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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

发布时间:2021-09-06 08:58:3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

9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此《办法》。

集团高管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高管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同时,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不得持有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办法》强化保险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和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集团总体风险。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应当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报

《办法》还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含: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总体情况,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结构图,非保险子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非保险子公司风险评估情况,保险集团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及原因;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监管

《办法》系统完善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

《办法》强调,银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

同时,银保监会基于并表监管,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他受监管的成员公司,全面监测保险集团公司所有成员公司的风险,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成员公司实施监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06

□记者 朱艳霞

9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此《办法》。

集团高管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高管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同时,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不得持有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办法》强化保险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和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集团总体风险。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应当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报

《办法》还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含: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总体情况,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结构图,非保险子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非保险子公司风险评估情况,保险集团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及原因;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监管

《办法》系统完善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

《办法》强调,银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

同时,银保监会基于并表监管,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他受监管的成员公司,全面监测保险集团公司所有成员公司的风险,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成员公司实施监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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