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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巨灾风险管理一览

发布时间:2021-07-29 09:56:5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谭乐之

近日,江淮及江汉等地区大暴雨来袭,洪水等自然灾害再次引起保险业的重视。“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同时,为实现“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目标,保险行业将更多地发展包括巨灾保险在内的绿色保险、绿色金融,提高保险对于巨灾风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深度。随着巨灾保险的高速发展,非寿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管理也变得更加重要。

从海外来看,澳大利亚、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家庭、企业财产保险及巨灾保险发展时间长、渗透率高,巨灾风险在非寿险公司整体风险中占据相当的比重;加之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都呈现上升趋势,保险行业对于巨灾风险的重视度日益提高,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而言,由于自然灾害事件中保险赔付水平均较低,且大部分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暴露有限,偿二代体系计算得出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水平较低,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容易被轻视。

李月敏/制图

澳大利亚 巨灾资本要求很高

澳大利亚是个多种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不仅受到台风、洪水、地震等原生灾害的影响,雹灾、森林火灾等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很大。2010年至今,澳大利亚共发生5次经济损失20亿美元以上的巨灾事件,而且由于当地的保险渗透率较高,这些巨灾事件带来的保险行业赔付都在10亿美元以上,保险赔付比例高于50%。

在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为《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资本标准》(LAGIC)下,巨灾风险资本要求(ICRC)共有单一巨灾事件纵向要求(发生一个200年一遇巨灾事件的净自留损失金额)、多个巨灾事件横向要求(分发生3个10年一遇巨灾事件的净自留损失金额和发生4个6年一遇巨灾事件的净自留损失金额两个角度)、其他风险累积纵向要求、银行抵押贷款风险纵向要求等5个角度,要求全面考虑台风、洪水、地震等所有自然灾害风险,各相应巨灾事件损失金额由公司精算责任人使用商业巨灾模型计算得出。

对于大部分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的资本要求水平很高,也是影响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主要因素。通过再保险解决方案可以有效转移纵向巨灾风险和横向巨灾风险,降低公司净自留损失金额,所以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普遍安排再保险合约降低巨灾资本要求,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以澳大利亚最大的保险公司澳大利亚保险集团(IAG)为例,其再保前两百年一遇巨灾事件对应的巨灾资本要求为100亿澳元,通过巨灾超赔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巨灾风险资本要求降低为1.7亿澳元,占自留业务对应的整体资本要求(20.8亿澳元)的8%,大幅降低了对资本的要求。

日本 自留巨灾风险资本占相当比重

日本的巨灾风险以台风和地震为主,由于经济价值较为集中,巨灾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很高;同时由于保险渗透率较高,保险赔付水平也很高。2018年和2019年的4次台风,保险赔付占整体经济损失的比例达到74%,充分体现了巨灾保险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价值。

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框架于1996年建立,目前该框架正在变换计算方法,由基于因子计算转为基于经济资本模型计算。其中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分财产险和非财产险两种。非寿险公司会按季度向日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巨灾风险暴露数据,由协会使用基于历史真实台风、地震事件校准的行业巨灾模型计算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日本还有一套单独的地震保险体系保障非寿险公司的地震风险。

虽然日本非寿险公司有再保险合约和地震保险体系等风险转移的方式,其自留的巨灾风险仍然在公司整体资本要求中占有相当比重。根据日本前三大非寿险公司东京海上、日本财产和三井住友的公开数据,其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在公司整体资本要求中占比10%-20%。

美国 巨灾风险多元管理

美国的巨灾风险集中于飓风和地震,其灾害强度、经济损失金额和保险赔付金额均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2003-2005年,美国因巨灾损失导致偿付能力不足而破产的财产保险公司占所有破产保险公司的比例达到62.8%,而1969—2005年该比例是38.2%。2004年和2005年的多场飓风甚至导致佛罗里达州的第四大个险公司Poe破产。2017年的“玛莉亚”、“哈维”、“厄玛”三场飓风导致的经济损失达近2200亿美元,保险赔付近1000亿美元。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早期以各州为基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开始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变革(SMI),对于原有的RBC制度(风险资本制度)进行完善,扩展其风险覆盖能力。RBC中非寿险业务承保风险中的巨灾风险包括飓风和地震两种风险,巨灾风险资本要求为保险公司将自身风险暴露信息输入巨灾模型计算得出的100年一遇的巨灾损失,保险公司同时需要披露250年一遇、500年一遇和1000年一遇巨灾回归期的损失金额。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推荐了三家国际商业巨灾模型,但并未做出强制要求,保险公司也可以使用其他合适的模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两个或三个模型得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自身的资本要求。

