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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掠影

发布时间:2021-04-19 09:01:5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郑豪 施越

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最初由纳扎尔巴耶夫总统2015年“百步计划”战略中提出。作为当时的五项改革制度之一,该金融中心计划的目标是在首都努尔苏丹世博园地区划出一片区域,在哈萨克斯坦宪法框架下建立一个以英美法律体系为基础,集金融、债券、资产管理、伊斯兰金融和金融科技发展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金融中心。“百步计划”提出的前一天(2015年5月19日),时任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了建设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总统令。

李月敏/制图

AIFC的建章立制工作紧随其后。2015年12月7日,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宪法规定》(The 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简称《AIFC宪法法规》),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AIFC的定位、规划和职能等。2015年12月28日,AIFC管理局(AIFC Authority,简称“管理局”)宣布成立。2017年1月28日,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Astan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金管局”)宣布成立。同年2月,AIFC成立了职业发展局(Bureau for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和外籍雇员中心(Expat Center)。2017年12月,AIFC法院(AIFC Court)和国际仲裁中心(AIF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宣布成立。2018年7月5日,在阿斯塔纳迁都20周年时点上,AIFC宣布开业。同时开业的还有AIFC所属机构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Asta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简称“交易所”)。目前中心所辖区域为2017年阿斯塔纳世博会的南侧园区。

AIFC吸引了来自26个国家的232家公司以及28家券商。中国建行、国家开发银行、中金公司在此均有投资。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AIFC位列第51位,在中亚位居第一。

目标长远 定位极高

AIFC的国家定位极高。其发展的重点是国际化和金融服务,并承担着吸引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的重任。《AIFC宪法法规》规定AIFC是首任哈萨克斯坦总统明确的在阿斯塔纳城市内部有准确边界的领土,准许在其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法律体制。其总体目标是建立成为领先的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具体包含五个方面。第一,通过为投资金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的投资。第二,发展哈萨克斯坦证券市场确保与国际接轨。第三,发展哈萨克斯坦保险、金融、伊斯兰金融、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和项目创新市场。第四,基于国际化的实践发展专业化金融性服务。第五,成为国际认可的金融中心。

实地调研中,笔者从AIFC咨询办公室了解到,AIFC将在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1)为哈萨克斯坦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大门,这些资本部分来自中国和俄罗斯;(2)对接“一带一路”倡议;(3)借助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推进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一个围绕总统权力设计的金融特区

AIFC的最高权力机关是AIFC管理理事会(AIFC Management Council,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主席由哈萨克斯坦现任总统担任,包含12名成员,成员由总统任命。目前,理事会主席是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副主席是总理马明。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的有哈萨克斯坦第一副总理、财政部部长斯马伊洛夫(Alikhan Smailov)、国民经济部部长达连诺夫(Ruslan Dalenov)和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总裁多萨耶夫(Erbolat Dossaev)。AIFC总裁(Governor)克利姆别托夫(Khairat Kelimbetov)也是理事会成员。此外,理事会中还有一些由外国金融和商界精英组成的成员,比如摩根大通国际董事长弗兰克尔(Jacob Frenkel)、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 of Russia)总裁赫尔曼·格列夫(Herman Gref)、燕基科斯(Yandex)公司总裁阿尔卡季·沃罗日(Arkadiy Volozh)、花旗银行企业投资部公共部门全球主管董事总经理莫纳科(Julie Monaco)、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总裁苏玛·查克拉巴蒂(Suma Chakrabarti)和伊斯兰发展银行集团总裁班达尔·哈贾尔(Bandar Hajjar)。

理事会的核心目标是制定AIFC的发展战略以及为AIFC创造建立国际领先金融服务中心的适当条件。理事会具体拥有以下各项职权:决定AIFC发展战略;批准AIFC年报;《AIFC宪法法规》授权范围内批准与AIFC职能相关的法规;决定中心机构的架构;任命金管局的管理层、决定AIFC实体的设立、成立、范围和功能、废止或者重组;理事会章程(Regulations of Council)所规定的其他事宜。理事会章程由总统批准。理事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根据《哈萨克斯坦预算法》进行的财政定向转移、AIFC入驻单位缴纳的费用和付款以及《AIFC宪法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来源。

