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林鸾
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超7万亿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正式迎来监管规则。
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及理财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有序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通知》落地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相对优势将发生转变,尤其是在资产配置方面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中信证券分析师明明表示。
延长过渡期至明年底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了中国理财市场2021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全理财市场产品规模比为29.34%。
《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据上述负责人具体介绍,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
“《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该负责人表示。
另外,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允许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
《通知》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明明看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效控制了非标资产的配置规模,估计目前基本没有合规压力。然而在债券资产投资方面的情况却并不乐观,无论是期限还是评级角度都有违背《通知》相关要求的问题。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相关问题整体比较严重,期限和评级不符合规范的产品占比都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可以合规投资。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在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市场定价机制,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上述负责人表示。
《通知》同时明确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提出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通知》加强销售管理,明确销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综合来看,《通知》的正式出台将明确产品定义,规范投资行为,未来产品收益或有所下降,产品更注重其流动性管理的特性,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替代。但考虑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发行便利性仍高于货币基金,特别是在传统货币基金不能新发的情况下,其仍将是银行理财的重要产品之一。”华创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表示。
□本报记者 李林鸾
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超7万亿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正式迎来监管规则。
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及理财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有序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通知》落地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相对优势将发生转变,尤其是在资产配置方面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中信证券分析师明明表示。
延长过渡期至明年底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了中国理财市场2021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全理财市场产品规模比为29.34%。
《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据上述负责人具体介绍,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
“《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该负责人表示。
另外,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允许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
《通知》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明明看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效控制了非标资产的配置规模,估计目前基本没有合规压力。然而在债券资产投资方面的情况却并不乐观,无论是期限还是评级角度都有违背《通知》相关要求的问题。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相关问题整体比较严重,期限和评级不符合规范的产品占比都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可以合规投资。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在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市场定价机制,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上述负责人表示。
《通知》同时明确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提出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通知》加强销售管理,明确销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综合来看,《通知》的正式出台将明确产品定义,规范投资行为,未来产品收益或有所下降,产品更注重其流动性管理的特性,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替代。但考虑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发行便利性仍高于货币基金,特别是在传统货币基金不能新发的情况下,其仍将是银行理财的重要产品之一。”华创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