美国对巨灾风险采用多元管理方式,包括安排巨灾再保险、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另外,联邦政府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保障全国洪水风险,加州成立了加州地震保险局(CEA)保障加州地震风险。

欧洲 巨灾风险信息高度透明,充分使用巨灾再保险

欧洲的巨灾风险主要集中在冬季风暴、飓风和洪水,排名前十的巨灾事件发生在英国、法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相比于亚洲和美洲,欧洲近几年较少发生大型巨灾事件。

欧盟自2003年启动了偿付能力Ⅱ的项目,借鉴银行业巴塞尔协议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对量化分析、定性监管和公开信息披露这三个维度进行了规定,最终偿付能力Ⅱ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大部分国家(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的巨灾风险监管采用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部分保险公司会使用内部资本模型),包括自然巨灾风险和人为巨灾风险,均取巨灾损失曲线的99.5%分位点的损失(即200年一遇的巨灾事件)作为其在偿付能力Ⅱ下的资本要求。监管机构会统一计算欧洲各国各地区的风险因子,保险公司基于自身风险暴露计算对应的资本要求。

自然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暴风、洪水、冰雹和地面下沉,每一种自然巨灾风险都以两百年一遇巨灾事件估计损失金额,其中暴风、洪水的资本要求是取两种不同巨灾事件组合情景中净自留损失金额的较大值,目的是为了体现不同再保险结构的差异。人为巨灾风险覆盖的险种包括车险、水险、航空险、火险、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人为巨灾风险的资本要求是用各险种的风险暴露乘以风险因子。偿付能力Ⅱ的各家公司用于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础信息和计算过程均公开披露,通过分析巨灾风险资本占用较高的风险和区域,设计合适的巨灾再保险结构,可以有效降低巨灾风险的资本要求。

我国借鉴 巨灾风险管理不应被轻视

中国的巨灾风险包含台风、地震、洪水、暴雪、暴雨、爆炸等,其中既有原生灾害也有各种次生灾害。在过去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中,保险赔付水平均较低,例如2008年雪灾的保险赔付金额仅占整体经济损失金额的6%,而如唐山大地震和汶川大地震等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巨灾事件,由于当时保险渗透率低和保险保障缺口较大,保险赔付金额并没有被列入十大巨灾事件中。

中国偿二代体系(C-ROSS)对于非寿险公司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是基于各区域净自留保额和相应风险因子,风险因子是通过巨灾损失曲线在99.5%概率下的在险价值计算得出,使得公司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可以保障200年一遇的巨灾事件。

目前来看,大部分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暴露有限,在整体风险池中占比很低。“由于中国非寿险市场目前尚未成熟,民众风险意识较低,家财险和巨灾保险的保险渗透率均远低于成熟市场,多种自然灾害仍然存在较大的保障缺口。”瑞士再保险中国区财产险创新负责人赵乔彬说。

另外,巨灾损失曲线由行业统一测算,相同的风险因子应用于各家非寿险公司,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可以反映巨灾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但难以体现各家公司承保风险质量的差异性。巨灾风险因子考虑了台风、洪水和地震风险,但未考虑次生灾害和非自然灾害巨灾等。

瑞士再保险中国区财产险创新负责人赵乔彬认为,综合以上两个因素,相比于国际常用巨灾模型计算结果,目前偿二代体系计算得出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水平较低,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在整体资本要求中占比普遍低于10%,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容易被轻视。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二期工程预计会在2022年开始实施,从行业意见征求稿中可以看出,巨灾风险部分可能也有所调整,包括更新风险因子、划分境外区域和删除农险巨灾风险等。