从组织架构来看,AIFC由总裁(Governor)和各类机构组成。AIFC管理理事会下设AIFC总裁,其职责是监督AIFC各机构及机构官员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实现AIFC发展目标。AIFC总裁由哈萨克斯坦总统任命,理事会赋予其具体权力。任职至今的首任总裁克利姆别托夫于1969年出生在阿拉木图一知名历史学者之家,1993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计算数学和控制论系。1996年起他进入起草哈国发展战略的团队中;1998年即担任哈总统办公厅社会经济局局长;1999-2001年任战略规划署主任,期间赴美国乔治敦大学外交学院进修;之后历任财政部第一副部长(2001-2002)、经济和预算规划部长(2002-2006)、“祖国之光”党副主席(2006)、国家主权财富基金(Samruk-Kazyna)董事长(2006-2008, 2008-2011)、总统办公厅主任(2008)、经济发展和贸易部长(2011-2012)、总理(2012)、央行行长(2013-2015)等职。2015年12月,他由首任总统任命为AIFC总裁。克利姆别托夫为哈国经济领域核心技术官僚。选定克氏出任AIFC总裁也反映了哈国高层对该中心的高度重视。

AIFC各类机构可以分为职能机构和业务机构两大类,其中职能机构包括管理局、金管局、AIFC法院和AIFC国际仲裁中心。业务机构包括交易所、外籍雇员管理中心、职业发展部、金融科技港、绿色金融中心和直接投资基金等。

总体而言,AIFC是一个围绕总统权力设计的金融特区。总统通过对理事会和总裁任命以及理事会章程的审批来实现对AIFC的直接掌控。从理事会非哈萨克斯坦成员的组成上看到其希望吸引欧美、俄罗斯和伊斯兰世界经济金融资源的初衷。

AIFC管理局的责任与金管局的任务

AIFC(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AIFC Authority)是AIFC负责除金融监管的日常运营项目的管理性机构。AIFC管理局系由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作为单一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IFC管理局的治理结构包含股东大会(单一股东)、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和管委会(Management Board)三个主体,理事会决定三个主体各自的权力。同时,理事会还负责规定AIFC管理局董事会和管委会成员的数目、选举程序和成员任期,以及董事会和管委会的薪酬制定程序。根据《AIFC宪法法规》,AIFC管理局的经费由理事会拨付,可以投资长期资产以保证中心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运行。董事会是管理局的管理机构;主席则是AIFC总裁,目前由克利姆别托夫担任。此外,管理局董事会还有包括管理局管委会主席库赛诺夫(Nurlan Kusssainov)出任的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和五名独立董事共计八名成员。管理局管委会(共6名成员)负责整个管理局日常管理。

AIFC管理局主要职责是为AIFC其他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入驻单位以及雇员活动提供条件,并且在其职能范围内代表他们的利益。根据《AIFC宪法法规》,这些职责具体包括:与金管局协商一致,向理事会提议AIFC除金融监管以外的发展策略;向理事会汇报发展战略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AIFC年度报告供其批准;以理事会允许的理由和方式对AIFC入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起草理事会决议草案,将草案与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协调一致,并提交公开辩论,同时提交理事会申请通过;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对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监管之外的问题采取措施;编制和批准中心的年度和中期预算;向理事会提出关于设立中心目标所需的附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包括废除或重组的建议;出于形成协议和合同的目的,在其他中心机构相关权力范围以外,以协议形式建立并确保发展与其他国际和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以实现中心目标;向AIFC入驻单位或机构的员工提供签证支持以吸引劳动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权力。

金管局是AIFC进行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监管的法律实体,负责AIFC中所有金融与非金融服务的参与企业的注册工作。金管局的监管覆盖到金融服务的基础领域,包括资本市场、银行业和保险业、伊斯兰金融、金融科技、资产管理和私人银行。金管局的预算独立,主要由国家财政转移拨付给理事会,再由理事会拨付金管局。其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一共有十名成员,其中包括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首席执行官、一名副主席以及七名非执行董事。

金管局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必要的金融监管制度规定以提供合适且鼓励创新的营商环境。其具体职责包括:起草AIFC机构有关的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的监管草案,提请公共辩论和相关权力机构通过;以法案的形式批准与AIFC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的监管规定;负责AIFC入驻单位的注册、认证和许可;维护AIFC入驻单位的注册工作;对AIFC入驻单位的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拥有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力。

AIFC法律体系独特

由于AIFC实行与哈萨克斯坦其他地区所不同的英国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因此AIFC单独设立有独立于哈萨克斯坦司法体系之外的法院。AIFC法院由一名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中心总裁的建议任命或者解雇。法官的任职要求和相关程序、法院的运营等相关问题需满足理事会《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决议》。从组成上看,AIFC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部分,上诉法院的裁决应被视为终局,不可上诉的,并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AIFC宪法法规》,AIFC法院不受理刑事和行政诉讼,但享有三方面问题的专属管辖权:第一,AIFC入驻单位、中心机构和(或)其外籍员工之间产生的争议;第二,在AIFC运营中产生并受AIFC法律约束的争议问题;第三,双方通过协议将争议约定交由中心法院审理。AIFC法院应适用AIFC现行法律,并考虑法院关于已生效的具体裁判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裁判。AIFC法院的裁决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应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裁决的方式和条件一致,但应按照《AIFC宪法法规》规定的程序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相应的,哈萨克斯坦法院的裁决应当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AIFC辖区内执行。此外,AIFC享有解释AIFC行为规则的专属权限。

