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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绿债目录发布

实现三大重点突破

发布时间:2021-04-23 08:55:2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许予朋】

4月21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绿债目录(2021年版)》),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债券的标准和范式。

本次发布的《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了三大重点突破。

首先,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更加科学准确。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使减碳约束更加严格。

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特别回应称,煤炭等化石能源在本质上仍属于高碳排放项目,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均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转型金融相关标准,在充分考虑现有投资项目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折旧的前提下,设计平稳转型路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能源体系和用能行业做好有序、渐进绿色转型。

其次,债券发行管理模式更加优化。首次统一了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有效降低了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提升了绿色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国内绿色债券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绿色债券相关管理办法,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绿色债券激励机制、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各类型投资主体投资绿色债券市场、配置各类型绿色债券资产,均需参照《绿债目录(2021年版)》。

再次,《绿债目录(2021年版)》为我国绿色债券发展提供了稳定框架和灵活空间。在分类逻辑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二级和三级目录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基本一致,有助于境内外主体更好地识别、查询和投资绿色资产;四级目录有助于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重点项目得到“清单”式金融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和国际合作的发展,还可在二级和三级目录中增加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分类层次,拓展绿色债券支持领域。

三部门特别提示,要做好《绿债目录(2021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衔接工作。

对于《绿债目录(2021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旧版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对于《绿债目录(2021年版)》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标准。但对上述债券,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绿债目录(2021年版)》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新版绿债目录发布

实现三大重点突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23

【实习记者 许予朋】

4月21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绿债目录(2021年版)》),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债券的标准和范式。

本次发布的《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了三大重点突破。

首先,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更加科学准确。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使减碳约束更加严格。

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特别回应称,煤炭等化石能源在本质上仍属于高碳排放项目,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均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转型金融相关标准,在充分考虑现有投资项目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折旧的前提下,设计平稳转型路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能源体系和用能行业做好有序、渐进绿色转型。

其次,债券发行管理模式更加优化。首次统一了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有效降低了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提升了绿色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国内绿色债券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绿色债券相关管理办法,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绿色债券激励机制、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各类型投资主体投资绿色债券市场、配置各类型绿色债券资产,均需参照《绿债目录(2021年版)》。

再次,《绿债目录(2021年版)》为我国绿色债券发展提供了稳定框架和灵活空间。在分类逻辑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二级和三级目录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基本一致,有助于境内外主体更好地识别、查询和投资绿色资产;四级目录有助于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重点项目得到“清单”式金融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和国际合作的发展,还可在二级和三级目录中增加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分类层次,拓展绿色债券支持领域。

三部门特别提示,要做好《绿债目录(2021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衔接工作。

对于《绿债目录(2021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旧版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对于《绿债目录(2021年版)》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标准。但对上述债券,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绿债目录(2021年版)》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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