国际巨灾风险管理一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7-29

□本报记者 谭乐之

近日,江淮及江汉等地区大暴雨来袭,洪水等自然灾害再次引起保险业的重视。“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同时,为实现“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目标,保险行业将更多地发展包括巨灾保险在内的绿色保险、绿色金融,提高保险对于巨灾风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深度。随着巨灾保险的高速发展,非寿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管理也变得更加重要。

从海外来看,澳大利亚、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家庭、企业财产保险及巨灾保险发展时间长、渗透率高,巨灾风险在非寿险公司整体风险中占据相当的比重;加之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都呈现上升趋势,保险行业对于巨灾风险的重视度日益提高,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而言,由于自然灾害事件中保险赔付水平均较低,且大部分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暴露有限,偿二代体系计算得出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水平较低,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容易被轻视。

李月敏/制图

澳大利亚 巨灾资本要求很高

澳大利亚是个多种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不仅受到台风、洪水、地震等原生灾害的影响,雹灾、森林火灾等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很大。2010年至今,澳大利亚共发生5次经济损失20亿美元以上的巨灾事件,而且由于当地的保险渗透率较高,这些巨灾事件带来的保险行业赔付都在10亿美元以上,保险赔付比例高于50%。

在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为《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资本标准》(LAGIC)下,巨灾风险资本要求(ICRC)共有单一巨灾事件纵向要求(发生一个200年一遇巨灾事件的净自留损失金额)、多个巨灾事件横向要求(分发生3个10年一遇巨灾事件的净自留损失金额和发生4个6年一遇巨灾事件的净自留损失金额两个角度)、其他风险累积纵向要求、银行抵押贷款风险纵向要求等5个角度,要求全面考虑台风、洪水、地震等所有自然灾害风险,各相应巨灾事件损失金额由公司精算责任人使用商业巨灾模型计算得出。

对于大部分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的资本要求水平很高,也是影响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主要因素。通过再保险解决方案可以有效转移纵向巨灾风险和横向巨灾风险,降低公司净自留损失金额,所以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普遍安排再保险合约降低巨灾资本要求,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以澳大利亚最大的保险公司澳大利亚保险集团(IAG)为例,其再保前两百年一遇巨灾事件对应的巨灾资本要求为100亿澳元,通过巨灾超赔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巨灾风险资本要求降低为1.7亿澳元,占自留业务对应的整体资本要求(20.8亿澳元)的8%,大幅降低了对资本的要求。

日本 自留巨灾风险资本占相当比重

日本的巨灾风险以台风和地震为主,由于经济价值较为集中,巨灾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很高;同时由于保险渗透率较高,保险赔付水平也很高。2018年和2019年的4次台风,保险赔付占整体经济损失的比例达到74%,充分体现了巨灾保险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价值。

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框架于1996年建立,目前该框架正在变换计算方法,由基于因子计算转为基于经济资本模型计算。其中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分财产险和非财产险两种。非寿险公司会按季度向日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巨灾风险暴露数据,由协会使用基于历史真实台风、地震事件校准的行业巨灾模型计算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日本还有一套单独的地震保险体系保障非寿险公司的地震风险。

虽然日本非寿险公司有再保险合约和地震保险体系等风险转移的方式,其自留的巨灾风险仍然在公司整体资本要求中占有相当比重。根据日本前三大非寿险公司东京海上、日本财产和三井住友的公开数据,其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在公司整体资本要求中占比10%-20%。

美国 巨灾风险多元管理

美国的巨灾风险集中于飓风和地震,其灾害强度、经济损失金额和保险赔付金额均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2003-2005年,美国因巨灾损失导致偿付能力不足而破产的财产保险公司占所有破产保险公司的比例达到62.8%,而1969—2005年该比例是38.2%。2004年和2005年的多场飓风甚至导致佛罗里达州的第四大个险公司Poe破产。2017年的“玛莉亚”、“哈维”、“厄玛”三场飓风导致的经济损失达近2200亿美元,保险赔付近1000亿美元。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早期以各州为基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开始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变革(SMI),对于原有的RBC制度(风险资本制度)进行完善,扩展其风险覆盖能力。RBC中非寿险业务承保风险中的巨灾风险包括飓风和地震两种风险,巨灾风险资本要求为保险公司将自身风险暴露信息输入巨灾模型计算得出的100年一遇的巨灾损失,保险公司同时需要披露250年一遇、500年一遇和1000年一遇巨灾回归期的损失金额。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推荐了三家国际商业巨灾模型,但并未做出强制要求,保险公司也可以使用其他合适的模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两个或三个模型得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自身的资本要求。

