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仇兆燕 李林鸾
资管新规过渡期剩余不足4个月,届时,银行理财子公司将与母行隔离风险,过去的产品资金池运作方式和流动性管理也将改变,新阶段下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备受关注。
9月8日,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之一,《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涵盖了理财公司内部控制以及理财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聚焦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了底线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有利于督促机构提高产品流动性管理水平,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统一规范 明确基本要求
在过去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下,当客户赎回面临可能的流动性缺口时,银行可内部拆借资金支持流动性。也正是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理财产品可用期限错配的方式以短投长,银行可以赚取额外的利差,但是资金和资产无法一一对应。单独设立理财子公司后,内部拆借变成同业拆借行为,量和价都充满不确定性,其中蕴含的流动性风险不言而喻。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办法》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强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机构管理等要求。
《办法》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运作提出基本要求: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三性’之一。对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说。
工银理财副总裁李振华认为,《办法》围绕理财产品运作与申赎管理,对流动性风险治理、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指导,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
专人专岗 明确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在责任落实上,《办法》明确,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也将成为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建信理财副总裁李丽杰认为,《办法》强化了理财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理财公司建立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
健全风控体系 做好压力测试
《办法》提出要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框架。《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当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理财公司在设置压力测试情景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方式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以及除投资者赎回外对债权人、交易对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并关注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风险之一,通过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等,将进一步健全理财业务风控制度体系,督促理财公司强化自我风险管控。”李振华说。
同时,《办法》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李丽杰表示,《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理财公司投资交易管理要求,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产品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
据悉,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已开展相关工作。据该中心统计研究部副主任张锦介绍,根据《办法》,理财公司对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况,应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该中心将全面开展系统优化工作,制定配套细则,全力协助机构做好理财信息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办法》出台的背景之一。
《办法》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这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收益。《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办法》如此规定,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董希淼提示,“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和理财公司可能采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资安排和流动性管理。”
李振华表示,近期,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规范理财销售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指导方针,《办法》出台同样秉承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念。
理财产品净值化特点愈加突出
对于具体实施时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准备工作预留了充分时间。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近期,市场对理财产品估值方法进行讨论。对此,张锦表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并未禁止使用摊余成本法。符合资管新规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条件的封闭式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仍然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她认为,应正确理解区分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是两种不同的估值方法,成本法属于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一种估值技术。
张锦认为,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市场主体对理财业务转型的预期日益清晰,理财产品净值化特点愈加突出。
一是关于过渡期后封闭期半年以上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不再适用摊余成本计量,市场预期更加明确。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且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计量。2021年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上述政策也随之终止。银行及理财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对于封闭期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在过渡期后不再使用摊余成本计量。
二是不当使用成本法估值将得到约束。前期,市场存在有关机构不当使用成本法计量资产的情况,产生“体外资产池”“假净值”等风险和问题,不能及时反映相关资产的收益风险,可能导致不公平对待投资者,并隐藏积累大量风险。监管部门坚定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按照资管新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进一步强调理财产品投资资产估值要求,对不当使用成本法估值进行了约束。对于已使用成本法估值的存量资产,在满足相关期限匹配要求、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可以不用整改。上述要求有利于针对性化解“体外资产池”风险。
三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积极研究提供估值服务。如何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合理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是行业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非标资产由于条款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对估值数据和估值技术的要求更高。为提升理财产品透明度和价格发现效率,客观反映理财资产风险状况,助力理财行业贯彻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中债金融估值中心研究形成理财非标资产估值数据信息采集标准,打造专属的估值系统,持续为银行理财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供第三方估值服务。
□记者 仇兆燕 李林鸾
资管新规过渡期剩余不足4个月,届时,银行理财子公司将与母行隔离风险,过去的产品资金池运作方式和流动性管理也将改变,新阶段下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备受关注。
9月8日,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之一,《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涵盖了理财公司内部控制以及理财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聚焦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了底线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有利于督促机构提高产品流动性管理水平,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统一规范 明确基本要求
在过去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下,当客户赎回面临可能的流动性缺口时,银行可内部拆借资金支持流动性。也正是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理财产品可用期限错配的方式以短投长,银行可以赚取额外的利差,但是资金和资产无法一一对应。单独设立理财子公司后,内部拆借变成同业拆借行为,量和价都充满不确定性,其中蕴含的流动性风险不言而喻。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办法》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强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机构管理等要求。
《办法》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运作提出基本要求: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三性’之一。对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说。
工银理财副总裁李振华认为,《办法》围绕理财产品运作与申赎管理,对流动性风险治理、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指导,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
专人专岗 明确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在责任落实上,《办法》明确,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也将成为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建信理财副总裁李丽杰认为,《办法》强化了理财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理财公司建立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
健全风控体系 做好压力测试
《办法》提出要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框架。《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当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理财公司在设置压力测试情景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方式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以及除投资者赎回外对债权人、交易对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并关注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风险之一,通过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等,将进一步健全理财业务风控制度体系,督促理财公司强化自我风险管控。”李振华说。
同时,《办法》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李丽杰表示,《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理财公司投资交易管理要求,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产品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
据悉,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已开展相关工作。据该中心统计研究部副主任张锦介绍,根据《办法》,理财公司对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况,应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该中心将全面开展系统优化工作,制定配套细则,全力协助机构做好理财信息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办法》出台的背景之一。
《办法》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这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收益。《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办法》如此规定,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董希淼提示,“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和理财公司可能采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资安排和流动性管理。”
李振华表示,近期,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规范理财销售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指导方针,《办法》出台同样秉承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念。
理财产品净值化特点愈加突出
对于具体实施时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准备工作预留了充分时间。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近期,市场对理财产品估值方法进行讨论。对此,张锦表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并未禁止使用摊余成本法。符合资管新规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条件的封闭式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仍然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她认为,应正确理解区分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是两种不同的估值方法,成本法属于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一种估值技术。
张锦认为,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市场主体对理财业务转型的预期日益清晰,理财产品净值化特点愈加突出。
一是关于过渡期后封闭期半年以上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不再适用摊余成本计量,市场预期更加明确。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且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计量。2021年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上述政策也随之终止。银行及理财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对于封闭期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在过渡期后不再使用摊余成本计量。
二是不当使用成本法估值将得到约束。前期,市场存在有关机构不当使用成本法计量资产的情况,产生“体外资产池”“假净值”等风险和问题,不能及时反映相关资产的收益风险,可能导致不公平对待投资者,并隐藏积累大量风险。监管部门坚定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按照资管新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进一步强调理财产品投资资产估值要求,对不当使用成本法估值进行了约束。对于已使用成本法估值的存量资产,在满足相关期限匹配要求、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可以不用整改。上述要求有利于针对性化解“体外资产池”风险。
三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积极研究提供估值服务。如何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合理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是行业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非标资产由于条款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对估值数据和估值技术的要求更高。为提升理财产品透明度和价格发现效率,客观反映理财资产风险状况,助力理财行业贯彻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中债金融估值中心研究形成理财非标资产估值数据信息采集标准,打造专属的估值系统,持续为银行理财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供第三方估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