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房文彬
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属条款》)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1版行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专属条款》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新能源车定义;二是保险责任更匹配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点;三是充分考虑到电池衰减等特点,重新明确新能源车的折旧率;四是增加6个新能源汽车特有的附加险。
主险责任扩容:保自燃、保“三电”
与传统车险条款相比,《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大大扩容,也更适应新能源汽车特点,不仅考虑到自燃风险,还考虑到“三电”(即电池、电机、电控)的损坏风险。
根据《专属条款》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传统车险,《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还增加了充电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专属条款》的设计很契合新能源车主的需要,主险保障范围中增加了电池、电机和电控的损失。”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
增加6个附加险
“除了主险保障范围扩容外,最大的不同则是增加了6个新能源车特有的附加险。”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
《专属条款》为了给新能源车主更充分的选择,设计了6款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及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此外,针对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的特殊性,“附加险”中也作出相应规定,例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电量耗尽问题,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等道路救援服务。
王向楠表示,附加险对必要但处于外部的设备、常用的智能辅助驾驶软件的损失提供保障,并通过删减条款减少不需要的保障。这充分体现出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的特点,解决了目前理赔实务中的痛点问题,以期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太平财险党委书记、总经理刘世宏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不同新能源车的目标客户群和使用差异较大,经营策略比较复杂,下一步太平财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
明确定义和折旧率
《专属条款》不仅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定义,还对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率进行重新定义,并明确“电池衰减”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专属条款》表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根据《专属条款》第十一条,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此外,《专属条款》中新能源汽车的参考折旧系数与现行条款存在些许差异。
根据《专属条款》,对于9座以下的家用车,不同车价的参考折旧系数均较现行条款0.6%的月折旧率有所提高。也就是说,同价位同车龄的新能源车在《专属条款》的新折旧率下,车辆净值有所下降。以10万-20万元的纯电动车为例,5年车龄的新能源车在《专属条款》折旧率下,计算的净值仅为现行条款的84%。
□记者 房文彬
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属条款》)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1版行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专属条款》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新能源车定义;二是保险责任更匹配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点;三是充分考虑到电池衰减等特点,重新明确新能源车的折旧率;四是增加6个新能源汽车特有的附加险。
主险责任扩容:保自燃、保“三电”
与传统车险条款相比,《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大大扩容,也更适应新能源汽车特点,不仅考虑到自燃风险,还考虑到“三电”(即电池、电机、电控)的损坏风险。
根据《专属条款》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传统车险,《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还增加了充电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专属条款》的设计很契合新能源车主的需要,主险保障范围中增加了电池、电机和电控的损失。”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
增加6个附加险
“除了主险保障范围扩容外,最大的不同则是增加了6个新能源车特有的附加险。”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
《专属条款》为了给新能源车主更充分的选择,设计了6款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及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此外,针对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的特殊性,“附加险”中也作出相应规定,例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电量耗尽问题,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等道路救援服务。
王向楠表示,附加险对必要但处于外部的设备、常用的智能辅助驾驶软件的损失提供保障,并通过删减条款减少不需要的保障。这充分体现出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的特点,解决了目前理赔实务中的痛点问题,以期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太平财险党委书记、总经理刘世宏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不同新能源车的目标客户群和使用差异较大,经营策略比较复杂,下一步太平财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
明确定义和折旧率
《专属条款》不仅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定义,还对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率进行重新定义,并明确“电池衰减”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专属条款》表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根据《专属条款》第十一条,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此外,《专属条款》中新能源汽车的参考折旧系数与现行条款存在些许差异。
根据《专属条款》,对于9座以下的家用车,不同车价的参考折旧系数均较现行条款0.6%的月折旧率有所提高。也就是说,同价位同车龄的新能源车在《专属条款》的新折旧率下,车辆净值有所下降。以10万-20万元的纯电动车为例,5年车龄的新能源车在《专属条款》折旧率下,计算的净值仅为现行条款的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