美国对巨灾风险采用多元管理方式,包括安排巨灾再保险、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另外,联邦政府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保障全国洪水风险,加州成立了加州地震保险局(CEA)保障加州地震风险。

欧洲 巨灾风险信息高度透明,充分使用巨灾再保险

欧洲的巨灾风险主要集中在冬季风暴、飓风和洪水,排名前十的巨灾事件发生在英国、法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相比于亚洲和美洲,欧洲近几年较少发生大型巨灾事件。

欧盟自2003年启动了偿付能力Ⅱ的项目,借鉴银行业巴塞尔协议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对量化分析、定性监管和公开信息披露这三个维度进行了规定,最终偿付能力Ⅱ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大部分国家(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的巨灾风险监管采用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部分保险公司会使用内部资本模型),包括自然巨灾风险和人为巨灾风险,均取巨灾损失曲线的99.5%分位点的损失(即200年一遇的巨灾事件)作为其在偿付能力Ⅱ下的资本要求。监管机构会统一计算欧洲各国各地区的风险因子,保险公司基于自身风险暴露计算对应的资本要求。

自然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暴风、洪水、冰雹和地面下沉,每一种自然巨灾风险都以两百年一遇巨灾事件估计损失金额,其中暴风、洪水的资本要求是取两种不同巨灾事件组合情景中净自留损失金额的较大值,目的是为了体现不同再保险结构的差异。人为巨灾风险覆盖的险种包括车险、水险、航空险、火险、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人为巨灾风险的资本要求是用各险种的风险暴露乘以风险因子。偿付能力Ⅱ的各家公司用于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础信息和计算过程均公开披露,通过分析巨灾风险资本占用较高的风险和区域,设计合适的巨灾再保险结构,可以有效降低巨灾风险的资本要求。

我国借鉴 巨灾风险管理不应被轻视

中国的巨灾风险包含台风、地震、洪水、暴雪、暴雨、爆炸等,其中既有原生灾害也有各种次生灾害。在过去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中,保险赔付水平均较低,例如2008年雪灾的保险赔付金额仅占整体经济损失金额的6%,而如唐山大地震和汶川大地震等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巨灾事件,由于当时保险渗透率低和保险保障缺口较大,保险赔付金额并没有被列入十大巨灾事件中。

中国偿二代体系(C-ROSS)对于非寿险公司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是基于各区域净自留保额和相应风险因子,风险因子是通过巨灾损失曲线在99.5%概率下的在险价值计算得出,使得公司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可以保障200年一遇的巨灾事件。

目前来看,大部分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暴露有限,在整体风险池中占比很低。“由于中国非寿险市场目前尚未成熟,民众风险意识较低,家财险和巨灾保险的保险渗透率均远低于成熟市场,多种自然灾害仍然存在较大的保障缺口。”瑞士再保险中国区财产险创新负责人赵乔彬说。

另外,巨灾损失曲线由行业统一测算,相同的风险因子应用于各家非寿险公司,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可以反映巨灾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但难以体现各家公司承保风险质量的差异性。巨灾风险因子考虑了台风、洪水和地震风险,但未考虑次生灾害和非自然灾害巨灾等。

瑞士再保险中国区财产险创新负责人赵乔彬认为,综合以上两个因素,相比于国际常用巨灾模型计算结果,目前偿二代体系计算得出的巨灾风险资本要求水平较低,非寿险公司巨灾风险资本要求在整体资本要求中占比普遍低于10%,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容易被轻视。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二期工程预计会在2022年开始实施,从行业意见征求稿中可以看出,巨灾风险部分可能也有所调整,包括更新风险因子、划分境外区域和删除农险巨灾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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