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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

“恶意退保黑产”纳入其中

发布时间:2021-07-14 09:10:1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银行业保险业扫黑除恶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并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工作部署。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列出的打击范围更详尽,并将“恶意退保黑产”纳入其中。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成立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把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

覆盖机构更广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工作机制建设上,《通知》明确强化组织领导,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并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与2018年相比,本次扫黑除恶涉猎机构更多,直销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都被纳入其中。

同时,为深化行业治理,《通知》列举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第三方合作、规范催收行为、打击诈骗活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员工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树立合规文化、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加强监测预警等十个重点整治领域,并分别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为了确保相关工作的执行效果,《通知》规定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送途径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明确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此外,《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打击黑色信贷链条

在信贷领域,根据《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同时,《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通知》明确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质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近年来,关于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的案例频频见诸网络端。2019年3月,兰州警方出动600多名警力打掉了一个特大“套路贷”犯罪集团,抓获嫌疑人253人,查封涉嫌非法放贷APP和网站1317个。警方调查发现,这个犯罪组织频繁利用短信轰炸、曝通讯录、P图侮辱等“软暴力”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和胁迫,受害者多达39万余人,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竟有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

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近年来一些机构在进行催收时频频突破法律底线,甚至诉诸暴力。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4年以来,张某伙同孙某、宋某、苏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开办寄卖行为名,非法发放高利贷,且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2021年4月16日,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

《通知》明确提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打击骗保退保黑产

随着大数据运用,各种金融欺诈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新型欺诈行为层出不穷。

《通知》提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本次也被列入“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范畴之内。

《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代理投诉可全额退保”“专业保险维权,100%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可代理退保”……近年来,“代理退保”黑产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频繁活动,甚至从零散代理逐步转向公司化运作,严重干扰了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监管部门也多次向广大保险消费者发布风险提示,提示“代理退保”行为至少包含丧失正常保险保障风险、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三重风险,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最终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杜绝黑恶势力渗透

为杜绝黑恶势力渗透,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准入门槛,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通知》再度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

同时,《通知》明确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通知》再度重申,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理事)、监事、高管人员,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保险业渗透。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已向社会公开三批66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黑名单”,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5月14日,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第三批共1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时曾明确指出,这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包括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后续,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员工也将被列为排查对象。根据《通知》,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涉嫌“黄赌毒”、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坚决防范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金融行业。


银保监会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

“恶意退保黑产”纳入其中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7-14

□记者 仇兆燕

银行业保险业扫黑除恶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并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工作部署。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列出的打击范围更详尽,并将“恶意退保黑产”纳入其中。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成立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把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

覆盖机构更广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工作机制建设上,《通知》明确强化组织领导,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并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与2018年相比,本次扫黑除恶涉猎机构更多,直销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都被纳入其中。

同时,为深化行业治理,《通知》列举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第三方合作、规范催收行为、打击诈骗活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员工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树立合规文化、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加强监测预警等十个重点整治领域,并分别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为了确保相关工作的执行效果,《通知》规定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送途径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明确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此外,《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打击黑色信贷链条

在信贷领域,根据《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同时,《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通知》明确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质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近年来,关于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的案例频频见诸网络端。2019年3月,兰州警方出动600多名警力打掉了一个特大“套路贷”犯罪集团,抓获嫌疑人253人,查封涉嫌非法放贷APP和网站1317个。警方调查发现,这个犯罪组织频繁利用短信轰炸、曝通讯录、P图侮辱等“软暴力”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和胁迫,受害者多达39万余人,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竟有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

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近年来一些机构在进行催收时频频突破法律底线,甚至诉诸暴力。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4年以来,张某伙同孙某、宋某、苏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开办寄卖行为名,非法发放高利贷,且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2021年4月16日,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

《通知》明确提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打击骗保退保黑产

随着大数据运用,各种金融欺诈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新型欺诈行为层出不穷。

《通知》提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本次也被列入“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范畴之内。

《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代理投诉可全额退保”“专业保险维权,100%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可代理退保”……近年来,“代理退保”黑产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频繁活动,甚至从零散代理逐步转向公司化运作,严重干扰了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监管部门也多次向广大保险消费者发布风险提示,提示“代理退保”行为至少包含丧失正常保险保障风险、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三重风险,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最终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杜绝黑恶势力渗透

为杜绝黑恶势力渗透,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准入门槛,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通知》再度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

同时,《通知》明确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通知》再度重申,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理事)、监事、高管人员,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保险业渗透。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已向社会公开三批66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黑名单”,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5月14日,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第三批共1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时曾明确指出,这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包括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后续,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员工也将被列为排查对象。根据《通知》,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涉嫌“黄赌毒”、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坚决防范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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