整体而言,哈萨克斯坦赋予了AIFC法院对AIFC运营中所产生民事争议的司法管辖权,这一权力依照英美普通法的相关原则运行,审判结果在其他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哈萨克斯坦法院体系仍然保留了对AIFC范围内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除法院之外,AIFC还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其旨在依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仲裁。与AIFC法院类似,国际仲裁中心的设立和运作应符合理事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心的决议》等相关条例。目前该中心设有一名主席和一名执行官兼登记员。根据《AIFC宪法法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应按照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员承认并符合仲裁裁决程序和条款。将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时应按照AIFC规定的方式进行。仲裁裁决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中心辖区内予以承认和执行。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支持“一带一路”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Asta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IX)是依照股份公司制运作的法律实体,旨在为AIFC提供金融工具交易支持。交易所的成立旨在使国有企业公众化并给予公众投资机会。股东包括高盛、上海证交所、丝路基金和纳斯达克。其中纳斯达克为其提供股票交易的技术支持。

目前,该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承销哈国国债和为哈国国企私有化提供平台。2018年11月,交易所上市了其成立以来的第一支股票——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Kazatomprom)。哈萨克斯坦有着丰富的铀储量,开采量居世界第一,占全球铀市场20%的份额。目前在该交易所发行股票的还有欧亚资源集团旗下的哈萨克斯坦铬业公司(KazChrome)和舒巴尔阔勒煤炭公司(Shubarkol Komir JSC)等6家哈国和国际企业。此外,大部分企业选择在此发行债券,包括哈萨克斯坦电信公司(KazakhTelecom)、哈萨克斯坦铁路公司(Kazakhstan Temir Zholy)、玛依纳水电站(Moynak Hydropower Plant)、哈人民储蓄银行(Halyk Savings Bank of Kazakhstan)、阿特劳炼油厂(Atyrau Refinery)等。哈萨克斯坦财政部的外币债券(Eurobonds)也被列入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的上市名单。另有几家公司已在交易所发行非公开配售债券。交易所中央证券存托所 (AIX CSD)有两家托管银行成员,它们在存托所(AIX CSD)开设了超过6万个投资者账户。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工作人员称,该交易为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开设有专门的“一带一路”板(BRI Board),便于企业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进行项目融资。尽管目前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主题内容依然以英文信息为主,但其也专门制作了与英、哈、俄三语对应的中文页面。为更好服务于中国投资者,该交易所从2018年4月开始每月刊出一期中文版“投资时讯”,介绍哈国宏观经济概况与重要投资信息。

致力职业发展

职业发展部(Bureau for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是AIFC(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下属专门培养金融人才的部门,旨在通过利用国内和国际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以金融中心为平台,为哈国培养财会、金融、法律、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工商管理等领域人才。笔者了解到,职业发展部的具体使命和愿景系旨在通过不同的社区(如大学及学院、专家、学者、商业中心、政府或半官方机构),为哈萨克斯坦培养超过5000名未来领袖。目前该部下设有三个中心,包括培训中心(有超过1000名学生)、中介中心(参加会议累计超8000人次)以及职业中心(候选人库有6572人)。培训中心设有200余门课程,主要通过与相关国际协会合作开设,如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CISI)、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Institute)、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人力资源认证协会(HR Certification Institute)等。AIFC目前有500名资产管理人,数十名金融分析师。

笔者实地调研了该培训部门。调研当天未开设专业金融方面的培训,但有两间教室在教授中学生和大学低年级学生英语。以“East Room”命名的教室,墙上贴有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西南财大的标志。负责人穆勒达舍夫(Ruslan Muldashev)介绍,AIFC继续教育发展局培训中心与这三所大学相关机构已签署合作备忘录(MOU),但尚无实质性的合作项目。贴标是为了对应教室名称中的“East”,预示未来与东方国家大学等教育机构的进一步合作。该教室中,正在学习的学生大多为18岁左右。课程内容为修习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英文词汇和一般的英语培训。该课程与阿斯塔纳信息技术大学合作,为有志于考入该大学、或已经在该大学入学的学生提供英语培训,以便更好适应该大学的英语授课环境。课程收费较高。学生的地域分布广泛,并不局限于努尔苏丹市本地居民。

