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中国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克服疫情的不利影响,深化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积极防范化解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沉着有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险业全年运行稳健,偿付能力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0年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工作情况
(一)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一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结束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依法接管4家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二是积极化解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约谈股东、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2020年末,1家公司偿付能力已重新达标。对于风险较大的重点关注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监管谈话21家次,督促公司整改风险问题。
(二)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时清除风险隐患。二是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修订出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高风险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重点风险排查。三是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加强保险资管产品和保险资管机构监管。四是进行公司治理风险专项整治。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首次开展覆盖全部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五是防范资本不足风险。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1044亿元,其中18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264亿元,2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780亿元。六是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84件,处罚保险公司1226家次,处罚责任人员1674人次,警告1992家/人次,处罚金额合计2.6亿元。
(三)强化偿付能力风险分析和监测预警。一是每季度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持续跟踪疫情对保险业的影响。二是加强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评估保险公司风险底数和承压能力。
(四)加强偿二代第三支柱监管。一是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开展非现场核查,先后责令30家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改正,对9家问题突出的保险公司进行行业通报。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监管规则执行情况自查。三是积极与专业媒体、证券分析师等相关方开展线上线下偿付能力信息交流。
(五)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一是在内地与香港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下,延长香港地区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适用期限,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二是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相关保险集团参加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监测期定量测试工作。
(六)全面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一是在总结偿二代实施近5年实践经验基础上,会同人民银行完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二是对偿二代具体监管规则进行全面修订,起草了20项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完善重疾保险监管标准、利率风险计量方法等,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通过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要求,降低农业保险、绿色债券的资本要求等,引导保险公司专注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通过夯实资本质量、对资产风险实施穿透计量、全面校准风险因子等,真实反映风险状况,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通过修订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支持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通过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标准、新增资本规划监管要求等,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要求,增强透明度,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
(一)保费收入保持正增长。2020年,在全球保费增长率为-1.4%的情况下,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4.5万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1.2万亿元,同比增长2.4%;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3.3万亿元,同比增长7.5%。
(二)外资保险机构资本流入加快。2020年,外资保险机构实收资本同比增加102.1亿元,增速为9.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6.4个百分点;实际资本同比增加463亿元,增速为13.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1.7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为7.8%,较2019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0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最低资本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3%;净利润为3143亿元,同比增长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四)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保持稳定。2020年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风险小的A类公司为100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为71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为3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为3家。
三、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
中国银保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一)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偿二代二期工程各项监管规则,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计划今年上半年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将制定过渡期政策,组织监管系统和全行业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二)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
(三)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发挥银保监局“贴身监管”优势,形成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继续加强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和防范,加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二是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监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做好偿二代第三支柱相关监管工作,不断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
(五)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一是持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国际合作。更新与香港的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延长对香港的过渡期便利政策;拓展监管等效评估的国家或地区。二是继续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组织行业参加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监测期测试,为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中国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克服疫情的不利影响,深化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积极防范化解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沉着有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险业全年运行稳健,偿付能力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0年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工作情况
(一)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一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结束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依法接管4家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二是积极化解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约谈股东、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2020年末,1家公司偿付能力已重新达标。对于风险较大的重点关注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监管谈话21家次,督促公司整改风险问题。
(二)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时清除风险隐患。二是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修订出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高风险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重点风险排查。三是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加强保险资管产品和保险资管机构监管。四是进行公司治理风险专项整治。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首次开展覆盖全部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五是防范资本不足风险。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1044亿元,其中18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264亿元,2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780亿元。六是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84件,处罚保险公司1226家次,处罚责任人员1674人次,警告1992家/人次,处罚金额合计2.6亿元。
(三)强化偿付能力风险分析和监测预警。一是每季度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持续跟踪疫情对保险业的影响。二是加强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评估保险公司风险底数和承压能力。
(四)加强偿二代第三支柱监管。一是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开展非现场核查,先后责令30家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改正,对9家问题突出的保险公司进行行业通报。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监管规则执行情况自查。三是积极与专业媒体、证券分析师等相关方开展线上线下偿付能力信息交流。
(五)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一是在内地与香港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下,延长香港地区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适用期限,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二是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相关保险集团参加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监测期定量测试工作。
(六)全面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一是在总结偿二代实施近5年实践经验基础上,会同人民银行完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二是对偿二代具体监管规则进行全面修订,起草了20项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完善重疾保险监管标准、利率风险计量方法等,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通过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要求,降低农业保险、绿色债券的资本要求等,引导保险公司专注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通过夯实资本质量、对资产风险实施穿透计量、全面校准风险因子等,真实反映风险状况,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通过修订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支持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通过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标准、新增资本规划监管要求等,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要求,增强透明度,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
(一)保费收入保持正增长。2020年,在全球保费增长率为-1.4%的情况下,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4.5万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1.2万亿元,同比增长2.4%;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3.3万亿元,同比增长7.5%。
(二)外资保险机构资本流入加快。2020年,外资保险机构实收资本同比增加102.1亿元,增速为9.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6.4个百分点;实际资本同比增加463亿元,增速为13.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1.7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为7.8%,较2019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0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最低资本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3%;净利润为3143亿元,同比增长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四)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保持稳定。2020年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风险小的A类公司为100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为71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为3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为3家。
三、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
中国银保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一)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偿二代二期工程各项监管规则,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计划今年上半年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将制定过渡期政策,组织监管系统和全行业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二)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
(三)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发挥银保监局“贴身监管”优势,形成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继续加强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和防范,加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二是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监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做好偿二代第三支柱相关监管工作,不断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
(五)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一是持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国际合作。更新与香港的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延长对香港的过渡期便利政策;拓展监管等效评估的国家或地区。二是继续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组织行业参加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监测期测试,为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