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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补助人均增30元

发布时间:2021-06-10 07:49:2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作出部署。《通知》明确,2021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此外,要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防止“漏保”“断保”。

《通知》要求,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同时,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抓好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

《通知》强调,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通知》提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不断提高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推动DRG和DIP试点城市实际付费,健全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落地实施,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市地级统筹,积极稳妥推动省级统筹。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全国清算,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此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一次不用跑”。


居民医保补助人均增30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10

【记者 朱艳霞】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作出部署。《通知》明确,2021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此外,要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防止“漏保”“断保”。

《通知》要求,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同时,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抓好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

《通知》强调,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通知》提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不断提高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推动DRG和DIP试点城市实际付费,健全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落地实施,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市地级统筹,积极稳妥推动省级统筹。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全国清算,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此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一次不用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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