关于伊斯兰金融规定的特殊性问题,穆勒达舍夫指出,伊斯兰教法在抵押、信托、存款、保证、保险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抵押额并非按照根据合同确定的市场平均价格而确定,而会根据具体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因此银行和储户更类似于买卖关系,分享收益而不收取利息。哈萨克斯坦有大约5家国家伊斯兰金融公司。AIFC则有专门的伊斯兰金融管理组织和架构。

税收与签证政策优惠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是调节税收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6月公布并经多次修改。最新《税法》于2017年12月25日由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对于AIFC入驻企业而言,在2066年1月1日以前,哈萨克斯坦免除提供以下四方面服务的入驻单位的所得税,包括:伊斯兰银行服务,再保险和保险经纪服务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服务、会计、存储和保证投资基金证券的发行、配售、流通、回购和赎回相关事项,经纪和(或)做市和承保业务;由中心法规规定的其他金融服务。此外,哈国对从事相关服务的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在AIFC获得的包括股票投资、股权转让和股息在内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入驻单位,免征财产税和土地税。

在AIFC以外地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按照以下方式征收。《税法》规定,扣除相应收入额和支出额,以及扣除按《税法》规定程序结转的亏损后得到的纳税人应纳税收入,如未另行规定,应按照20%的税率对其征税。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税法》取消了中小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可以在十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红利收入按5%交税。《税法》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对不同的土地征收累进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 至0.5%不等,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法人财产税按照税基乘以1.5%的税率。

作为AIFC入驻单位或机构雇员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及其家属(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可以获得有效期最长为五年的入境签证。同时,如果AIFC管理局提出请求,AIFC相关工作人员及配偶可以在哈国境内办理签证延期手续。OECD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和摩纳哥公国以及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国家公民,有权获得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入境之日起最多30日内免签入境。

入驻金融中心的企业有招聘尚未持有哈国境内相应行业执照的外籍和无国籍雇员的权利,且此类雇员无需在哈境内申请相应行业的执照。但招聘此类人员的入驻企业需向中心报备证明雇员专业资质的文件并存档备查。确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专业资质材料清单由金融中心金管局制定。

AIFC未来发展有优势

2019年9月,哈萨克斯坦现任总统托卡耶夫在访华期间出席中哈企业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暨圆桌会议并发表讲话。托卡耶夫表示AIFC拥有250多家注册企业,正在成为该区域重要的金融机构,并且邀请中国企业家们积极参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证券交易所的金融活动。

AIFC国际化的发展理念和大胆尝试确实体现了哈萨克斯坦成为中亚地区金融中心的决心。作为中亚五国中政治最为稳定、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哈萨克斯坦确实有着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条件和优势。哈萨克斯坦也给予了AIFC强有力的优惠政策,较之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特区政策更为前卫和大胆,并希望通过强有力的税收优惠、签证优惠和国际化的法律体系快速聚集起人气和资本。但是,无论地理位置、人口规模或区位优势,哈萨克斯坦与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使其发展难以达到预期速度。

笔者认为,AIFC作为金融中心,至少需要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第二,优质项目和融资需求;第三,较为充足的资金。目前,AIFC已经搭建起了初步的法律制度,但是仍存在与其他地方法律衔接的问题,尤其是发生冲突和争议时如何解决。在现行框架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AIFC相关法律。在项目上,AIFC希望将其国有机构通过交易所进行私有化,国有企业是短期内交易所挂牌企业的来源。由于市场活跃度不高,长期来看,国际交易所要想吸引他国的项目赴哈上市尚有很大难度。三方面中,受限于地理位置和气候,资金也是较难实现突破的一点。目前,AIX希望引入各国券商以活跃市场。团队在调研过程中自中国某券商相关工作人员处还了解到,哈萨克斯坦的未上市资产存量中存在一定体量的优质资产,具有一定的投资吸引力,但是否足以吸引其设立分公司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各方面的困难使得AIFC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正如某位哈萨克斯坦总统战略研究所前研究员对笔者所说:“AIFC若是能实现其设定目标的20%,哈萨克斯坦人民就很满足了!”

