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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平竞争 打破刚性兑付

理财产品销售新规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1-05-28 08:19:2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这是去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版本。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理财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成为资管市场最重要部分。

“《办法》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方向不变。”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国理财网·理财20+论坛专家委员会成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办法》正式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更名扩大适用机构范围

根据反馈意见,《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办法》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董希淼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此外,还设置了《办法》实施过渡期,明确《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实际上,理财产品过去依托于商业银行强大的客户基础,长期以来都依赖银行自身的销售渠道,理财子公司成立以后,渠道多元化成为理财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之一。《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20》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规模中有96%来自母行体系,4%来自他行线上渠道。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光大理财总经理潘东认为,与母行的协同是理财子公司最大的优势,母行有来自零售端、私行端、公司端、同业端的各种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有的情况下,《办法》并未允许理财公司产品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市场也非常关心理财子公司除了母行渠道以外,能否进一步扩展第三方或者自有渠道来获得银行体系外的潜在客户。银保监会同时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未来理财子公司业务还有很多想象空间。比如,目前按照《办法》,理财子公司可以代销其他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如果有直销平台,除了卖自己的产品还可以代销其他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尝试做理财的投顾业务。”潘东说。

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明确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另外,《办法》与理财新规保持一致,将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二是销售文件。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注重强化宣传销售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责任,明确制作分发、授权管理及委托编制的主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

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总裁成家军表示:“理财登记中心将全面开展系统优化工作,通过制定配套细则、指定专人专岗等工作,扎实推进系统建设,为《办法》落地实施做好系统支持,全力协助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做好理财信息登记工作。”


推进公平竞争 打破刚性兑付

理财产品销售新规正式发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28

□记者 李林鸾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这是去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版本。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理财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成为资管市场最重要部分。

“《办法》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方向不变。”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国理财网·理财20+论坛专家委员会成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办法》正式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更名扩大适用机构范围

根据反馈意见,《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办法》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董希淼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此外,还设置了《办法》实施过渡期,明确《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实际上,理财产品过去依托于商业银行强大的客户基础,长期以来都依赖银行自身的销售渠道,理财子公司成立以后,渠道多元化成为理财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之一。《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20》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规模中有96%来自母行体系,4%来自他行线上渠道。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光大理财总经理潘东认为,与母行的协同是理财子公司最大的优势,母行有来自零售端、私行端、公司端、同业端的各种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有的情况下,《办法》并未允许理财公司产品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市场也非常关心理财子公司除了母行渠道以外,能否进一步扩展第三方或者自有渠道来获得银行体系外的潜在客户。银保监会同时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未来理财子公司业务还有很多想象空间。比如,目前按照《办法》,理财子公司可以代销其他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如果有直销平台,除了卖自己的产品还可以代销其他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尝试做理财的投顾业务。”潘东说。

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明确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另外,《办法》与理财新规保持一致,将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二是销售文件。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注重强化宣传销售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责任,明确制作分发、授权管理及委托编制的主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

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总裁成家军表示:“理财登记中心将全面开展系统优化工作,通过制定配套细则、指定专人专岗等工作,扎实推进系统建设,为《办法》落地实施做好系统支持,全力协助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做好理财信息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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