监管机构也在支持低碳投资方面有较多的经验。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以no harm principle 为原则制定可持续金融标准,保证在符合其他目标的同时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从多年前ICMA、CBI等机构所推出的非官方的绿色和气候金融标准,到最近几年欧盟正在制定的官方的可持续金融标准,其最重要的主导原则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也覆盖了其他绿色和可持续目标,如降低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等。但欧盟强调各个绿色目标之间要落实无重大危害原则,即不能因为实现了一个目标而损害了另一个目标。比如,如果某个项目可以降低空气污染,但只要其增加了碳排放,就不能被纳入可持续金融所支持的目录。
第二,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强化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英国原央行行长Mark Carney 主导的TCFD工作组提出的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的要求,已经得到了全球数百家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响应,也被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借鉴或采纳。比如,欧盟在2019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和产品必须披露可持续相关信息的要求,2021年3月开始实施。本月,英国宣布要求几乎所有公司在2025年做到TCFD披露。2020年7月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修改文件,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ESG相关信息。许多欧洲和英国机构已经披露了投资组合的碳足迹等信息,以及机构自身运行的碳排放信息。
第三,不少发达国家的机构开展了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由笔者担任主席的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监管工作组在2020年9月发布了两份研究报告,其中的“案例集”囊括了全球三十多个机构开发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对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的分析。这些机构大部分来自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
第四,创新的绿色和气候金融产品。欧洲、英国等发达市场在ESG金融产品和碳市场、碳金融方面处于明显领先地位。值得我们借鉴的产品包括各类转型债券、绿色供应链金融产品、绿色ABS、CLOs,绿色基础设施REITS等。此外,欧洲的ETS覆盖了整个经济体的45%的碳排放 ,碳衍生工具也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支持了碳定价的有效性。
碳中和目标下
中国金融业需突破
与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还在几个方面面临着一些重要的问题和挑战:
1、目前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比如,虽然人民银行主持的新版《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他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还没有做相应的调整。目前在这些标准中“绿色”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对净零碳排放的要求。
2、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尚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充分的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体系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的重要基础。被投企业和项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则是低碳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对大部分企业尚未强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对金融机构也缺乏环境和气候披露的要求。多数机构也缺乏采集、计算和评估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的内部能力。
3、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尚未充分体现对低碳发展的足够重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些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项目的贴息、担保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的积极性,但激励的力度和覆盖范围仍然不足,对绿色项目中的低碳、零碳投资缺乏特殊的激励。
4、对气候转型风险认知不够。一些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已经开始强调金融业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充分理解气候转型的相关风险,也未建立识别、分析和管理此类风险的机制。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内部能力上,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与欧洲和英国的领先机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5、绿色金融产品还不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面向投资者提供的ESG产品,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流动性方面比发达市场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绿色金融产品还没有与碳足迹挂钩,碳市场和碳金融产品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碳市场的对外开放度还很低。
发展可寻方向
针对碳中和对金融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和目前的短板,我认为应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们的绿色金融体系:
1、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保证绿色项目、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目录中的项目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2、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并将碳足迹作为评价项目绿色程度、金融机构绿色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的重要指标。
3、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将披露要求扩大到金融机构。碳排放和碳足迹应该成为披露的基本要求。
4、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并适时要求其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敞口和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结果。
5、强化碳市场在碳减排和配置绿色金融资源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提高市场流动性,发展碳金融产品和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
6、以实现碳中和为主要抓手,切实落实中欧绿色伙伴关系,大力引进欧洲的低碳技术和低成本资金。
(作者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