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境内险企可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

发布时间:2021-09-28 09:02:4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谭乐之】9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在香港地区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二)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三)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作为境外再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通知》对登记信息作了明确要求。完成登记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自动进入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相关巨灾风险分保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并在发行巨灾债券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相关链接:

三问巨灾债券  

采访手记:创新与突破  

巨灾债券发展历程  


境内险企可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28

【记者 谭乐之】9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在香港地区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二)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三)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作为境外再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通知》对登记信息作了明确要求。完成登记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自动进入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相关巨灾风险分保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并在发行巨灾债券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相关链接:

三问巨灾债券  

采访手记:创新与突破  

巨灾债券发展历程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