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银保监会发布通知

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

发布时间:2021-08-02 08:04:5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樊融杰

7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行业专家表示,《通知》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搭建风险防控体系,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定位。

压缩层级、规范业务

《通知》指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通知》共有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压缩层级。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

二是规范业务。一方面,规范信托公司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新增业务,并对其存量业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清理工作完成前,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三是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为有序开展整顿工作,《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各时间节点安排,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质量。

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通知》显示,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通知》显示,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同时,《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有利于搭建风险防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基于此,银保监会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通知》有效搭建了信托公司的防控体系,避免信托非金融子公司可能产生风险衍生效应,有效阻止主体之外的各类风险对信托公司自身的影响;同时,《通知》还有利于加强引导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定位,突显主营业务,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管理定位,避免过度从事于非主营业务,从而加强信托主动管理和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邢成表示,《通知》没有“一刀切”,规定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信托公司能够主动准确发挥该子公司作用,充分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则有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非标融资主导转向股权投资主导,推动行业转型。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对控股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而言,《通知》影响会比较大。此《通知》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最终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但因为近些年部分信托风险事件的发生,跟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通知》对信托行业的长久健康来说是有利的。


银保监会发布通知

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02

□记者 樊融杰

7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行业专家表示,《通知》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搭建风险防控体系,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定位。

压缩层级、规范业务

《通知》指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通知》共有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压缩层级。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

二是规范业务。一方面,规范信托公司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新增业务,并对其存量业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清理工作完成前,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三是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为有序开展整顿工作,《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各时间节点安排,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质量。

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通知》显示,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通知》显示,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同时,《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有利于搭建风险防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基于此,银保监会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通知》有效搭建了信托公司的防控体系,避免信托非金融子公司可能产生风险衍生效应,有效阻止主体之外的各类风险对信托公司自身的影响;同时,《通知》还有利于加强引导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定位,突显主营业务,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管理定位,避免过度从事于非主营业务,从而加强信托主动管理和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邢成表示,《通知》没有“一刀切”,规定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信托公司能够主动准确发挥该子公司作用,充分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则有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非标融资主导转向股权投资主导,推动行业转型。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对控股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而言,《通知》影响会比较大。此《通知》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最终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但因为近些年部分信托风险事件的发生,跟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通知》对信托行业的长久健康来说是有利的。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