在中企“走出去”上,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在哈项目投融资上可以借助AIFC优势,包括信息优势、法律优势、税收和签证优势。一方面可以利用AIFC语言和人才优势,完善项目评估,管理项目风险;另一方面,税收上的优惠也能增加金融机构在哈投资积极性。另外,在金融监管和合作上,中国应该以AIFC为立足点,加强中哈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参与AIFC的改革和建设,推动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掠影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19

□郑豪 施越

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最初由纳扎尔巴耶夫总统2015年“百步计划”战略中提出。作为当时的五项改革制度之一,该金融中心计划的目标是在首都努尔苏丹世博园地区划出一片区域,在哈萨克斯坦宪法框架下建立一个以英美法律体系为基础,集金融、债券、资产管理、伊斯兰金融和金融科技发展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金融中心。“百步计划”提出的前一天(2015年5月19日),时任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了建设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总统令。

李月敏/制图

AIFC的建章立制工作紧随其后。2015年12月7日,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宪法规定》(The 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简称《AIFC宪法法规》),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AIFC的定位、规划和职能等。2015年12月28日,AIFC管理局(AIFC Authority,简称“管理局”)宣布成立。2017年1月28日,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Astan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金管局”)宣布成立。同年2月,AIFC成立了职业发展局(Bureau for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和外籍雇员中心(Expat Center)。2017年12月,AIFC法院(AIFC Court)和国际仲裁中心(AIF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宣布成立。2018年7月5日,在阿斯塔纳迁都20周年时点上,AIFC宣布开业。同时开业的还有AIFC所属机构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Asta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简称“交易所”)。目前中心所辖区域为2017年阿斯塔纳世博会的南侧园区。

AIFC吸引了来自26个国家的232家公司以及28家券商。中国建行、国家开发银行、中金公司在此均有投资。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AIFC位列第51位,在中亚位居第一。

目标长远 定位极高

AIFC的国家定位极高。其发展的重点是国际化和金融服务,并承担着吸引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的重任。《AIFC宪法法规》规定AIFC是首任哈萨克斯坦总统明确的在阿斯塔纳城市内部有准确边界的领土,准许在其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法律体制。其总体目标是建立成为领先的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具体包含五个方面。第一,通过为投资金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的投资。第二,发展哈萨克斯坦证券市场确保与国际接轨。第三,发展哈萨克斯坦保险、金融、伊斯兰金融、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和项目创新市场。第四,基于国际化的实践发展专业化金融性服务。第五,成为国际认可的金融中心。

实地调研中,笔者从AIFC咨询办公室了解到,AIFC将在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1)为哈萨克斯坦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大门,这些资本部分来自中国和俄罗斯;(2)对接“一带一路”倡议;(3)借助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推进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一个围绕总统权力设计的金融特区

AIFC的最高权力机关是AIFC管理理事会(AIFC Management Council,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主席由哈萨克斯坦现任总统担任,包含12名成员,成员由总统任命。目前,理事会主席是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副主席是总理马明。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的有哈萨克斯坦第一副总理、财政部部长斯马伊洛夫(Alikhan Smailov)、国民经济部部长达连诺夫(Ruslan Dalenov)和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总裁多萨耶夫(Erbolat Dossaev)。AIFC总裁(Governor)克利姆别托夫(Khairat Kelimbetov)也是理事会成员。此外,理事会中还有一些由外国金融和商界精英组成的成员,比如摩根大通国际董事长弗兰克尔(Jacob Frenkel)、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 of Russia)总裁赫尔曼·格列夫(Herman Gref)、燕基科斯(Yandex)公司总裁阿尔卡季·沃罗日(Arkadiy Volozh)、花旗银行企业投资部公共部门全球主管董事总经理莫纳科(Julie Monaco)、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总裁苏玛·查克拉巴蒂(Suma Chakrabarti)和伊斯兰发展银行集团总裁班达尔·哈贾尔(Bandar Hajjar)。

理事会的核心目标是制定AIFC的发展战略以及为AIFC创造建立国际领先金融服务中心的适当条件。理事会具体拥有以下各项职权:决定AIFC发展战略;批准AIFC年报;《AIFC宪法法规》授权范围内批准与AIFC职能相关的法规;决定中心机构的架构;任命金管局的管理层、决定AIFC实体的设立、成立、范围和功能、废止或者重组;理事会章程(Regulations of Council)所规定的其他事宜。理事会章程由总统批准。理事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根据《哈萨克斯坦预算法》进行的财政定向转移、AIFC入驻单位缴纳的费用和付款以及《AIFC宪法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来源。

