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融杰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应当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一些信托公司甚至拥有数张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等牌照。这类非金融子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然而,也为信托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风险隐患。
由于部分公司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同时,这类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
2020年11月,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指出,信托业强监管、严排查使行业风险暴露更为充分。截至2019年末,信托资产风险率2.67%,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1.69个百分点,其中: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主动管理类信托资产风险率3.04%,同比上升1.75个百分点,相关风险可能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染;由其他金融机构等委托人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风险率2.29%,同比上升1.53个百分点,随着“去通道”“去嵌套”深入推进,信托通道委托方的风险将显性化。
通过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可以在信托公司主体与其原有非金融子公司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避免相关风险可能对信托公司本体产生影响,从而有利于降低信托业的潜在风险。
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实施金融安全战略”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行业的发展底线。
当前我国信托业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整体风险依然可控。但信托公司仍需进一步化解存量风险,降低潜在风险。
□记者 樊融杰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应当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一些信托公司甚至拥有数张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等牌照。这类非金融子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然而,也为信托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风险隐患。
由于部分公司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同时,这类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
2020年11月,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指出,信托业强监管、严排查使行业风险暴露更为充分。截至2019年末,信托资产风险率2.67%,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1.69个百分点,其中: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主动管理类信托资产风险率3.04%,同比上升1.75个百分点,相关风险可能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染;由其他金融机构等委托人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风险率2.29%,同比上升1.53个百分点,随着“去通道”“去嵌套”深入推进,信托通道委托方的风险将显性化。
通过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可以在信托公司主体与其原有非金融子公司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避免相关风险可能对信托公司本体产生影响,从而有利于降低信托业的潜在风险。
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实施金融安全战略”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行业的发展底线。
当前我国信托业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整体风险依然可控。但信托公司仍需进一步化解存量风险,降低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