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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9月1日起全面推行安责险

发布时间:2021-08-30 08:10:4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房文彬

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

业内人士认为,安责险能够较好保护公众利益,同时在目前财产险行业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安责险的强制性投保会成为一个新的增长点。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目前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都有安责险相关产品,《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这些产品可能会面临升级修订。

高危行业应当投保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通商律师事务所张忠表示,法条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责险是必须要进行投保的险种。

何为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据记者了解,高危行业、领域的界定一直未统一。比如,从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到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拟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关于高危行业的界定一直较为模糊。

故《安全生产法》仅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具体范围的界定权利交给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有法律强制性,在其他行业、领域则有鼓励性,而非强制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

险企发展安责险面临挑战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经济赔偿等功能,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底,保险公司在售的安责险产品1686个,自2019年8月以来新增在售安责险产品538个。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目前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都有安责险相关产品。例如,太平洋产险年服务企业数量超过12万家,承保安责险风险保额超过4万亿元;区域覆盖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领域不仅包括高危行业,也涵盖众多小型企业、工贸企业、沿街商铺与市场以及餐饮等服务行业。

据悉,针对《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目前各险企对安责险产品可能会进行升级修订。

安责险的第一功能是事故预防,其次才是赔偿。王向楠表示,《安全生产法》肯定了安责险的意义,“有了立法强制,加之更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安责险业务开展势必会更容易;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和日常预防工作急迫、繁重,保险业可以更多承接其中日常性、偏技术性的工作,助力网格化的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开拓应急管理综合保险项目,以及因地制宜设计一揽子巨灾保险方案。”

同时,王向楠提出,险企发展安责险也面临着挑战,对于风险隐患大的投保单位,缺乏有效的手段制约其按期整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点多面广”,各行业领域特点不同,所以对于实现“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保险业设计的浮动费率还不精确,主动进行风险管理的各方面积累和投入更需要加强;相关保险项目的标准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业与相关政务信息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机制还不畅通。


高危行业9月1日起全面推行安责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30

□记者 房文彬

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

业内人士认为,安责险能够较好保护公众利益,同时在目前财产险行业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安责险的强制性投保会成为一个新的增长点。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目前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都有安责险相关产品,《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这些产品可能会面临升级修订。

高危行业应当投保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通商律师事务所张忠表示,法条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责险是必须要进行投保的险种。

何为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据记者了解,高危行业、领域的界定一直未统一。比如,从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到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拟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关于高危行业的界定一直较为模糊。

故《安全生产法》仅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具体范围的界定权利交给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有法律强制性,在其他行业、领域则有鼓励性,而非强制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

险企发展安责险面临挑战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经济赔偿等功能,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底,保险公司在售的安责险产品1686个,自2019年8月以来新增在售安责险产品538个。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目前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都有安责险相关产品。例如,太平洋产险年服务企业数量超过12万家,承保安责险风险保额超过4万亿元;区域覆盖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领域不仅包括高危行业,也涵盖众多小型企业、工贸企业、沿街商铺与市场以及餐饮等服务行业。

据悉,针对《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目前各险企对安责险产品可能会进行升级修订。

安责险的第一功能是事故预防,其次才是赔偿。王向楠表示,《安全生产法》肯定了安责险的意义,“有了立法强制,加之更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安责险业务开展势必会更容易;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和日常预防工作急迫、繁重,保险业可以更多承接其中日常性、偏技术性的工作,助力网格化的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开拓应急管理综合保险项目,以及因地制宜设计一揽子巨灾保险方案。”

同时,王向楠提出,险企发展安责险也面临着挑战,对于风险隐患大的投保单位,缺乏有效的手段制约其按期整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点多面广”,各行业领域特点不同,所以对于实现“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保险业设计的浮动费率还不精确,主动进行风险管理的各方面积累和投入更需要加强;相关保险项目的标准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业与相关政务信息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机制还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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