从组织架构来看,AIFC由总裁(Governor)和各类机构组成。AIFC管理理事会下设AIFC总裁,其职责是监督AIFC各机构及机构官员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实现AIFC发展目标。AIFC总裁由哈萨克斯坦总统任命,理事会赋予其具体权力。任职至今的首任总裁克利姆别托夫于1969年出生在阿拉木图一知名历史学者之家,1993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计算数学和控制论系。1996年起他进入起草哈国发展战略的团队中;1998年即担任哈总统办公厅社会经济局局长;1999-2001年任战略规划署主任,期间赴美国乔治敦大学外交学院进修;之后历任财政部第一副部长(2001-2002)、经济和预算规划部长(2002-2006)、“祖国之光”党副主席(2006)、国家主权财富基金(Samruk-Kazyna)董事长(2006-2008, 2008-2011)、总统办公厅主任(2008)、经济发展和贸易部长(2011-2012)、总理(2012)、央行行长(2013-2015)等职。2015年12月,他由首任总统任命为AIFC总裁。克利姆别托夫为哈国经济领域核心技术官僚。选定克氏出任AIFC总裁也反映了哈国高层对该中心的高度重视。

AIFC各类机构可以分为职能机构和业务机构两大类,其中职能机构包括管理局、金管局、AIFC法院和AIFC国际仲裁中心。业务机构包括交易所、外籍雇员管理中心、职业发展部、金融科技港、绿色金融中心和直接投资基金等。

总体而言,AIFC是一个围绕总统权力设计的金融特区。总统通过对理事会和总裁任命以及理事会章程的审批来实现对AIFC的直接掌控。从理事会非哈萨克斯坦成员的组成上看到其希望吸引欧美、俄罗斯和伊斯兰世界经济金融资源的初衷。

AIFC管理局的责任与金管局的任务

AIFC(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AIFC Authority)是AIFC负责除金融监管的日常运营项目的管理性机构。AIFC管理局系由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作为单一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IFC管理局的治理结构包含股东大会(单一股东)、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和管委会(Management Board)三个主体,理事会决定三个主体各自的权力。同时,理事会还负责规定AIFC管理局董事会和管委会成员的数目、选举程序和成员任期,以及董事会和管委会的薪酬制定程序。根据《AIFC宪法法规》,AIFC管理局的经费由理事会拨付,可以投资长期资产以保证中心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运行。董事会是管理局的管理机构;主席则是AIFC总裁,目前由克利姆别托夫担任。此外,管理局董事会还有包括管理局管委会主席库赛诺夫(Nurlan Kusssainov)出任的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和五名独立董事共计八名成员。管理局管委会(共6名成员)负责整个管理局日常管理。

AIFC管理局主要职责是为AIFC其他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入驻单位以及雇员活动提供条件,并且在其职能范围内代表他们的利益。根据《AIFC宪法法规》,这些职责具体包括:与金管局协商一致,向理事会提议AIFC除金融监管以外的发展策略;向理事会汇报发展战略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AIFC年度报告供其批准;以理事会允许的理由和方式对AIFC入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起草理事会决议草案,将草案与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协调一致,并提交公开辩论,同时提交理事会申请通过;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对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监管之外的问题采取措施;编制和批准中心的年度和中期预算;向理事会提出关于设立中心目标所需的附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包括废除或重组的建议;出于形成协议和合同的目的,在其他中心机构相关权力范围以外,以协议形式建立并确保发展与其他国际和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以实现中心目标;向AIFC入驻单位或机构的员工提供签证支持以吸引劳动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权力。

金管局是AIFC进行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监管的法律实体,负责AIFC中所有金融与非金融服务的参与企业的注册工作。金管局的监管覆盖到金融服务的基础领域,包括资本市场、银行业和保险业、伊斯兰金融、金融科技、资产管理和私人银行。金管局的预算独立,主要由国家财政转移拨付给理事会,再由理事会拨付金管局。其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一共有十名成员,其中包括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首席执行官、一名副主席以及七名非执行董事。

金管局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必要的金融监管制度规定以提供合适且鼓励创新的营商环境。其具体职责包括:起草AIFC机构有关的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的监管草案,提请公共辩论和相关权力机构通过;以法案的形式批准与AIFC金融服务和相关活动的监管规定;负责AIFC入驻单位的注册、认证和许可;维护AIFC入驻单位的注册工作;对AIFC入驻单位的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拥有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力。

AIFC法律体系独特

由于AIFC实行与哈萨克斯坦其他地区所不同的英国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因此AIFC单独设立有独立于哈萨克斯坦司法体系之外的法院。AIFC法院由一名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中心总裁的建议任命或者解雇。法官的任职要求和相关程序、法院的运营等相关问题需满足理事会《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决议》。从组成上看,AIFC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部分,上诉法院的裁决应被视为终局,不可上诉的,并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AIFC宪法法规》,AIFC法院不受理刑事和行政诉讼,但享有三方面问题的专属管辖权:第一,AIFC入驻单位、中心机构和(或)其外籍员工之间产生的争议;第二,在AIFC运营中产生并受AIFC法律约束的争议问题;第三,双方通过协议将争议约定交由中心法院审理。AIFC法院应适用AIFC现行法律,并考虑法院关于已生效的具体裁判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裁判。AIFC法院的裁决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应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裁决的方式和条件一致,但应按照《AIFC宪法法规》规定的程序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相应的,哈萨克斯坦法院的裁决应当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AIFC辖区内执行。此外,AIFC享有解释AIFC行为规则的专属权限。

