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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迎新规:2022年底前建立合理区分度评级方法体系

发布时间:2021-08-06 20:17:3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8月6日,记者从央行网站获悉,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信用评级机构是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自债市打破刚性兑付后,不断“爆雷”的债券违约事件暴露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突出问题。此次《通知》正式落地,标志着评级行业竞争格局将迎来重塑。

强化公司治理 提升评级质量

《通知》主要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优化评级生态及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方面,《通知》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鼓励评级机构按照信用等级定期披露代表性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级结果调整之外,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

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

加强信息披露方面,《通知》指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同时,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

在优化评级生态方面,《通知》表示,将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同时,稳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支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意愿和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国际评级业务。

此外,《通知》明确将逐步统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准入要求,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与此同时,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更注重控制市场风险和提升评级质量的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8日,央行等五部委曾就《通知》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落地的“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出现微调。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几处变动值得注意。”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FICC分析师明明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表示,“第一,征求意见稿名称为《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高质量’删除,文件名称为《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或意味着严厉程度有所降低,更加注重控制市场风险和提升评级质量的权衡;第二,正式稿删除了‘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的表述,较征求意见稿而言有所缓和,硬性约束减少;第三,正式稿要求‘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针对的是体系而非主体,评级公司的转圜空间更足。”

不过明明亦表示,总体来说,评级行业重塑仍在路上,正式稿的几处变动不改变提升评级质量的监管思路,但在节奏上可能会有所缓和。

最终落地的《通知》亦体现了监管部门尊重市场化、强调合规化的立场。根据央行公布的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就“增加投资机构提出发行人强制双评级,其中一家必须提供足够的区分度”这条建议,央行表示,评级结构的选择是市场驱动的结果,强制双评级不利于降

低发行成本,因此未予采纳;就“将回溯程序的启动标准设置为一次性调整五个子级,待市场存续级别回归合理分布后再实施更严格的启动标准”这条建议,央行表示,考虑到目前一次性调整超过五个子级的整体占比不高,为更好推动评级机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仍按照三个子级调整。


信用评级机构迎新规:2022年底前建立合理区分度评级方法体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0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8月6日,记者从央行网站获悉,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信用评级机构是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自债市打破刚性兑付后,不断“爆雷”的债券违约事件暴露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突出问题。此次《通知》正式落地,标志着评级行业竞争格局将迎来重塑。

强化公司治理 提升评级质量

《通知》主要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优化评级生态及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方面,《通知》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鼓励评级机构按照信用等级定期披露代表性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级结果调整之外,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

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

加强信息披露方面,《通知》指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同时,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

在优化评级生态方面,《通知》表示,将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同时,稳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支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意愿和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国际评级业务。

此外,《通知》明确将逐步统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准入要求,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与此同时,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更注重控制市场风险和提升评级质量的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8日,央行等五部委曾就《通知》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落地的“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出现微调。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几处变动值得注意。”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FICC分析师明明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表示,“第一,征求意见稿名称为《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高质量’删除,文件名称为《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或意味着严厉程度有所降低,更加注重控制市场风险和提升评级质量的权衡;第二,正式稿删除了‘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的表述,较征求意见稿而言有所缓和,硬性约束减少;第三,正式稿要求‘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针对的是体系而非主体,评级公司的转圜空间更足。”

不过明明亦表示,总体来说,评级行业重塑仍在路上,正式稿的几处变动不改变提升评级质量的监管思路,但在节奏上可能会有所缓和。

最终落地的《通知》亦体现了监管部门尊重市场化、强调合规化的立场。根据央行公布的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就“增加投资机构提出发行人强制双评级,其中一家必须提供足够的区分度”这条建议,央行表示,评级结构的选择是市场驱动的结果,强制双评级不利于降

低发行成本,因此未予采纳;就“将回溯程序的启动标准设置为一次性调整五个子级,待市场存续级别回归合理分布后再实施更严格的启动标准”这条建议,央行表示,考虑到目前一次性调整超过五个子级的整体占比不高,为更好推动评级机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仍按照三个子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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