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仇兆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被银保监会行政处罚。8月30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就此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保财险本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上,具体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据悉,2013年10月24日,人保财险向原保监会申请备案《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2月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8年4月26日,人保财险向银保监会申请备案《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1月2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自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单均显示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单(电子保单)》,投保单所附条款均为2013年备案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第二,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据悉,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业务,人保财险均直接采用该集团推送的“保险费率数据”对单一客户进行承保,但该集团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与人保财险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不同。人保财险未严格按照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单一保单的保费。
第三,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据悉,在人保财险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备案条款中,均有“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内容。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根据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电子保单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才会在系统中生成相应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将电子保单的下载链接返回给该集团。自2019年9月起,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可在某APP“借款详情”中查看保费金额、电子保单等信息。该集团在与人保财险的业务合作中,仅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提供业务推荐服务,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财险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银保监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人保财险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就此,银保监会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银保监会认为时任人保财险副总经理吴建林,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分管领导;人保财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倪宏,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就此,银保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吴建林、倪宏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记者 仇兆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被银保监会行政处罚。8月30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就此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保财险本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上,具体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据悉,2013年10月24日,人保财险向原保监会申请备案《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2月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8年4月26日,人保财险向银保监会申请备案《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1月2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自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单均显示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单(电子保单)》,投保单所附条款均为2013年备案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第二,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据悉,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业务,人保财险均直接采用该集团推送的“保险费率数据”对单一客户进行承保,但该集团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与人保财险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不同。人保财险未严格按照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单一保单的保费。
第三,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据悉,在人保财险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备案条款中,均有“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内容。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根据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电子保单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才会在系统中生成相应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将电子保单的下载链接返回给该集团。自2019年9月起,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可在某APP“借款详情”中查看保费金额、电子保单等信息。该集团在与人保财险的业务合作中,仅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提供业务推荐服务,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财险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银保监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人保财险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就此,银保监会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银保监会认为时任人保财险副总经理吴建林,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分管领导;人保财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倪宏,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就此,银保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吴建林、倪宏警告并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