整体而言,哈萨克斯坦赋予了AIFC法院对AIFC运营中所产生民事争议的司法管辖权,这一权力依照英美普通法的相关原则运行,审判结果在其他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哈萨克斯坦法院体系仍然保留了对AIFC范围内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除法院之外,AIFC还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其旨在依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仲裁。与AIFC法院类似,国际仲裁中心的设立和运作应符合理事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心的决议》等相关条例。目前该中心设有一名主席和一名执行官兼登记员。根据《AIFC宪法法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应按照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员承认并符合仲裁裁决程序和条款。将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时应按照AIFC规定的方式进行。仲裁裁决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中心辖区内予以承认和执行。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支持“一带一路”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Asta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IX)是依照股份公司制运作的法律实体,旨在为AIFC提供金融工具交易支持。交易所的成立旨在使国有企业公众化并给予公众投资机会。股东包括高盛、上海证交所、丝路基金和纳斯达克。其中纳斯达克为其提供股票交易的技术支持。

目前,该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承销哈国国债和为哈国国企私有化提供平台。2018年11月,交易所上市了其成立以来的第一支股票——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Kazatomprom)。哈萨克斯坦有着丰富的铀储量,开采量居世界第一,占全球铀市场20%的份额。目前在该交易所发行股票的还有欧亚资源集团旗下的哈萨克斯坦铬业公司(KazChrome)和舒巴尔阔勒煤炭公司(Shubarkol Komir JSC)等6家哈国和国际企业。此外,大部分企业选择在此发行债券,包括哈萨克斯坦电信公司(KazakhTelecom)、哈萨克斯坦铁路公司(Kazakhstan Temir Zholy)、玛依纳水电站(Moynak Hydropower Plant)、哈人民储蓄银行(Halyk Savings Bank of Kazakhstan)、阿特劳炼油厂(Atyrau Refinery)等。哈萨克斯坦财政部的外币债券(Eurobonds)也被列入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的上市名单。另有几家公司已在交易所发行非公开配售债券。交易所中央证券存托所 (AIX CSD)有两家托管银行成员,它们在存托所(AIX CSD)开设了超过6万个投资者账户。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工作人员称,该交易为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开设有专门的“一带一路”板(BRI Board),便于企业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进行项目融资。尽管目前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主题内容依然以英文信息为主,但其也专门制作了与英、哈、俄三语对应的中文页面。为更好服务于中国投资者,该交易所从2018年4月开始每月刊出一期中文版“投资时讯”,介绍哈国宏观经济概况与重要投资信息。

致力职业发展

职业发展部(Bureau for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是AIFC(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下属专门培养金融人才的部门,旨在通过利用国内和国际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以金融中心为平台,为哈国培养财会、金融、法律、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工商管理等领域人才。笔者了解到,职业发展部的具体使命和愿景系旨在通过不同的社区(如大学及学院、专家、学者、商业中心、政府或半官方机构),为哈萨克斯坦培养超过5000名未来领袖。目前该部下设有三个中心,包括培训中心(有超过1000名学生)、中介中心(参加会议累计超8000人次)以及职业中心(候选人库有6572人)。培训中心设有200余门课程,主要通过与相关国际协会合作开设,如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CISI)、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Institute)、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人力资源认证协会(HR Certification Institute)等。AIFC目前有500名资产管理人,数十名金融分析师。

笔者实地调研了该培训部门。调研当天未开设专业金融方面的培训,但有两间教室在教授中学生和大学低年级学生英语。以“East Room”命名的教室,墙上贴有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西南财大的标志。负责人穆勒达舍夫(Ruslan Muldashev)介绍,AIFC继续教育发展局培训中心与这三所大学相关机构已签署合作备忘录(MOU),但尚无实质性的合作项目。贴标是为了对应教室名称中的“East”,预示未来与东方国家大学等教育机构的进一步合作。该教室中,正在学习的学生大多为18岁左右。课程内容为修习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英文词汇和一般的英语培训。该课程与阿斯塔纳信息技术大学合作,为有志于考入该大学、或已经在该大学入学的学生提供英语培训,以便更好适应该大学的英语授课环境。课程收费较高。学生的地域分布广泛,并不局限于努尔苏丹市本地居民。

关于伊斯兰金融规定的特殊性问题,穆勒达舍夫指出,伊斯兰教法在抵押、信托、存款、保证、保险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抵押额并非按照根据合同确定的市场平均价格而确定,而会根据具体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因此银行和储户更类似于买卖关系,分享收益而不收取利息。哈萨克斯坦有大约5家国家伊斯兰金融公司。AIFC则有专门的伊斯兰金融管理组织和架构。

税收与签证政策优惠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是调节税收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6月公布并经多次修改。最新《税法》于2017年12月25日由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对于AIFC入驻企业而言,在2066年1月1日以前,哈萨克斯坦免除提供以下四方面服务的入驻单位的所得税,包括:伊斯兰银行服务,再保险和保险经纪服务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服务、会计、存储和保证投资基金证券的发行、配售、流通、回购和赎回相关事项,经纪和(或)做市和承保业务;由中心法规规定的其他金融服务。此外,哈国对从事相关服务的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在AIFC获得的包括股票投资、股权转让和股息在内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入驻单位,免征财产税和土地税。

在AIFC以外地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按照以下方式征收。《税法》规定,扣除相应收入额和支出额,以及扣除按《税法》规定程序结转的亏损后得到的纳税人应纳税收入,如未另行规定,应按照20%的税率对其征税。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税法》取消了中小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可以在十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红利收入按5%交税。《税法》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对不同的土地征收累进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 至0.5%不等,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法人财产税按照税基乘以1.5%的税率。

作为AIFC入驻单位或机构雇员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及其家属(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可以获得有效期最长为五年的入境签证。同时,如果AIFC管理局提出请求,AIFC相关工作人员及配偶可以在哈国境内办理签证延期手续。OECD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和摩纳哥公国以及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国家公民,有权获得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入境之日起最多30日内免签入境。

入驻金融中心的企业有招聘尚未持有哈国境内相应行业执照的外籍和无国籍雇员的权利,且此类雇员无需在哈境内申请相应行业的执照。但招聘此类人员的入驻企业需向中心报备证明雇员专业资质的文件并存档备查。确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专业资质材料清单由金融中心金管局制定。

AIFC未来发展有优势

2019年9月,哈萨克斯坦现任总统托卡耶夫在访华期间出席中哈企业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暨圆桌会议并发表讲话。托卡耶夫表示AIFC拥有250多家注册企业,正在成为该区域重要的金融机构,并且邀请中国企业家们积极参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证券交易所的金融活动。

AIFC国际化的发展理念和大胆尝试确实体现了哈萨克斯坦成为中亚地区金融中心的决心。作为中亚五国中政治最为稳定、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哈萨克斯坦确实有着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条件和优势。哈萨克斯坦也给予了AIFC强有力的优惠政策,较之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特区政策更为前卫和大胆,并希望通过强有力的税收优惠、签证优惠和国际化的法律体系快速聚集起人气和资本。但是,无论地理位置、人口规模或区位优势,哈萨克斯坦与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使其发展难以达到预期速度。

笔者认为,AIFC作为金融中心,至少需要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第二,优质项目和融资需求;第三,较为充足的资金。目前,AIFC已经搭建起了初步的法律制度,但是仍存在与其他地方法律衔接的问题,尤其是发生冲突和争议时如何解决。在现行框架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AIFC相关法律。在项目上,AIFC希望将其国有机构通过交易所进行私有化,国有企业是短期内交易所挂牌企业的来源。由于市场活跃度不高,长期来看,国际交易所要想吸引他国的项目赴哈上市尚有很大难度。三方面中,受限于地理位置和气候,资金也是较难实现突破的一点。目前,AIX希望引入各国券商以活跃市场。团队在调研过程中自中国某券商相关工作人员处还了解到,哈萨克斯坦的未上市资产存量中存在一定体量的优质资产,具有一定的投资吸引力,但是否足以吸引其设立分公司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各方面的困难使得AIFC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正如某位哈萨克斯坦总统战略研究所前研究员对笔者所说:“AIFC若是能实现其设定目标的20%,哈萨克斯坦人民就很满足了!”

在中企“走出去”上,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在哈项目投融资上可以借助AIFC优势,包括信息优势、法律优势、税收和签证优势。一方面可以利用AIFC语言和人才优势,完善项目评估,管理项目风险;另一方面,税收上的优惠也能增加金融机构在哈投资积极性。另外,在金融监管和合作上,中国应该以AIFC为立足点,加强中哈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参与AIFC的改革和建设,推动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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